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不动产估价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估价机构服务质量,促进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取得合法房地产(土地)评估资质,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不动产估价服务活动的估价机构,依法向委托方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时,应按照本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 估价服务应该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估价机构在实行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时,可根据本规定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能够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相应计件收费方式收费。对于难以套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和估价相关服务,应当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第五条 估价机构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可按照《收费标准》的计时收费标准为基础,根据估价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收费:
1、估价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 2、估价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社会信誉; 3、估价人员的技术级别和专业能力; 4、估价人员操作类似估价项目的实践经验; 5、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第六条 估价机构在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查档费用等,委托方应另行付费,具体数额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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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包干或实报实销。
第七条 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备案的不动产估价服务项目,应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范收费行为。
第八条 估价机构向委托方收取不动产估价服务费用,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据。估价人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 估价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制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备案的不动产估价项目,备案时需提供合同和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有以下估价收费行为,由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给予相应的惩戒和处罚:
1、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收费的,包括超出浮动范围收费、自立名目乱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服务范围收费等;
2、以各种佣金、回扣、简化估价程序等形式变相降低估价收费的; 3、擅自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收费标准的; 4、收取服务费用不提供合法票据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估价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因估价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提供技术鉴定,以及技术咨询、支持、援助等专业服务的,优先适用本规定计时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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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评估总值(万元) 差额定率 评估总值(万元) 差额定率 城镇面积 收费标准范围 评估总值(万元) 差额定率 投资估算额 0.3亿元以下 1.5-4.8万 收费范围 (元) 3.0-9.6万 1.5-3.2万 1.5-4万 前期咨询 估价 6 相关 服务 征收补偿类 苗木清点 谈判服务 征收顾问 <=100 5‰ <=100 4‰ 5平方公里以下 4-8万元 10-50 1% 0.3-1亿 4.8~11.2万 9.6~22.4万 3.2~6.4万 4~8万 101-1000 2.5‰ 101-200 3‰ 收费标准 1001-2000 1.5‰ 201-1000 2‰ 5-20平方公里 8-12万元 51-100 0.8% 101-200 0.6% 1-5亿元 11.2~29.6万 22.4~60万 6.4~9.6万 8~12万 2001-5000 0.8‰ 1001-2000 1.5‰ 5001-8000 0.4‰ 2001-5000 0.8‰ 8001-10000 0.2‰ 5001-10000 0.4‰ >10000 0.1‰ >10000 0.1‰ 一、 计件收费标准 1 2 以房产评估为主的估价 以土地评估为主的估价 3 城镇基准地价的估价 20-50平方公里 12-20万元 201-500 0.4% 5-10亿元 29.6~44万 60~88万 9.6~12万 12~16万 501-1000 0.2% 10-50亿元 44~80万 88~160万 12~13.6万 16~20万 50平方公里以上 20-40万元 >1000 0.1% 50亿元以上 80~100万 160~200万 13.6~16万 20~28万 4 司法鉴定类不动产估价 项目细分类 可行 5 性研 究类 估价 编制项目建议书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评估项目建议书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屋装修装饰类清点丈量 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构附着物按评估面积计)。 收费参照第5项“编制项目建议书”标准。 按被征收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差额分档累进递减原则计算: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12元/平方米;10万至20万平方米的,10元/平方米;20万至30万平方米的,8元/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上的,5元/平方米。 按照清点图斑面积计算:600-900元/亩。 按照谈判涉及补偿评估面积计算,单套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44平方米的按200-350元/平方米计,其他按80-200元/平方米计,单套收费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二、 计时收费标准 估价人员级别 计时收费标准 估价师助理 400-600元/人·小时 注册估价师 800-1000元/人·小时 股东、项目负责人 1200-1400元/人·小时 法定代表人、首席估价师 1800-2000元/人·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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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 1. 部分估价项目对应收费标准的适用性说明: (1)以房产(含房地合一)为主的估价服务和以土地为主的估价服务,分别适用本收费标准第一条第1款和第一条第2款。但估价目的为司法鉴定的除外。 (2)城镇基准地价的估价,适用本收费标准第一条第3款。 (3)估价目的为司法鉴定的房产(含房地合一)或土地估价服务,均适用本收费标准第一条第4款。 (4)可套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但收费明显低于其合理的实际工作成本的估价服务、估价相关服务,亦适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2. 上浮幅度: 上浮幅度不超过30%。 3. 下浮幅度或最低收费: (1)征收补偿类、城市更新类、司法鉴定类估价服务收费一律不下浮。其中,征收补偿类估价收费不低于补偿总额的千分之六;城市更新市场地价评估项目收费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收取。 (2)估价目的为抵押贷款类(不含个人住宅抵押类)的估价服务收费下浮幅度不超过30%。个人住宅抵押类中,个人普通住宅单套评估收费不低于800元,个人非普通住宅单套评估收费不低于评估总值的万分之三。 (3)其他类估价收费下浮不超过30%。除个人住宅抵押类的估价服务外,单宗估价服务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每宗2000元收取。 4. 其他: 征收补偿类估价相关服务中的“前期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调查、项目经济测算、编制土地整备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补偿方案及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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