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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工字〔2011〕30号)

2022-08-29 来源:我们爱旅游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入青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发〔2009〕13号),进一步强化对外地入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外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青信用证》(下统称《入青信用证》)管理

(一)办理《入青信用证》的基本条件

1.按规定在青岛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青岛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2.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入青开展业务须持有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入鲁登记备案证明。

3.在本市购买或租赁(租赁期不低于一年)的独立办公场所,参照《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发〔2009〕13号)中关于对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的要求执行。

4.入青人员应配备齐全。入青人员应由驻青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8名或以上的专职人员组成。专职人员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技术经济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专职人员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入青人员中的驻青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等专职人员应为企业正式员工,并由总公司缴纳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

5.驻青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等专职人员应掌握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的要求,并接受专业技术能力考试,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且驻青时间每月不少于20天。

6.市场行为良好,近三年代理项目未发生责任性投诉。 (二)办理《入青信用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青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对驻青机构的委托(授权)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青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4.企业在青岛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5.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市场行为证明。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劳动合同、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及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及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9.驻青办公场所属自有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属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和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租房证明复印件。 10.驻青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入青信用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总公司正式人员办理,提交材料用A4纸依序装订成册且加盖企业公章,属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核实。申请入青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提供虚假资料或使用

假印章等行为,将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入青申请。 (三)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资料。

2.实地核对企业办公场所、人员和办公设备。 3.组织入青人员进行专业考试。 4.缴纳信用保证金。

5.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本企业印信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6.发放《入青信用证》。 二、实行信用保证金制度

(一)入青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指定银行存入规定数额的信用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参照《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发〔2009〕13号)中关于对劳务分包企业的保证金的要求执行。

(二)因代理责任给招标人、投标人带来利益损失,情节严重的,第二年信用保证金比上一年度增加一倍。

(三)入青招标代理机构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前,须全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在\"青岛市工程管理信息网\"上发布退出公告,并在青岛市主要媒体上登报声明,无投诉举报后,退还信用保证金本息,收回《入青信用证》。 三、监督管理要求

(一)入青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青机构负责人、驻青地址、驻青联系电话以及注册类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入青信用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期使用《入青信用证》的,应在到期前30内,携带入青信用证及续期申报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续期申报材料包括初申请入青时的材料和代理业绩证明。

(三)入青人员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入青人员的相关证件原件应存放在青岛分公司备查。

(四)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有关部门,一年内不再受理入青申请:

1.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的。 3.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为D级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五)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有关部门,半年内不再受理入青申请: 1.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 2.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3.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为C级的。 4.其他违反有关法规的情况。

(六)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时收回《入青信用证》,限期整改,并予以预警谈话、通报批评:

1.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为B级的。

2.为对违法行为尚未处结的违法项目提供代理服务的。 3.未按规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

4.未按规定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办理证书核验的。 5.其他违反规章、制度和有关要求的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管中要严格审查《入青信用证》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对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和未取得\"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允许参加招标代理

业务。招标人不得使用未取得《入青信用证》或《入青信用证》过期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

(二)已经取得《入青信用证》的招标代理机构,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2年2月29日前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入青信用证》核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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