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一所国办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
第三条,学校贯彻、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享受快乐。”
校风:团结 守纪 勤学 健身
学风:勤奋 乐学 锐意进取
教风:敬业 求是 内外兼修
校训:尚德 修身 志存高远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学
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为培养全面发展学生成为有特长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第六条,学校在完成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培养目标的同时,充分发挥学校艺术教育的优势,加强学校建设,培养学生的艺术特长。
第七条,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质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能力、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照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学校工作实施全面管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
策权。
(三)、人事权。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任免其他行政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包括续聘、不聘、特聘、解聘。
(四)、财经权。有权在遵守有关财经纪律的前提下,领导学校的财务活动,包括对教师的奖励、处罚。
第十条,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代会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三)加强师资队伍的管理和建设,认真贯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
(四)巩固已取得的办学成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不断得到改善。
(六)任职期间,应采取有利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七)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要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和办法,保证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通过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
(三)讨论审议通过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一次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校长信箱,接受教师、学生、家长的批评建议。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设副校长一人,副校长接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工作。
学校设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教务主任、德育主任是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工作的人员。总务主任是在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由学校、家长、社会三方面人士组成的三结合教育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2次会议,研究学校、家庭、社会互相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问题。
学校开设家长学校,对学生家长进行如何教育学生等方面的辅导。
第四章 教师、干部、职工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维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奖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或其他形式的进修、培训、支持鼓励教师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全员岗位合同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评奖惩制,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任或安排其它工作。未聘人员可申请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其它工作或由区教委统一安排。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
第二十条,学校自筹资金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的干部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
惩制度》予以表彰奖励,并适时向上级推荐。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上好活动课。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要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教书、管理、服务“三育人”。
第二十四条,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施教,使学生学有特长,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坚持以教育为中心,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学理论,教学业务的学习和教学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二)加强教改,教研教育科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予以奖励。认真搞好以学科组为单位的教研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主讲人、有固定时间、有记录。
(三)把“认真上好每一节课”做好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自律目标。
认真上好每一节课的基本标准是:
1、熟练掌握教材,知识脉络清楚,教学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正确传授知识,无科学性错误。
2、课前教具,教学用品准备充分,例题,练习题等内容均在课前制成投影片或写在小黑板上。
3、结合教材选择最佳教学方法,语言精练,板书工整。
4、实施分类教学。注重对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和学法的指导。
5、充分利用教具。投影仪,计算机,闭路电视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第二十六条,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工作,防止学生流失。建立学困生档案,任何人不得歧视学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淘汰或变相淘汰学生。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对学生的评语要在学生自我鉴定,小组评价,班主任征求任课老师意见后写出针对性、激励性、希望性评语。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每日教育教学活动总量不超过6小时。课后作业要精选,
难易要适度,严格控制学生每天的作业量。
第二十九条,重视体育、美育工作。
严格执行体卫工作两条例,上好体育课,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上好音乐,美术课,结合学生日常活动,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条,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三十一条,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开展好二课堂活动,保证90%的学生参加,活跃学生课余生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项有益的竞赛活动。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申请经费。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实行收费联系卡制度。严格控制代收代办项目。
学校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努力兴办校办产业,校办产业的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补充办学经费和发放教职工福利。
第三十四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修旧利废,开源节流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局审计部门的监督。重大经费开支需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切实加强财产管理,加强防火,防盗及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学校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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