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自1644年至1912年,共为中国统治了268年。在这几个世纪里,清朝历经康雍乾三朝时期,与内地的统治不同,外有对满洲族人的帝国主义式统治,内有一套复杂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一、清代法律制度
在清朝,法律制度被称为律法,包括典章、措施、条例、行刑及法案等。律法经常被修改,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典为大清律法,此法典的全称为《大清律》。它是一部很全面的刑法典,在清朝实现了一定的普遍适用。
大清律分为两个部分,上、下两卷,下卷被称为“小律”,主要是关于刑法的规定。
二、清代司法制度
清代的司法制度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组成部分: 1. 辅弼和抚恤司
辅弼和抚恤司是清代的司法机构,对于刑不过重、罪不太轻的案件作出的是初级判决。而由权官敢于出面问责官员的例子才会极少出现。
2. 道,府
道和府是清代的地方政府,也是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拥有权力来行使工商、税收、盐业、殡仪及刑事等方面的全面管理。道就是一座城市,而府则是它的行政、文化和商贸中心。它们的分工十分明确,清代司法制度的层次十分清晰。
3. 吏部
吏部是监督司法自由的机构,吏部的设立可以离大臣们更近,成为官员和地方实际行使权的连接。
4. 大中的西院
大中的西院里教育了法官与检察官。他们的使命就是知道中国的法律制度,并有执法能力。
三、清代法律问题
清代的法律制度虽然拥有一定的规定,但它却有许多问题。 1. 法官的缺乏
在清代,法官并不是由专门的学校选拔出来的,而是由官吏的级别来决定的。但这种制度一般导致了法官的不足。
2. 条文的繁琐
清代的法律条文繁琐,颇为复杂。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往往耗费大量时间阅读法律文件,而此时未能赢得适当的辩护,法律上的正义对其缺乏保障。
3. 司法的不公
在清代,官僚集团对司法系统有着很大的影响,官员们往往将法律制度解读为其所需要的,并根据权力关系来决定刑罚的高低。这种情况往往导致了法律的不公。
总之,清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虽然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和纪律性,但同样存在着极大的问题。清代法律的不完善、司法的不公、法官的不足等,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清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建设,其影响甚至长期存在于中国的司法制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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