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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三个难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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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三个难题解析 钭 晓 东 内容提要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实在法向自然法的追求史 当前环境涪存在 着以下三个问题:非人类生物体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否应然;环境衩如何实然;公平责 任怎样实效。这些j可题体现了环境法对自然法的追求在应然一实然一实效的不 层 面的回应 关键词 自然法 环境法 应然 实然 实效 作者钭晓东,温州师范学院社科部讲师。 人类社会的进化史是一部法律对法的适应史,也是实在法向自然法的追求史 由此.理想性成为法学应 有的品格.环境法也概莫能外。也正是这一追求.使当前的环境法在以下三个问题上.在实然和应然间陷^两 难。在垒球化的背景下.这一情况尤为突出。 环境法实证中的第一个难题.是非人类生命体的环境法主体地位是否应然的问题。 环境法的立论基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给环境法提出了这样一十问题:是否在法律上应将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扩展到非人类.至少是一切生命体?能否赋予非人类生命体出法律主体地位? 20世纪以来.面临垒球环境问题对人类带来的新挑战.人类必须重新思考^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西方的 敬畏生命观、土地伦理观、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与中国古代懦家的“天人台一”、道家的“道法自然”思想遥 相呼应t表述了伦理学的发展及人类对^与自然关系的伦理价值观念的太变革。伦理学家邪什曾在t自然权 利》一书中指出:“现代伦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三时期,即在伦理学以前的时代以自己为中心{在过去的伦理 时代划扩大到家族、部落、地球;而在现在的伦理时代叉扩大到国家、人种、』、类并兼顾动物:在将来的伦理学 中.贝0还要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生态系统、地球和宇宙等 0因而.一些学者满黩激情地倡议,应充分重视 自然界其他个体的存在.环境法作为一个重要的环境保护途径.应该在立法上体现其他非人类主体的利益,至 少应给予非人类生命体以法律主体地位。 诚然・我们的生态意识应该升华到充分关怀和尊重周围所有的^和事物 井将自己作为大自然共同体中 平等的一员融于其中,去体验与其他生物共存的生命价值,这应该是我们每个』、必不可缺的精神底蕴和价值 理念。这种现代环境伦理观是环境法的基本立法基础,是自然法追求公平、正义秩序的目标,但这只是一个目 标指引,却绝非实证环境法本身。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自然法与实证法的界限混淆=虽然环境法可以通过调整 第207—208页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学术月刊}2002午第5期 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来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但作出调整的主体只能是人.而人与其他非生命客体之间不 能直接产生社会关系.不能直接体现法律关系的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因而也就使人和非人生命体不存在 严格意义上的相互性0 澳大刺亚哲学家帕斯摩尔曾指出,在人类以外的自然身上存在着权利的概念・但是 这种人类之外的权利概念不能单独适用.即不能通过把生命体直接提升为法律主体来实现。这是因为人类以 外的生物设有传达能力,也没有 认识相互义务 的能力,这种心智上的差别导致唯有人类才能参加由心智刨 设出来的道德、法律和制度所组成的共同体。至于民法中法人通过特定的代理人来协调法律关系、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的过程.体现的仍是人与人内部的法律关系.是不同个体的人的意志体现,这与人与非人生命体这两 类不同质的个体的关系有本质区别。美国教授魏伊丝女士在《未来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问公平》中曾 提出:“在任何时候.各世代既是地球恩惠的受益人.同时也将是地球的管理人或委托人。为此,我们负有保护 地球的义务和利用地球的权利的追求”。这一世代间平衡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同样不能成为主张以法定代理 制度来实现非人生物体法律主体权利的理论基础.因为魏伊丝女士是基于 可持续发展 中 实现代际公平”的 行为角度而提出 管理人或受托人”的责任概念,这一行为方式是实现代际公平的前提基础、必经途径,但这与 一般法律意义上的 代理 概念有很大偏差.不能简单将之等同 有些学者提出.将法定代理人制度中的被代 理人范围扩大到非人生物体.由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以确保其正当利益的主张。这种随意扩大法定代理制 度的考虑在法律上也难以成立.因为它无法解决以下问题:(a)代理主体如何确定及其螂分标准是什么;(b)代 理身份的法律依据是什幺;(c)代理的范围如何确定;(d)如何安排具体的代理程序和权利义务;(e)如何充分 解决人与非人类生命体的不可对话性矛盾,以确保代理制度能使人类的代理行为符台非人生命体的愿望和 利益;(f)如何权衡人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两者利益的权衡标准是什么?当人与被代理的非人生命体之间利 益发生冲突时.该代理制度如何体现代理制度的“代理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正当的法律权利和利益 的精神? 特别是当两者的生存和j益都受到威胁的时候,应该先保证谁的生存利益? 其实.解决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字面上有多少表达“动物权利 的字眼,而在于人有无现代环境伦理观念 和自然法理念的追求.否则任凭设定多少款有关权利的法条.也毫无实际意义。同时.法律是人制定的.它的 价值追求取决于人对法律的需求 环境法之所以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专门保护环境生态的法律,这至少体现 了两点:其一.表明人类的意识已经从征服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向更注重创设美好生存环境、注意尊重自然 这一方向发展.以追求最大限度的人与自然之协调;其二,这种追求也正是人类对高质量生存环境的需要 因 此,人类社会的法律永远不可能脱离人类自身对法律的需求.从而丧失法律的基础性价值 环境法的第二个难题是环境权@的实然性问题:被称为第三代权利的环境权若是一项应有人权一那幺如 何使之成为一个买有权? 人类在呼吁树立环境道德、尊重地球万物的同时,也在考虑对自身环境的保护.以求保证自己在健康、舒 适环境中生存的权利 环境权保护主张最初于20世纪60年代初提出.它是当代宪法理论继生存权之后的又 一重大发展,表明环境已不再被当作无主物,而被确认为属于人类共同享有的财产,环境权已成为一项基本人 权。它作为一个国际政治的理念,在l972午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和l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会议的 宣言中都得到了确认和重申。《人类环境宣言》曾指出: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通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括环境中. 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括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 任。 @尽管目前对发展中的环境权理论尚存意见.但从理论分析和立法实践中看,对环境权的应然性应给予 肯定。然而环境权也存在一些明显缺蹈,侧如环境法的概念如何更明确、环境权保护范围如何界定、一些用语 如何科学量化(如 清洁空气”、 纯净水质”的衡量尺度和量化标准)等问题,都需要切宴给予解决.否则不仅会 0参见豫文显:《法学基奉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第161页。 0⑦本文所指的环境权是指公民环境权。 转日l自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赘料进编{,(北京)民主与建设出板社1999年版,第678页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坌 镖术 走向 由于概念和标准过于模糊因而难作司法论断.而且会由于难以与传统权利理论相协调而破坏原有的法律体 系或权利体系的完整。所以.对环境权的法定化问题,大多数国家持谨慎态度 陈少数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设 立环境权(如韩国、葡萄牙、智利 菲律宾等;韩国1980年制定的宪法第33条规定:“国民有生活于清洁环境之 权利.国家及国民均负有环境保护义务”),大多数国家采取“下形式:(a)在宪法中宣布对环境进行保护一如中 国宪法第26条第一款就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存环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另外希腊、泰 国、菲律宾、瑞典、巴拿马的宪法也有类似的内容。(b)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对环境权进行规定 立Ⅱ1959年的美 国《国家环境政策祛 第3条规定 “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 改善环境作出贡献。”虽然美国坯通过了一些有关环境权的宪法修正案.但在宪法中却对环境问题只字未提。 而在德国.尽臂有人呼吁将环境权作为摹本权利在德国宪法中予 确认,却遭到强烈反对。(c)通过对宪法的 解释 获得环境权根据。如日本宪法第25条关于生存权的规定: 一切国民均享受最低限度的健康而文明的 生活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事业”.以及第 13条关于幸福追求权的规定: 一切国家均作为个^而受到尊重 对于旨民生存、自由以及追求幸福权利.只 要不违反公共的福利.必须在立珐及其国政上予 最大的尊重 ”(1) 相对于立法的谨慎 环境权在司{去实践中更是障碍重重。不论是已经规定还是尚未承认环境权的国家, 几乎都不承认环境权可以作为诉讼根据 在美唇.直到目前为止仍无法通过法律解释存在着宪法层次的环境 权。美国法院在Tanner v.AFmG'O SteelCorp一集中.完全否认根据宪法的任一条款足 推导出环境权.即使 在卅l宪法中明文规定环境权的州里,法院也持保守立场.认为该条款也仅是原则性的.在立法者尚未通过法律 将环境权理念具体实施情况下,仍不能作为直接主张权利的依据 又如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小仓支部关于“丰 前环境权诉讼”的判决中指出:。(a)目车宪法第l3条和第25条并未直接赋予每个国民 具体权利 根据这 些条文承认作为一种权利的环境,这在实定法是不可能成为根据的。(b)作为个人权利的环境权对象即环境 的范围并不明确,也就是说构成环境的内窖范围姒及地域蓖围都是模糊不清。与此相应,其侵害的概念也不 明确.进而无法限定权利者的范围。吣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可 看到.公民的环境权保障从应然走到实然尚需要一段很长的努力过程 环境法的第三个难题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效性同题 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 式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何协调国内经济发展与全球环境保护的关系? 如何保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承担的实效性? 从公民个体的环境权利推广至国家主体,就会涉及到国际范围内各国的环境保护责任问题 由于国际环 境资源问题是全球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造成的.因此各国都应对国际环境资源同题负一定责任。同时,垒球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在世界各个区域的表现又是不平衡的,不同国家因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也存在着 巨大差异,故《^类环境直言》将环境间题区分为发达国家发展过度的环境问题和发展中国家发展不足的环境 问题,并提出解决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的不同对策和措施 因而,就责任承担方式而言,各国应 公平原 则为基础,蹦 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作为公平观念的核心要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对环境问题承担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因为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宴角度来看,发达国家都是当代环境问题的 主要责任者,应负主要责任,并有义务给发展中国家提供充分的实际援助。因此不论是《里约宣言》 《关于消 耗臭氧层物质舶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还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都对”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 则”给予确认。但遗憾的是,该原则的实效性却受到现实很大舶挑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发选国 家迄夸为止对其国际环境责任的承认仍不充分。如美国前总统布什就曾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指 出,他不是联台国总统,不能为世界负责;而作为美国总统,则要维护美国利益,从而拒绝在《生物多样化公约》 上签字。同时,环境保护的国际台作需要大量资金和技术。发达国家的确有许多先进环境保护技术,但由于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学术月刊 ̄2002年第5期 只掌握在少数个人和企业手中.这样就有可能与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冲突,从而涉及到无形财产权利的国 内法律保护和有偿转让费数额以厦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承受力问题,致使先进技术根难在发展中国家得到使 用。这一点在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履约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另外在资金使用上,确实曾出现过个别发 展中国家政府未将援助资金真正用于环境保护的情况,从而也影响了发达国家援助的积极性。因此, 共同 的、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证之途也不平坦,需要世界各国进一步努力.特别是在观念上要理清两大问题: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虽有矛盾,但总体上是统一的.环境问题最终解决的基础必须依靠经济发展和科 技的进步,同时环境问题的解决必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发展中国家不能因迫于发达国家的盲目 指责而简单地主张“增长极限论”或“零增长论 ,停止本国的经济发展,而应立足车国国情,进一步加强环境保 护和经济发展的国际间台作.努力寻求一条适舍于本国特点的可持续的环境经济发展道路 在国际间则可以 通过制定过渡性法律——“国际发展法”,以规则来促进各国间的相互舍作,在现实经济的不平等条件下追求 公平。(2)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将利益主体扩大到国际社会垒体,在空间上跨越国界分割,在时间上考 虑代际利益・同时在具体的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协调好国家主权与垒球责任的关系 在必要时.为维护垒 球整体利益,可对本国利益作出适当调整,以积极促进垒球共同利益的实现。 四 通过分析上述三大难题,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有三个支配规则在起着决定作用 1.法律价值对法律现象的支配 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系统的相互作用,决定了环境法律现象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但环境法律的内 在价值决定了不论是何种环境法律现象.都必然是环境法律价值追求的体现。因此.无论是公民个人的环境 权问题、国际间各国环境保护责任的承担阐题,还是自然界的非人生物体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虽然都是来自 个人 国际和自然的不同领域的不同法律现象,但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就是它们各自从不同层面来体现环境法 律的价值:主观价值——正义和公平,客观价值——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法对法律存在的支配 法不等于法律,“法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性的性质 ;法律是 法的 表现”.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0,故“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 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法代表一种高于现实的应然理想.是法律实证的立论基础,我们不能简单地将 法的追求与法律的实证相等同。因此,环境法律在适应法的过程中.出现实然与应然相异的两难也就成为必 然。 3.法对法律追求的支配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都法律对法的永恒适应史和追求史。理想性是法的应有品格。而在环境法律 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出现对非人类生物体法律主体地位、对公民环境权以及对国际间各国环境保护公平责任 的诸需求・正表达了环境法律对法的追求史从应然一实然一实效的不同层级的回应 其中回应的差距越小, 体现的环境法律实证价值就越高 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就是追求法律与法的一致,这一追求将永伴人 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因此,法律存在的意义并非是规范本身,而正是体现为这一永恒的追求和互动 环境法 的存在意义也正在于此 (责任编辑:文慧) 0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71、13Q页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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