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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生产开工前安全确认汇报制度

2022-05-31 来源:我们爱旅游
陕西双龙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开工前安全确认汇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井安全生产秩序,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消除现场安全隐患,推进矿井的精细化管理,促进矿井文明生产,全力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井下作业现场的跟班队长、班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在生产开工前要向矿调度室汇报当班现场的“安全检查情况、隐患排查处理情况、设备设施完好情况、人员工作状况”等内容。

第三条 调度室调度员要认真听取当班队长、班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员的汇报内容并做好汇报记录,根据汇报内容分析现场是否具备安全开工条件,并下达是否开工的指令。

第四条 作业现场的跟班队长在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当班职工的《岗位作业风险预控手册》的填写情况,要确认每一位职工在上岗前对本岗位工作内容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及当班人员工作状况、出勤情况等内容向矿调度室进行详细汇报。

第五条 当班作业现场的班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要按照现场“三员联签安全确认开工牌”所规定的内容对现场安

全状况进行认真检查,排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并将检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向调度员进行汇报。

第六条 各作业现场的跟班队长、班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按时、如实、详细汇报现场的各类安全生产状况。调度员在接到现场四人的汇报内容后,并确认符合开工条件,方可下达开工指令。有一人不汇报则作业现场不能开工。

第七条 在未接到调度员开工命令前,任何人不得擅自组织生产施工,否则矿调度室将组织矿相关部室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只有在现场跟班队长、班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同时得到调度员的开工指令的情况下,作业现场方可组织开工,有一方未得到开工指令,则作业现场便不能组织生产施工。

第九条 作业现场跟班队长、班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负责履行开工前的检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现场安全状况,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因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现场安全状况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由于调度员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作业现场不能开工或盲目开工的,则追究调度员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由矿调度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逐日考核,对执行不到位的单位,月底由调度室开具罚款,一次执行不到位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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