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使用娱乐健身活动室的设施设备,
丰富院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健身器材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停止使用,并及时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报告管理人员进行维修。
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活动结束后,请随手关闭
门窗、电源。
不得携带宠物入室。
活动室开放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点、下午
2:30至5:30。
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时,参加活动人员要和气相
处,互相尊重,不得推搡抢位,高声喧哗。
爱护活动室内的各种设施,遵循设施的使用、操
作规则,不损坏设施,若故意损坏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进入活动室,必须穿运动鞋。为防止意外,建议
尽量穿着防滑、软底运动鞋,严禁穿皮鞋、硬底和带铁掌鞋使用运动器械。
讲究卫生,不得乱丢、乱吐、乱涂。 禁止从事赌博、邪教、迷信等违法活动。 注意节约用电用水。
第十二条 严格按不同类型器械的操作规程操作,确保训练
安全。违章、随意操作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离开活动室时自觉关掉活动器材电源、关灯、关
窗、关门锁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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