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反违章工作办法》、《违章作业处罚及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真正做到以“三铁”反“三违”,有力控制习惯性违章的发生,杜绝由于违章而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规范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和工作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反违章工作必须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提高,保证职工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杜绝行为上的违章,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风气。 1.3 反违章人人有责。公司每个职工都负有自己不违章及劝阻和举报他人违章的义务,同时具有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抵制领导违章指挥的权利。
1.4 反违章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以“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考核一级”为原则,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违章工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违章检查、考核办法、报质安部备案。 1.5 违章分类。
从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联系角度,违章可分为:
A: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B: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C: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和指挥的行为。 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的角度,违章分为: A:习惯性违章:指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
B:偶然性违章: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而发生的不安全行为。
1.6 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要同等重视,都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1.7 作业性违章的责任人是违章者本人,发现作业性违章不纠正、不制止者与违章作业者负有同等责任。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对装置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的设备主人、技术人员或其直接领导。有了可靠的消除装置性违章的措施,领导不予安排,装置性违章演变成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人是违章者本人。作为下属,明知违章指挥而不抵制的,按习惯性违章对待。
1.8 习惯性违章比偶然性违章危害要大,对习惯性违章要从重处罚。 2 组织领导与分工
2.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反违章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公司成立反违章检查小组,由生产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检查小组成员由运行总监、质安部主任、设备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综合企业管理部主任、质安部安监专职组成。
2.2 质安部负责公司反违章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的反违章检查、考核、扣分、曝光、统计工作。
2.3 设备部负责装置性违章中的整改的计划、方案、措施的制订,并落实费用,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2.4 各部门要成立以第一责任人为组长、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分工会主席、部门安全员参加的反违章检查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部门反违章工作,做好本部门的违章查禁工作和装置性违章整治实施工作和考核工作。
2.5 人力资源部负责违章后离岗、内部待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并与质安、部设备部及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
2.6 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中,各部门、班组要结合实际,层层查找习惯性违章的种种表现,并修订补充《习惯性违章的种种表现》,作为对职工进行反违章教育的生动教材。 3 管理监督
3.1 反违章的管理监督实行分层负责和分层考核。各部门、班组均要建立违章记录,对发现的违章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2 各级领导在巡视生产现场时,要把查禁违章作为重要内容。反违章检查小组每月进行1-2次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违章情况及时指出并记录,检查结果由质安部汇总进行考核,记入违章档案。
3.3 部门领导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违章情况,对重大检修、施工、试验的工作现场应指派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作为“安全流动哨”,动态跟踪查禁现场违章。
3.4 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要把违章监督检查作为现场安全监察的重要日常工作,坚持常抓不懈,并对部门、班组的反违章工作实行监督。
3.5 工作负责人、值班负责人、操作监护人在作业、操作过程中应负责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的查禁及对现场装置性违章的检查。
3.6 班组长每天应对班组人员的作业性违章和工作现场的装置性违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7 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装置性违章情况。
3.8 质安部、设备部对装置性违章应实行全过程监督,在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严格把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发生。
3.9 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违章所在部门的领导和质安部。
3.10 凡发现上级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越级上报或报告质安部。 3.11 发现装置性违章应立即报告设备部、质安部。安监人员接到报告后或在检查中发现装置性违章应填写《安全监察通知单》,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3.12 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设备管辖部门负责消除。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消除。装置性违章消除后,应在《安全监察通知单》注销,报质安部备案。
3.13 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变更设备布置的装置性违章.由设备部提出整改计划与方案,经主管副总经理研究决策,指定有关部门实施。
3.14 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一时消除有困难的,经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把它列为人身、设备安全“虎口”,加大安全措施的力度,予以重点监控。 4 考核规定
4.1 凡本部门检查发现的作业性违章,由本部门进行经济考核,同时必须报质安部汇总备案。
4.2 凡属公司“反违章”检查组、质安部或本部门以外人员发现的作业性违章,由质安部按扣分、扣奖标准进行考核,并扣分和曝光。
4.3 一个月内本部门应集中检查不少于二次,并有检查记录。如没有开展检查或没有检查记录而被“反违章”检查组、质安部检查发现有作业性违章的,则扣部门第一责任人80元,分管副职及安全员各50元。
4.4 对装置性违章,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扣奖20--200元,外包单位发生违章作业则作一次性扣款500元,如重复发生同一种、同一类违章作业,加倍扣款。 4.5 装置性违章发现后,不按规定时间整改,扣责任部门100元。 5离岗、待岗及培训
5.1 凡公司职工发生作业性违章被查到,则主要责任者按扣分标准给予扣分,次要责任者按扣分标准减半扣分。所扣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进行累加。如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重复发生同一种、同一类的违章作业,则给予加倍扣分。
5.2 考核周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后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5.3 凡公司职工在考核周期内由于违章作业累计扣分达到10分时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时,则必须离岗接受教育培训一个月;累计扣分达到14分时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扣分达到10分时,则必须离岗接受教育培训至少三个月;累计扣分达到18分时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扣分达到14分时,给予待岗处罚,待岗时间至少一年。
5.4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不论是否负主次责任,正副本驾驶证被扣超过半个月则扣证期间作离岗培训处理。
5.5 凡公司职工在作业现场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则可获得奖励分,奖励分值为违章作业主要责任者扣分的一半,奖励分与处罚扣分在考核周期内可以互抵。
5.6 违章者离岗、待岗培训由质安部填写“联系单”通知违章者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安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劳动纪律方面的教育,并到班组跟班劳动。
5.7 违章者离岗培训期满,考试合格,结合跟班劳动的表现,由人力资源部提议,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可回原部门工作,离岗培训期为一个月的可直接回原岗位工作;离岗培训为三个月及以上者,回班组后必须从本班组最低岗位开始试岗.每月考核一次,根据其工作表现逐级恢复原岗位,试岗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5.8 违章者待岗培训期满,考试合格,结合跟班劳动的表现,由人力资源部提议,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可回原部门工作,回班组后必须从本班组最低岗位开始试岗.每月考核一次,根据其工作表现逐级恢复原岗位,试岗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5.9 离岗、待岗培训待遇及试岗期间待遇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5.10 违章者在试岗期间,若再次发生违章,则不论扣分多少,均须立即给予待岗处罚,待岗时间不少于一年。
5.11 凡公司职工在考核期内因违章受到离岗培训二次的,在工作期间,若再发生违章行为.均须立即待岗,并给予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
6 本实施细则中的考核主要适用于未构成事故的违章作业,在附件中所列的违章行为外的其他违章作业,各部门可视违章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比照本规定进行考核、扣分。
7 本实施细则由质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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