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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和化解乡村债务的思考

2021-07-12 来源:我们爱旅游


制止和化解乡村债务的思考

有关资料显示,乡村债务沉重是一个涉及全国,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普遍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降低了政府的信用度。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地方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笔者认为,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根据乡村债务的性质、用途分别加以清理和解决。

一、乡村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

1举债办企业或进行公共设施建设,但由于企业亏损倒闭无力偿还债务、或财力不足,公共设施勉强建起,不能按时还款。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观原因是决策不科学,部分基层干部好大喜功、搞政绩工程,强调所谓“一年一个样,几年大变样”。这种不实事求是的作法,形成了一些开业即停业的工厂、半拉子公共设施,结果一方面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加大了乡村债务。

2乡村干部队伍严重超员,财政收不敷出、借款发工资。

3收入虚假。在各地都普遍实行目标责任制,且增长率是上级指定的,于是搞虚假收入已是公开的秘密。

二、化解乡村债务的对策

如上所述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很多,举债的性质、用途不同。同时,乡村债务的时间长、数额大,一下解决好难度大。因此,应该根据债务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解决。

1关于乡村办企业债务(或担保)的处理。对于乡政府、村委会向财政、银行、信用社借款或担保办企业的债务,可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办企业进行破产或拍卖,用其收入偿还债务,不足部分经有关部门核实后予以豁免。银行损失从其呆账备用金中解决,财政损失可报同级人大审定后予以销账。

2关于乡村办公用事业的债务可分为两部分来处理。一是政策允许改制或拍卖的(如水场)公益事业,可依照办企业的办法清偿债务。二是政策要求由各级政府投入办理的公益性事业(如中小学、乡医院、公路建设),其债务清理核实后分类处理,符合国家财政支持政策范围的,由中央、省级财政在加大对该地区转移

支付中逐年帮助消化;不属于国家财政支持范围内的,允许乡村拍卖集体土地使用权、山地经营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用拍卖收入来偿还,或是用其他收入偿还。

3认真清理乡村与农民或其他个人、组织间的债权、债务。在消化处理乡村债务的过程中,注意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乡村欠农民的各种款项要优先予以清偿,对于农民在农业税改革前欠乡村的提成、统筹、以及各种税费,扣除乡村欠该农民款后,余额部分原则上予以豁免。

三、完善政策,制止乡村出现新的债务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必须双管齐下,在清理解决老债务的同时,坚决制止出现新的债务。各级党委、政府要转变观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反对那种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的政绩观。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不允许乡村出现新的债务,对于擅自举债的乡村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1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工作,充实审计内容。对乡村(含乡所站)财务审计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其任期内辖区内的债务债权进行审计,出现违规举债的要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纪律处分,不予重用。

2改进干部年度考评内容,对那些不切实际、容易出现舞弊的经济指标不再作为考核内容。努力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公平地考核使用干部,不给那些弄虚作假、好大喜功者空子可钻。

3加强金融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各级政府不得贷款和担保的规定。同时乡村干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集体贷款,不允许乡村向其管辖的干部职工或社会集资摊派,来筹集建设资金。否则,要严厉查处。

4国家加大对乡村基础建设的扶持力度,努力改善乡村公益事业滞后的局面。国家在财政扶贫、以工代赈以及其他方面都应加大向贫困地区农村的扶持力度,同时改进资金管理方式。

5推行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乡镇所站和村委会的账务统一交财政所代为核算。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和财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推行乡账县管,集中支付等财政财务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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