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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建通知书

来源:我们爱旅游


停工停建通知书

篇一:工程停工及索赔相关问题文档

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学习笔记20XX-06-0623:37:41阅读24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本文引用自建筑房地产律师《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

引用建筑房地产律师的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

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致使工程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施工单位往往会停止施工,但这种停工行为有时候并不能统统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99年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中35.1“发包人违约”当中列举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三种,即:(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通用条款的第24条是关于“工程预付款”,规定是:实行工程预付款的,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

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的第26条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其中的26.4规定为: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执行第26条规定的前置条件是承包人的工程量已经过工程师的确认,而启动确认程序的条件是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也可以与发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如果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接下来才是执行26.4规定的程序。

至于通用条款的第33条是关于竣工结算,已经不涉及工程的停工问题。

从通用条款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因为发包人不按时付款而停工的,应当有一个“催告”行为,即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经过这个“催告”程序后,发包人仍不付款的,承包人才可以停工。示范文本的这些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我们熟知的合同法第286条中,就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

院拍卖之前应先向发包人催告,催告其偿还工程欠款。

以上说的也可以理解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当履行原则,也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停工程序问题

工程停工主要有二种情形,一种甲方主动停工,另外一种是我方做出停工决策的。二种情形都必须完善相关工程停工手续。

甲方要求停工时,应要求其与监理方共同出具停工令。停工令是对工程实际停工时间的确认,是分清双方停工责任,解决停工纠纷的重要依据。已停工工程没有取得书面停工令的,应立即要求甲方出具,同时注意停工令记载的停工日期与理由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协商解决。

我方做出停工决策时,应及时发出停工报告(停工函)。停工报告的目的在于通知对方我方将暂停合同的履行,应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规范制作,并附相关证据,必要可以请公证处对工程现场,包括施工人数、材料设备状况等进行公证。停工报告应当包含:1、拟采取停工措施的原因及责任;2、要求对方解决的问题;

3、回复时限及拟正式停工的时间等内容。

停工报告必须通过正当渠道送达甲方,并由甲方以盖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方式确认。甲方拒绝签收的,可采用公证方式送达;逾期不回应的,应正式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停工,可进行进一步协商并形成纪要等书面材料,对于甲方能够基本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考虑继续施工,否则应当停工;协商过程中应避免久拖不决,贻误时机。

三、索赔与结算问题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我方应就停工期间的损失进行全面索赔。各单位要熟悉掌握合同内容,逐条进行分析,找准索赔点,如甲供料不及时不合格、延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延误、设计变更、图纸错误等。

《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各单位应掌握法律规定,分析研究合同约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索赔以下内容:

1、不可辞退人员窝工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保险等;可辞退人员的差遣费用,以及停工期间人工费上调而增加的费用等。

2、停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费;材料价格大幅下跌的,应参照合同法第63条的精神维持原合同此项报价;大宗材料积压的,应主张保管费用、利息损失,视情况可主张折旧费用。

3、机械窝工费或机械台班上涨费用。

4、分包商、供应商索赔费用应纳入总包索赔内容向甲方一并主张。

5、停工期间为保护施工现场而发生的现场管理费,如看守人员工资、水电费支出,临时设施费用等。

6、周转材料费用。

7、其他费用,如停工期间的保险费,保函手续费,利息等。索赔应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例如,合同是按照99示范文本签订的,则应按照通用条款第36条的规定办理。

工程停工后,各单位应当及时固定与索赔相关的证据,注意资料的收集整理,关键证据缺失或有瑕疵的及时完善补正,必要时应采取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各单位还应当主动收集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以及相关政府文件,如果价格上涨、上调的,要作为停工索赔或复工时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对于已完工程部分应主张工程结算,以利于日后争议的解决,及时送达结算文件,并保留回执;索赔事项应充分协商,据理力争。若甲方拒绝或拖延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对索赔事项不予认可或与实际损失出入过大,停工超过56天或停工将有可能造成优先受偿权丧失的,应向对方提出解除施工合同,必要时提起诉讼

关于土木工程施工中停工损失费的索赔

李会增张坤娟

作为施工单位,在土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遇到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工程大面积停工现象。工程停工会给施工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工期损失。施工单位应该怎样向工程业主索赔停工损失费呢?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几次停工索赔案例浅析如下。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停工,施工方有权向业主提出停工索赔。一、因为业主单方终止施工合同而造成的工程停工。二、因为业主资金原因而造成

的工程停工,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不能正常支付。三、因为业主意图使设计大面积变更或设计资料不全而造成的停工。四、因为战争、地震等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工程停工。

在施工中经常遇到的是前三种情况。此时,若工程终止后不能再继续进行,施工单位将撤离施工现场,施工方有权就以下费用向业主索赔:

第一、工程撤离现场的直接费。包括以下内容:

篇二:工程项目停缓建补偿问题的探索

工程项目停缓建补偿问题的探索

惠州市近几年出现房地产建筑业出现的半载子工程,因停缓建发生经济上纠纷,如何公正合理处理这些问题,本文作者根据实践经验解决了补偿,同时也提出几点思考意见,进行探索。

关键词工程停缓建索赔补偿

在九十年代初,惠州地区出现了一阵风似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热。在国家“收紧银根、压缩基建”的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下,出现了不少截子工程。这些中途停、缓建的工程,大都是因为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工程方面的经济纠份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治逐步走向健全的今天,如何公正、合理地处理好这类问题,是值得我们造价管理部门探讨和研究的一个课题。本文根据笔者这几点思考的探索,希望能得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以便更妥善地处理好工程经济纠纷的问题。

1.工程承发包各方要正确认识索赔、补偿问题

工程承包各方已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发包合同,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由于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出现资金短缺,造成工程中途停建,根据广东省建安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建安工程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停工期间应计算有关损失补偿费用。然而,有些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却认为:由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导致建设单位的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工程中途停工,不完全是建设单位的原因,不能按照省建安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来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完全是站在偏颇立场上为自己推卸责任的主论,这是不符合我国经济法的有关条款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都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就有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除国家法律规定可免除责任的以外),就是一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下出现资金短缺,是由于投资者计划不周或决策失误的后果,不能把责任推给国家

的宏观调控,这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样造成的工程停工也是建设单位的原因,就按省建安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来执行。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碰到这种情况,也不能单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反职业道德,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制造一些假象,无理索要不合理的赔偿。这样不仅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关系紧张,产生对立仇视情绪,影响工程停工补偿问题的处理,而且还会损害企业自身的形象信誉。弄不好,任何一方出现违法行业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们在处理建设工程中途停工补偿的问题上,必须坚持诚信、公正、合理、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

2.关于停工、窝工补偿费用计算办法的探讨

广东省建委《关于颁发一九九七年<广东小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粤建价字

[1997]48号文)规定,因建设单位原因而造成停工、窝工的补偿费计收办法(一九九七年前亦有基本相同的补偿费计收办法):

(1)按停工、窝工期间的现场实际停工工人的全部工资及相应工程类别的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率的50%计费。

(2)施工机械停滞费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广东省基价本》的第一类费用中的折旧费、第二类费用中的人工费以及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计收,列入直接费。

笔者认为广东省建委的这个规定还是比较合理,也是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它既补偿了施工企业在因建设单位原因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期间的损失及其利润和应缴纳的税金,也与施工企业完成实物工程量的效益有所区别,以减少建设单位的损失,然而省建委关于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窝工的补偿费计收办法的两点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不少具体问题难以解决,争议之处也不少。下面就关于工程中途停建、停工补偿的几个具体问题谈谈我们的处理办法,供大家控讨、评议:

2.1关于现场施工人员的停工工资费用问题:

当建设单位自身的原因无法继续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工程中途停建的起始日期。以及施工企业的有关人员、机具撤离现场的有关事项。在这样手续完备、表达明确的停工工程中,我们处理方法通常是:现场施工人员的停工工资费用,按甲、乙双方书面记录的停工退场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人数按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签认的现场人数确定,工日单价,(包括费用利润等)则为:定额人工单位×(1+包工不包料工程定额综合费率×50%+利润率a×50%)+(浮动工资价-定额人工单价)×(1+利润率B)(注:利润率a按人工费计取的、利润率B为按直接费计取的工程利润

率,这里把人工价差视同材差处理)。除此以外另按人数(扣除工地留守人数)计算一次回程差旅费,其标准按承担此项工程的施工企业注册所在地至工程所在地路程所需费用计算。

有人认为,因建设单位原因而中途停工、窝工的工程,其停、窝工期间现场办公费、企业管理费、临时设施费、间接费中的财务费用等,均不应该补偿,笔者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在工程停工期间,上述各项费用或多或少均有发生,一点都不补偿是不合理的,至于工程中途停工期间的综合费率,应该补偿多少,是按正常施工的综合费率的30%,还是50%或是70%较为合理,这就需要我们造价管理工作者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就现阶段的情况来看,省建委关于停、窝工期间工程费率按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率的50%计费还是比较合理,承发包双方也较能接受。

2.2关于工地留守人员的工资费用问题

工程中途停工超过一个月以上但又未终止合同的工程停工期,需派人看守现场,留守现场的为数应视工程大小而定,一般为3—6人,这样计算是考虑每天三班轮值,每班1—2人。其日工资及费用与现场施工人员的一样计算。其工日数由停工之日计至重新开工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

2.3关于已购材料的补偿问题

因建设单位原因而中途停建的工程,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进度购进的用于该工程而未用上的材料,建设单位应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或双方商定的合同价如数接收,这一点双方较易达成共识。而争议较大的是模板、脚手架周转材料的损失补偿问题。有的建设单位认为,模板、脚手架周转材料不是直接用于建筑物上的材料,建设方不能接收,也不应补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方的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不能全盘认同。模板、

脚手架是由施工单位按定额包干使用的周转材料,建设单位是不应接受,但损失还是应该补偿的。

周转材料的损失如何界定,如何补偿?这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们通常的处理方法都是根据工程个体的实际情况和有关的定额规定,来考虑周转材料的损失补偿。一是看工程的进度情况,砼框架工程有无完成。若已完成则只考虑脚手架损失补偿。若砼框架已部分浇筑而全部完成,则还要考虑模板支撑堆放的自然损耗,这就要由停工时间的长短来确定。二是看工程的大小以及砼量的多少来确定模板支撑和脚手架实际用量的基数,从而计算其堆放的自然损耗。

2.4关于机械停滞费用补偿问题

工程施工现场的机械停滞费用计算,我们都是严格按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表间接费定额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但这里有几个问题很值得我们探讨:

一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的停工退场有无明确表达,如有明确定表达并取得了乙方谅解,问题比较好处理,其机构停滞期限亦可按书面通知停工退场之日起计算一个月,机机械停滞的品种、数量,按规定根据现场的实际停置情况清点。这就不存在随后的第二个问题,即机械停滞的期限问题。在建设单位无明确通知施工单位停工退场的中途停建的工程中,机械停滞的期限问题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工程长时间的停工,当机械停滞费用超过重新购置一台新的相同的型号规格功能的机械时,其停滞费是否还要继续计算?若照章计算,停工三、四年的工程其机械停滞费用是机械重新购置费用的几倍,甚至十几

倍,几十倍,这是否合理。现以建筑工程施工中最通用的机械停滞费情况为例,按广

东省粤建定字[1995]132号文规定分析对比结果列表如下:

笔者认为,当机械停滞费达到重购费用时,应视原机械已报废,则不应再计算停滞费用。建设单位所欠的停滞费应按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这样比较合理。还的一个问题是机械设备数量如何确定的问题。

机械设备数量的确定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从原则上讲,中途停工的机械数量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比较合理。但有关文件规定是按施工现场停置设备计算的。如果按施工现场停置设备计算的会带来以下问题:(1)如果施工单位采取新工艺或加强管理时,使用设备数量比正常施工时减少,这样乙方提高工效的经济损失就没有得到合理补偿:(2)如果施工单位管理不善或将其它已完工地的设备运来停工工地时,其设备数量就大于正常施工时的数量,这样甲方就会多付出不合理的补偿。困此当发生停工时,甲乙双方就应立即协商计算清点停滞的机械设备数量的方法,以免时间间隔太久,无法讲清设备数量而产生纠纷;当停工

篇三:鑫顺煤业停工整顿方案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

左权鑫顺煤业停工整顿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山西焦煤集团汾西矿业正升煤业“9.28”透水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煤炭厅《关于全省建设矿井全部停建进行安全大整顿的通知》(晋煤办发[20XX]1401号)、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通知》(市煤办发[20XX]33号)及县煤炭工业局《强制措施决定书》([20XX]1014(1)号)文件要求,我矿接知后立

即召开了紧急会议,进行停工整顿,为扎实做好各项整顿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矿工的

生命安全。严格按照省、市、县停工整改要求稳步推进,周密部署,确保我矿停工整顿工作取得实效,防止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成立停工整顿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停工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我矿成立停工整顿领导小组。

组长:于斌全(矿长)

副组长:孛国珍(生产副矿长)

荆铭玉(安全副矿长)

王桂生(总工)

冯希宏(机电副矿长)

王毅前(通风助理)

翟贵元(财务总监)

成员:副总、各科室科长、监理公司负责人、各项目部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办公室主任由荆铭玉兼任,办公成员为安监部全体人员。

三、停工整顿内容

(一)对水文地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整顿(许继东、李文忠具体落实)。

1、进一步完善我矿水文地质资料及探放水制度和措施,重新核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落实清楚地质构造及其导水性。

2、重新再核实一次我矿井田内及周边采空区,旧巷道的分布范围和积水情况。

3、对井下15102内错尾巷及北回风下山淋水点进行定期检测,观察水量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4、对4#煤轨道下山、胶带下山及15#煤轨道下山、北回风下山进一步强化探放水工作。

(二)对瓦斯及通风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张士驰、郭永茂具体落实)。

1、进一步完善各项通风管理制度及瓦斯防范措施,对井下各作业工作面及用风地点进行通风检查,确保风流可靠稳定。

2、开展一次对通风设施及通风构筑物的全面检查工作,及时跟踪维护,确保通风设施完好有效,通风系统有效。

3、停工期间,监督督促各施工队组把各自工作面的洒水灭尘水幕及回风巷的洒水捕尘网安装到位,矿井主要主要进回风大巷由通风区负责安设。

4、对监测监控仪器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定期校验,保证灵敏有效,安全可靠。

5、对井下15102运输顺槽上下帮及正前方进行打钻预抽,并认真做好瓦斯含量的预测工作。

6、按照我矿措施井关闭方案,10月底前要对原旧副斜井实施关闭,通风区要抓紧时间做好封闭材料下放、旧煤仓充填、通风系统调整工作(设备、管路由工程队回撤,张喜红负责)。

(三)对施工顺序进行全面整顿。

1、对照晋煤办发[20XX]1401号文件第三项整顿内容所列情节,认真核查我矿建设施工顺序、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善符合要求,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完善(魏素青、李秉

章具体落实)。

2、由机电科、技术科组织一次机电运输专业大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井下运输、供电、排水、供水、通讯联络等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韩正龙、苏瑞红具体落实)。

3、对新系统主皮带进行调试运转,集中胶带下山皮带安装调试(韩正龙、苏瑞红具体落实)。

4、对矿井通讯联络系统升级改造、通讯电缆敷设(韩正龙、苏瑞红具体落实)。

(四)对现有施工工程和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整顿。

1、对照晋煤办发[20XX]1401号文件第四项整顿内容所列情节,认真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魏素青、李秉章负责)。

2、对井下工作面停建验收检查所提隐患进行“五定”整改(杨丙午、王风云负责,各施工队组整改)。

3、停工期间,组织开展井下各开掘工作面、主要运输回风大巷、机电硐室、车场的文明卫生清理、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安监科、调度室监督落实)。

(五)对施工队伍管理进行全面整顿(杨丙午、王风云、李秉章、张忠厚具体落实)。

对照晋煤办发[20XX]1401号文件第五项整顿内容所列情节,对施工队伍资质、“五长两工”配备、队伍建设、安

全培训、劳动用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队组一律清理出去。

(六)对建设单位办矿能力进行全面整顿(杨丙午、王风云具体落实)。

对照晋煤办发[20XX]1401号文件第六项整顿内容所列情节,认真进行排查落实,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七)对安全教育培训和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整顿(杨丙午、王风云、张忠厚具体落实)。

停工期间,组织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建设意识及水害防治等识灾避灾知识。

(八)其他(各职能科室、队组、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具体落实)严格对照《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XX]9号)文件中规定的建设矿井复工验收标准及存在的七种情节及《关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XX)13号)文件中规定存在的八项情节进行认真排查落实,确保一次整改到位,力争早日通过复工验收。

三、实施步骤

此次整顿工作从20XX年10月13日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自查自纠阶段(1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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