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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的缺陷及其完善

2022-04-30 来源:我们爱旅游
  2008年12月        学 术 交 流          Dec.,2008

总第177期 第12期       AcademicExchange         SerialNo.177 No.12

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的缺陷及其完善

朱文玉

(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40)

[摘 要]生态农业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实践模式,也是我国解决生态危机、发展农

村经济的必要途径。我国的生态农业建设已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存在体系和立法上的两大缺陷,生态农业仍然没有成为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构建我国的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制定我国发展生态农业的基本法,提出生态农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步骤、主要制度和措施;修改技术规程,进一步引入国际先进方法和技术;整合农产品认证标准,大力推行生态标签;完善科研和教育培训政策,形成较完整的农业科研和教育服务体系;制定激励机制,从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提供保障措施;变革考核制度,逐步实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和绿色干部考核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政策,以期利用市场机制促进我国生态农业健康、快速、高效的发展。

[关键词]生态农业;生态农业政策;生态标签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8)12-0096-04

生态农业是指在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下,总结吸收各种农业生产方式的成功经验,以生态学、经济学理论为依据,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现代管理手段,在特定区域内所形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农业。它最早在欧洲兴起于1924年鲁道夫・斯蒂纳(RudolfSteiner)主讲的“生物动力农业”课程。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生态农业在瑞士、英国和日本得到发展。20世纪60年代,欧洲的许多农场转向生态耕作,70年代末东南亚地区开始研究生态农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生态农业得到国家的补贴支持,在世界各国生态农业有了较大发展,生态农业用地面积具有了一定规模,生态农业产品产值也在不断增加。进入21世纪以来,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得到全球的共同响应,生态农业作为可持续农业发展的一种实践模式和一支重要力量,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无论是在规模、速度还是在水平上都有了质的飞跃。这一时期,生态农业已由分散的民间活动或单一的实验项目转向政府自觉倡导的全球性生产运动,世界各国也相继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以进一步促进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

  一、制定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生态农业作为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模式,是对现有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生态农业在一定意义

上说是对整个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它既包括采用现代农业科技对原有生产领域进行深度开发,又包括挖掘农业资源潜力,拓宽新的经营门路和就业空间,促进分工、分业和重新调整生产要素,实现新的组合。这些都需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新的与之配套的政策和法律,对原有政策法规中与生态农业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随着生态农业建设的不断深入,不仅引发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制度的变更,而且必然会

[收稿日期]2008-05-20

[基金项目]东北林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7052)

[作者简介]朱文玉(1979-),女(朝鲜族),吉林汪清人,讲师,法学硕士,2005级生态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学、经济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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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服务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发育。因此,在生态农业建设过程的不同发展阶段都必须及时地运用恰当的政策和法律,因势利导地创造一个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气候,逐步形成一个从生产到流通,从物质到技术与生态农业配套的市场服务体系。

(三)生态农业强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实质上是一条保持农业持久发展的路子,涉及到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关系,而且在客观上需要各部门各环节的密切配合和协作,但是,在生态农业建设的不同阶段和具体实践中,不同主体在利益关系上存在着差别,如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长期利益和眼前利益之间,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之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农民利益之间,以及各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怎样将生态农业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各环节、各阶段的多目标协调于整体的统一目标,形成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技术规范、经营约束和利益调节机制,更需要发挥政策和法律的调控作用。尤其是目前生态农业建设还不为全体国民所认识和接受,各级政府从政策上指明方向,法律法规上约束行为,是非常重要和紧迫的。

  二、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的现状及其分析我国于1980年在银川召开了全国农业生态经济学术讨论会,在这次会上中国第一次使用了“生态农业”这一术语,随后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开始组织生态农业的试点工作。1985年国务院环境委员会在《关于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发展我国生态农业提出了具体要求;1993年国务院7部、委(局)成立了“全国生态农业县建设领导小组”,并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生态农业县建设会议”,把生态农业建设纳入了政府工作议程,发展生态农业被写入《中国21世纪议程》,标志着我国生态农业建设从此纳入了政府行为;1997年党的十五大又一次提出发展生态农业,“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纲要》,发展生态农业作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要措施之一的政策方针得到确立。2002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在第57条中提到“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此外,作为生态农业技术规程的《全国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的出台,基本上使我国生态农业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目前,我国的生态农业建设已由小范围试验到大面积试点,全国各地的生态户、生态村、生态乡、生态县正在建设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生态农业建设还只是“星星之火”,仍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没有成为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究其原因,我国对发展生态农业的政策和法制保障严重滞后成为限制生态农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存在体系上的缺陷,尚未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起包括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经济激励措施等在内的政策和法律体系。而学者对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的研究,也仅现于独立的某一方面,如对中国生态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对生态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制度研究、我国绿色农业产品发展战略研究等,都没有从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的角度研究其中相应政策和法规,不利于国家宏观决策层面对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不利于对各项政策、法律制度、激励机制进行协调和统一

(二)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存在立法上的缺陷。一是目前促进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政策仍主要出现在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工作报告和会议文件中,还以行政规范和管理引导为主,缺乏一部我国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基本法;二是对生态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不足,缺乏相应的产业政策、扶持政策和技术政策。三是生态农业建设的末端———生态农产品认证比较繁琐,认证标准界限不清晰。四是国家和政府缺乏对生态农业的宣传政策,使消费者对生态农产品认识缺位,导致我国不能利用市场机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三、完善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的设想

(一)构建政策和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遵循

“生态农业”在我国的特定内涵,在总的农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指导下,通过宏观的科学决策与系统规划,并辅以适时、适地、适当的政策法规加以支持,发挥区域的个性资源与环境优势,合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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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最终实现优质、高效、高产和可持续发展的多重复合目标,进而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完美统一。其次,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必须服务于我国的生态农业实践,必须建立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要从现有耕地短缺的国情出发,要从现有耕地产出率不高的国情出发,要从生态赤字的国情出发,要从农业资源利用率不高的国情出发。最后,构建和完善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必须以用好现有政策和补充缺位政策相结合为原则,即梳理和整合现有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政策,修改和制定新的政策和法律。

根据上述三个原则和相关国际经验,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不仅应包括直接针对生态农业实践模式的基本法、生态农业发展的技术和认证标准,还应包括各类科研教育培训制度、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激励机制以及与生态农业发展相适应的生态文化宣传辅助教育政策等。体系中的各类规范在表现形式上,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规章制度、指导文件、标准、机制和规划;在手段上,应该是法律控制手段、经济激励手段、自愿手段和信息公开手段的结合。

(二)制定相应的法律和配套制度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农业法》。德国在2003年根据欧盟的《欧共体生态农业条例》制定了本国的《生态农业法》,对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都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涉及水、土壤、大气、耕作制度、生物多样性、农产品质量等各个方面。虽然生态农业在整个德国农业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但此法的实施使其发展非常迅速。因此,我国应根据生态农业的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农业法》,作为我国发展生态农业的基本法;并在我国《全国生态农业发展纲要》已制定的我国生态农业建设的近期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将生态农业发展的阶段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中,指导具体实践。

2.修改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和农产品认证制度。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全国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使我国生态农业基本上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随着生态农业技术的不断更新,生态农业实践的不断深入,该规程陆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根据发展要求、技术更新程度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在生态农产品认证方面,我国目前实行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位一体的认证体系,分别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下设机构承担认证职能。该认证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三类认证标准界限不十分清晰,不利于生产者和消费者认知和区分。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比较完整的澳新食品认证标准(FSANZ)值得我们借鉴,即食品质量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质量体系与安全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层次。安全体系可能相当于我们说的无公害产品的标准,是对食品的最起码要求,是强制性的。而质量体系层次要高一些,可能相当于我们说的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准,是非强制性的。因此,我国应适当地调整和整合目前我国的生态农产品认证标准,大力推行生态标签,发展我国的生态农业。

3.完善科研和教育培训政策。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生态用地面积最大的国家,约占世界总生态用地面积的50%,其在生态农业发展上取得的成就,主要得益于其较完整的农业科研服务体系和较完善的农民教育培训政策。我国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科研和推广体系,但目前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研究机构和内容重复、竞争过度导致突破性成果少、科研选题与生产实际和农民需求相脱节等。此外,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95%以上仍属于体力型和传统经验型农民,不具备现代化生产对劳动者的初级技术要求。因此,我国应把农业科研的重点转向生态农业,大力支持生态农业技术的研发,并依托我国2006年9月已启动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将切合生产实际的生态农业知识、技术传授给农民,鼓励他们将农用地转向生态耕作。

4.制定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包括财政、金融、税收和价格等扶持政策。目前,生态农业在我国刚刚起步,生态农产品在我国国内市场上获得的利益不明显,企业的利润率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各级政府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实行生态农业补贴,开发绿色通道。如美国通过一系列的法案,建立了农业投入法律保障体系。奥地利于1995年就实施了支持生态农业发展的特别项目,国家提供专门的资金鼓励和帮助农场主向生态农业的转变。我国一直十分重视“三农”问题,正逐年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通过各种措施因地制宜地进行本地区的生态农业建・98・

设,但为了生态农业的长远发展,我国也应将各类资金投入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是给农民吃定心丸,充分调动农民自愿转向生态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二是可以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稳定性的作用,逐渐形成有利于生态农业建设的行为规范、经营约束、利益调节和成果保障机制。

5.变革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括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绿色会计制度、绿色审计制度和绿色干部

考核制度。国际上对国民经济核算相关联的资源环境核算始于20世纪70年代,已经对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在不同层面进行了实施。2006年我国首次发布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核算方法,重点研究如何利用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结果来制定相关的污染治理、环境税收、生态补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制度等环境经济管理政策。但由于技术和体制障碍,考核制度变革的阻力和难度会很大,绿色考核制度的最终确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今后政策变革的任务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应用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原则,坚持不懈地逐步将我国考核政策和制度绿色化。

6.加强宣传教育政策。大力宣传和推广与生态农业发展相关的生态文化科学知识,使人们更新相关知识,改变固有观念,了解国家相应政策,对于我们发展生态农业也是十分重要。如瑞典政府为了鼓励和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20多年来,一直通过适时的舆论引导和介入,把农民和消费者结合成有效的“统一战线”,从而促进了生态农业在瑞典的发展。在瑞典,环境意识深入人心,这也影响了政府的决策;同时消费者也在政府的宣传引导下,有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并接受了生态农产品;另外,农民也从政府的支持、消费者的态度中找到了新的致富机会。因此,我们也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多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展生态农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开展多层次的面向消费者的生态农产品宣传活动,使消费者对生态农产品从认识、认可到信任、接受,以扩大消费群体,利用市场机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总之,在我国大力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形势下,为了使生态农业高效快速的发展,当务之急就是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生态农业的政策和法律的框架体系;追踪国际先进的理念和理论,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生态农业的成功经验,进一步调整和修改框架体系内的法律法规,制定发展生态农业的保障、激励和补偿政策与监督机制;完善各种配套制度和措施。从政策上倾斜、资金上支持、技术上指导,使我国的生态农业实践得到全面和有效地推进,担当起彻底改造传统农业生产和消费模式,改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解除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所遇到的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历史重任。

InadequaciesofEcologicalAgriculturePoliciesandLawsandItsImprovement

ZhuWenyu

(College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NortheastForestryUniversity,Harbin150040,China)

Abstract:Ecologicalagriculture,asavitalpracticemodeofagriculturalsustainabledevelopment,remainsa

necessaryapproachtosolvingecologicalcrisisanddevelopingruraleconomy.Despiteofgettingsomeachieve2ment,wehavenotmadeecologicalagriculturethebasicmodeofouragriculturalandruraleconomicdevelop2ment,duetotheinadequaciesofsystemandlegislation.Thispaper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buildingourpolicyofecologicalagricultureandlawsystem;stipulatingthebasiclawsofdevelopingecologicalagricul2turetoclarifyoverallstrategicgoals,steps,regulationsandmeasures;modifyingtechnicalregulationstointro2duceadvancedmethodsandtechnologyabroad;integratingauthenticationstandardoffarmproductsandtakingeffortstopromoteecologicallabels;improvingsupportingpoliciesforresearch,andtrainingandexaminesys2tem,soastograduallycarryoutgreennationaleconomicaccountingandgreencadreassessmentsystem;strengtheningpolicyofpropagandaandeducationtomakefulluseofmarketmechanismtopromoteasound,quickandefficientdevelopmentofourecologicalagriculture.

Keywords:ecologicalagriculture;policyofecologicalagriculture;ecologicallabel

〔责任编辑:张 毫 张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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