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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地方科

2021-03-21 来源:我们爱旅游


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地方科

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25日

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地方科

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青银高速公路招标文件》和有关政策文件制订该实施办法。

一、征地程序与实施

1、申请征地的依据是国家计划部门关于该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交通部关于该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2、申请征用土地的程序是:首先在工程项目的工可阶段同时进行征用土地的预审,根据项目征用土地的多少获得有批准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预审批准文件。

3、根据经批准的占地图(必须是准确的)提供的征用土地的数量、类别向有批准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4、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未正式批准工程项目整体征用土地之前,可申请控制性工程“提前用地,获批准后控制性工程可根据设计文件提前占用土地,但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按关规定给予被占地村庄应得的补偿”。

5、设计文件获批准后,建设单位即应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组织测量队伍进行现场实地放线、栽界桩、挖沟、进行路田分家,同时进行地上附着物数量的清点,清点的数量必须经乡、村和户主与建设单位代表和测量人员共同确认,以作为附着物补偿的依据。

6、放线之后用地单位(即建设单位)将根据设计图提供的占地数量、

统计部门提供的前三年统计资料,测算各被征地乡镇的土地被偿单价和查询经省政府批准的各社区的市政府的附着物补偿标准,市政府无补偿标准的即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与有关市政府进行协商定出补偿标准。

7、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获上级批准后即预付部分资金给各市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称指挥部),在定了标准、已经预付款的前提下可正式请求省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征地组卷任务给各市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由各县土地局与农民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并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进行组卷上报,经有批准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正式下达批准用的《通知书》,接《批准书》后建设单位分别到各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并进行土地登记。

8、建设单位取得合法的用地权之后即可严格按设计文件依法用地,如遇中途变更土地使用面积必须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可分批次请有批准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分批批准,增加的征地面积。

9、如变更设计减少征用面积应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退地,并设法扣回土地补偿费或抵顶增加的土地补偿费,该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已经拆迁不再索回补偿资金。

10、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后应尽量在农民收获之后或未播种之前安排使用土地,如已播种正在青苗生长期,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给予青苗补偿费,给予补偿后应组织承包商立即清除青苗,以防止造成接近成熟期,清除困难,影响使用土地。

11、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后准确地恢复定线,以纠正在放线时造成的误差或错误,如不能准确放线,获准使用的土地仍被农民耕种,或不应使用的土地进行误占,都会造成用地的困难,如属承

包商恢复定线的错造成附着物多清除而索赔,有承包商负责补偿,或属建设单位原放线不准造成的土地多占或少征带来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二、拆迁程序与实施

1、在省土地局向各市下达征地组卷任务和建设单位已向各市预付部分补偿资金后,各市、县指挥部即应动员附着物权属单位和个人进行附着物拆迁,如果被拆迁附着物的权属单位自愿在适当时机提前清除或拆迁,建设单位将表示欢迎,如果树移植将利用有利成活的季节,电力拆迁宜在冬季农作物已收获的时节。

2、土地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建设单位将根据征用土地和附着物拆迁进度分期分批支付、待土地组卷上报后,附着物全部清除并经建设单位与各县指挥部共同验收确认后拨付费用将达到95%留5%,待施工单位占用土地后再行支付,以防农民无理干扰用地。

3、民居、学校、厂房、商业用房建设周期长,要有预建过程,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市、县指挥部结合各土地部门和村委会提前安排宅基和厂址,如遇这种情况各市县指挥部可在建设单位预付资金中给予重建的帮助或支持。

4、电力、电讯和水利设施如水井、水渠、水闸等,各市县指挥曾应提前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早准备、适时拆迁,并在应补偿数额内给予照顾和支持。

5、拆迁中的脆弱群体,如老弱病残户,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市、县指挥部和村委会给予帮助,或从村公积金中支付人工费、车辆运输费等,也可动员村民帮残助弱开展社会帮助等。

三、移民安置工作

1、移民安置工作应执行国家移民安置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在安置拆迁户时应尽量尊重移民的意见,我省在公路建设中一般采取移民就地安置的政策,即有所在村委会予以安置。

2、建设管理处要依靠市、县、乡各级政府部门指导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用于安置被征地户的生活问题,可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重新分配土地,使被占地户重新获得与其他村民相等的土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也可将人口安置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或利用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费的资金办集体企业,以安置失去土地或减少土地的农户中的劳动力。

3、建管处应建议市、县、乡、村各级政府部门在安排批准宅基、校址、厂址面积时不应少于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有条件的应不少于拆迁前的占地面积,拆迁户的新宅基应尽量选择在交通便用、用水、用电方便的处所,校址、厂址的选择应附合环保的规定。

4、为使被征地户被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征地拆迁前的生活水平,建管处有责任建议各级政府部门的金融组织给予信贷帮助,帮助失去土地的户开展家庭副业或经营小本商业。

5、建设单位应要求各承包商在施工期间给予被占地村一些出劳务的照顾,在承包商自己运输车辆不足的情况下,租用一些被占地村的地方运输力量,以增加被占地村村委会和村民的收入。

四、征地拆迁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1、征地拆迁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概算额度之内,除变更设计或国家政策性变动一般不应突破概算费用。

2、征地拆迁费用的支付程序根据惯例由建设单位通过市、县指挥部

逐级下拨、土地补偿人口安置费兑付到村,附着物补偿属于个人的兑付到人,属于单位的兑付到拆迁单位,各级管理部门不准挪用和截留。

3、征地拆迁费用在管理处支付执行审批制度,由地方科根据征地拆迁进度填报审批表,制表人签字后经地方科长审核报主管处长,处长签批后,财务科长批准支付,支付后地方科记入台账。

4、遇有遗漏附着物如地下电缆,地下其他设施需追加补偿时,须有县指挥部报告,市、县与地方科现场勘验,确认后动用预备费予以补偿,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地下埋设物,或征地界内遗漏附着物应报业驻地监理和管理处,地方科按通知后会同市、县指挥部现场勘验,确属遗漏的由管理处给予追补,地方科应将承包商和市、县指挥部遗漏附着物的报告归档妥善保存,以备审计查阅。

5、因变更设计增加的征地拆迁费用,必须由承包商的变更设计报告,或工程师呈处领导批准的变更设计报告,地方科依靠处领导批准的变更设计报告和变更设计图纸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该变更设计文件地方科应妥善保管,作为征地拆迁费用的支付依据。

五、取土占地与临时占地的管理

取土占地和承包商的临时占地由地方科协助承包商办理占用手续,另有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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