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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变化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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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变化的调查与思考

对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

投融资行为变化的调查与思考

郑桂华,谢丹妮,刘信兵,巫姣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湖南株洲412000)

摘要:近年来,为规范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下发多文,

出台多策,逐步规范了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基本抑制了融资规模非理性增长。为进一步了解政策的实施效果,以湖南省株洲市为例开展调查,就政策变化对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投资、融资行为的影响进行探讨,以期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有所助益。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投融资行为;政策影响文章编号:1003-4625(2019)06-0043-06中图分类号:F832.41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Inrecentyears,inordertostandardizethefinancingbehavioroflocalgovernmentsandplatformcompanies,theStateCouncil,theNationalDevelopmentandReformCommission,theMinistryofFinanceandothercommissionshaveissuedanumberofarticlesandpoliciestograduallystandardizethefinancingbehavioroflocalgovernmentsandplatformcompanies.Theirrationalgrowthoffinancingscalewassuppressed.Inordertofurtherunderstandtheimplementationeffectofthepolicy,thispapertakesZhuzhouCityasanexampletoinvestigatetheimpactofpolicychangesonlocalgovernmentandplatformcompanies’investmentandfinancingbehavior,inordertopromotethepreventionandresolutionoflocalgovernmentdebtrisks.

Keywords:localgovernmentdebt;investmentandfinancingbehavior;policyimplications一、规范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主要政策梳理

第一阶段:分税制改革、平台起步。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进行了重新划分,地方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大幅下滑的同时,支出责任有所增加,并要积极响应中央各项民生政策,在医疗、保险、教育、养老、住房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导致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给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压力。再加上,1994年出台的《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时地方政府又不具备向银行贷款的主体资格。基于此,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各类开发区公司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逐步成立。

收稿日期:2019-03-04

作者简介:郑桂华(1966—),男,湖南常德人,高级经济师,副行长,研究方向:金融学;谢丹妮(1970—),女,湖南醴陵人,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学;刘信兵(1978—),男,江西万安人,助理政工师,研究方向:金融风险;巫姣(1991—),女,湖南醴陵人,研究方向:统计学。

第二阶段:迅猛增长、清理规范。2008年金融

危机后,我国实行“四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数量与规模呈现井喷式增长,地方政府项目融资金额急速膨胀。2010年,国务院、原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清理规范,陆续出台国发〔2010〕19号、财预〔2010〕412号、银监办发〔2010〕244号等文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稳妥有序地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问题,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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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拉子”工程。明确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

第三阶段:增长平稳、试点发债。2010年,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要求融资平台公司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严格管理银行机构对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速度明显下降[1]。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举债的权利尚未下放,再加上,缺乏相关正式文件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负债行为,导致各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不一,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建设公益性项目和违规注资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时有发生。随后,财政部、国土局等部门出台财预〔2012〕463号、国土〔2012〕162号等文件,对政府集资、BT模式、土储融资等进行严格规范,对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和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的举债方式进行严格限制,融资平台公司的资本不得注入公益性资产,不得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用于城市建设以及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使用土地储备贷款,对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坚决制止。同时,2011年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深圳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四地成为我国首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试点地,为地方政府融资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渠道。

第四阶段:划清界限、推动转型。2014年,财政部主导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甄别,明确界定地方政府的债务范围,划清地方政府与投融资平台债务的界限,对属于地方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但可以通过发行新债的方式来替换这类存量债务,新的债务应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按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进行严格区分;政府履行担保或者是附有救助责任的,也需要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对于存在一定现金流项目,则应该让其通过项目收入偿还,不再额外举债。同时,2015年,债务管理框架通过实施《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等相关制度基本确立,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债券方式融资,限额控制债务规模。其次,为降低负债成本的同时拉长债务期限,存量债务可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予以置换,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等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投资和运营,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并指出了平台公司的发展转型方向。

第五阶段:全面整改、拓宽渠道。首先,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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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财政部牵头六部委对地方政府债务联合开展

全面的“规范、清理、排查、整改”,先后印发财预〔2017〕50号文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负债行为,对不合规的融资担保行为进行全面整改。其次,全面清理、排查借助政府购买服务合同、PPP及政府产业基金的融资行为,限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范围,明确规定PPP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回购以及最低收益。与此同时,人大和地方政府向商业银行发送了撤销承诺函或书面担保的通知。之后,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健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机制,为顺利推进专项债的发行打下坚实基础,在严格控制隐性债务规模的同时积极拓宽合规融资渠道。

第六阶段:推进专项债、化解隐性债。2018年,财政部连发财库〔2018〕68号、财库〔2018〕72号、财库〔2018〕74号三个文件,以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加快地方专项债发行进度,更好地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与此同时,为有效缓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财政部发布财库〔2018〕61号等文件,首次明确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用于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具体操作如债券到期,若库款比较充裕,在严格保障财政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财政部门可使用库款垫付还本资金,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此外,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和个人,全面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积极探索销售地方政府债券的商业银行柜台业务,便利投资者购买,并通过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的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增加15年、20年期限的公开发行的普通专项债券等,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尤其强调金融机构不得通过除了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外的其他方式为地方政府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提升专项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

二、以株洲市为例研究政策变化对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主要影响

(一)融资规模同比增速有所放缓,个别平台公司借机扩张资产规模

国发〔2014〕43号文后,株洲市政府不断健全举债融资机制,逐步剥离了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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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并根据有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能力采取注销、整合、转型的方式对融资平台进行处置,有效抑制了全市融资规模的快速增长。至2018年6月末,全市地方政府债务比去年同期增长9.37%,增速同比下降8.16个百分点。但个别融资平台借整合契机肆意扩张资产规模,实现融资成倍增长现象应高度关注。如:某平台公司2015年借整合多家平台公司契机,提高银行授信规模和信用评级等级,大量增加融资规模,当年实现融资规模比年初计划融资规模增长214.67%,同比增长158.87%。

(二)融资方式逐渐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受政策影响,如2014年国发〔2014〕43号文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方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再加上,财库〔2018〕72号文等一系列支持发债文件的颁发,资本市场关于地方债券发行投资持续升温,债券融资占比接近五成。以株洲市为例,截至2018年6月末,株洲市地方政府债务中,存量债券余额同比增长46.86%,占融资总额比例的48.79%,同比提高12.46个百分点,银行贷款余额同比下降11.51%,占融资总额比例的47.72%,同比下降11.26个百分点。其中,个别平台公司依政策变化较为明显,如某平台公司2015—2017年、2018年8月末,债券融资余额分别为35亿元、77.29亿元、60亿元、36亿元,占比分别为27.37%、60.30%、40.92%、50.42%,直接融资已成为其筹资的主要渠道。

(三)银行信贷规模被迫收紧,“贷转债”导致银行利息收入损失面扩大

地方政府一直都是银行的重要客户,也是支撑银行信贷规模扩张的主力。但自2010年,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加强银行信贷管理开始,之后的国发〔2014〕43号文和新预算法等文件均强劲约束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银行机构对地方政府相关的授信总额和信贷规模有所压缩[2]。调查得知,株洲市目前共有10家银行机构对17个项目调整授信总额282.65亿元,调整项目贷款余额83.25亿元。此外,为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2015年3月财政部发文置换1万亿元地方债,额度占2015年到期政府债券的53.8%,与该举措实施的同时,银行利息收入损失较大。由于债券利率远低于同期限贷款利率,即使算入税收减免,也将对银行收益造成较大影响。截至2018年6月末,株洲市地方政府债务累计置换银行贷款409.7亿元。其中,仅2016年累计置换银行贷款291.5亿元,导致银行利息损失高达1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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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增速同比下降,投资结构不断调整与

优化

受诸多政策影响,基建类项目融资渠道受阻,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的投资策略明显调整,投资结构逐步走向多元化。以株洲市为例,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同比大幅下降。受同期基数和项目“调、停、缓”等因素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同比出现大幅下降。2018年上半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9%,增速同比下降11.7个百分点。其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同比下降32.2个百分点。二是民间投资贡献大。全市上半年民间投资总额为691.70亿元,同比增长13.3%,对全市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为117.9%,拉动全市投资增长25.7个百分点。三是投资结构不断调整与优化。其中,全市制造业基础投资同比提高54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提高31.3个百分点,高技术产业投资同比提高2.8个百分点。

三、面临的主要风险点或问题(一)集中度较高,或有风险较大

一是债务到期期限较为集中。株洲市2018—2022年期间进入偿债集中期,其中2020年达到偿债顶峰,偿债规模较上年增长138.5%,如期履约压力较大,盈利能力较弱,利润不能覆盖利息,本金需要通过再融资承接,如果无法通过再融资偿还旧债维续资金链,或导致实质信用违约。

二是融资产品较为集中。株洲市银行信贷和发行债券融资产品占融资总额的94.58%,在当前银行机构逾期贷款攀升压力和债券信用违约频发之际,极易导致同类融资产品风险的快速传染,加大信用风险。如某平台公司因年初违规问题被证监部门点名约谈后,影响其信用评级从AA+下调至现今的AA,2笔共4亿元债券未发行成功。

三是融资对象较为集中。目前,株洲市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项目融资对象严重依赖银行机构,向银行机构融资占总融资额的85.16%,考虑到在今年上半年,监管层要求银行机构将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计入不良贷款后,各银行机构后续信用风险管控压力大,且风险已向平台公司传递。

四是互提互保较为集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通常下设多个子公司以及二级甚至多级子公司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了其对外担保多且集中于关联企业的现状。而关联方企业通常无反担保措施,同时资产负债率高企,致使平台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较大的或有风险。

(二)经营现金流短缺,期限错配较为严重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主体自身现金流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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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对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抗风险能力较弱。以株洲市为例,截至2018年6月末,全市地方政府债务中,若地方政府不承担担保、救助责任(即不兜底)的前提下,债务单位自身现金流无覆盖(30%以下)债务本息的公司有14家,涉及的融资余额为36.17亿元,半覆盖(30%—70%)债务本息的公司有33家,涉及的融资余额为157.15亿元。

另一方面,期限错配较为严重。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成本高,回报期限长,且存在盲目成立和重复建设项目,收益不如预期,资源配置效率被拉低。如株洲除市区周边的车流量较多之外,其余路段的车流量较少,高速公路收费现金流短缺,“项目自身现金流可完全覆盖本息还款”的要求难以实现[3],若债务风险传导至金融系统,会引发区域性风险积聚效应,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银行不良贷款集中爆发等问题,增加区域性金融风险,对区域经济造成影响。

(三)“续贷”模式难以持续,“降、展、延、转”政策难以落地

资管新规、财金〔2018〕23号文等出台后,多数银行已暂停平台类企业流动性贷款、公益类项目贷款,大量非标债务到期无法展期或续贷,各银行机构对地方政府债务“降、展、延、转”政策明显处在观望阶段。据调查了解,目前株洲市仅有1家银行的1笔9600万元平台债务已向上级行申请降息120万元,但还未批准,也未修改合同。同时,市发改委为配合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已暂停平台类企业发行企业债收单。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资金用途受限,辖内平台类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难度加大。某平台公司反映最近发行的中期票据利率达7.10%,高出全国同等级同期限同品种票面利率近百个BP。

(四)重点投资项目数量和规模同比下降明显,产业项目投资推进缓慢

2018年6月末,株洲市本年新开工重点项目数150个,计划完成投资规模932.3亿元,已完成投资规模361.5亿元,同比分别减少67个、307.21亿元和137.66亿元,分别下降30.88%、29.16%和27.58%。在建重点项目数220个,计划完成投资规模558亿元,已完成投资规模256.3亿元,分别比原计划减少86个、213.5亿元和87.33亿元,分别下降28.1%、27.67%和25.41%。全市“五个100”重大产业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要慢于年度计划。上半年重大产业项目完成投资18.4亿元,只占年度计划投资的35.1%。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产品创新项目的投资进度也分别只有38.9%和31.2%,均未完成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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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一半。入选的10个“500强”企业项目,只有1

个项目一期投产,有4个项目需进一步洽谈。

(五)“停、缓、调”压减投资项目,或引发区域性风险共振

一方面,项目建设调减、融资受限。财预〔2017〕50号文和财预〔2017〕87号文出台后,地方政府的举债融资能力受到巨大影响,部分银行暂停了融资平台相关贷款审批,部分项目原融资计划无法按期推进,出现资金缺口,工程进度明显放缓。如某平台公司2018年计划建设项目21个,在政策出台后有10个公益性项目只能缓建、分期推进。

另一方面,平台整合面临诸多困难。据多家平台企业反映,如此大规模的平台公司整合,涉及资产划转、业务整合,还涉及人员分流与安置,必然会面临各方博弈甚至阻力,执行难度较大,短期内因资产划转、业务重组、项目停缓引发的区域性平台企业风险共振不可忽视。

(六)基建项目权责不清、PPP项目资本未落实等对后续业务开展造成较大冲击

在国发〔2014〕43号文及国办发〔2015〕40号文明确严格区分存量政府债务,明确政企债务偿还责任。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沉积的历史包袱过重,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在合作的基建项目方面账务清晰,但权责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一是政企合作基建项目权责不清。如某平台公司承担了众多省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了大量应收账款未确认债权。

二是部分PPP项目资金未落实。2016年财金〔2016〕92号文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但部分平台公司的PPP项目资金未纳入预算,资金来源尚未落实。

此外,房价上涨导致项目推进困难。政府新修订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额的增长幅度不足以弥补快速上涨的房价涨幅,导致土地拆迁工作难有进展。如株洲市某平台公司多数项目均受征地拆迁影响,进度严重滞后。

四、从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投融资风险点反思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

(一)风险管理法治化程度有待提高

一是缺乏系统性的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制度。在新《预算法》做出原则性规定之后,各省级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文件针对操作机制和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了要求。但纵观近几年出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均关注于某些特定的问题,未形成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完整的、系统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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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缺乏规范的监督机制。我国地方政府出台资平台和商业银行将会集中暴露风险[4]。监督检查和查处违反金融纪律的措施不够,且在社(四)管理政策落实存在难度会公众监督机制方面一直处于空缺。在整个项目投财预〔2017〕50号文等文件出台后,要求银行机融资的流程中,政府承担着主导的角色,公众听证会构对于不能有效解决合规性问题、不能明确偿债来主要涉及价格调整、税率变动等领域,公众参与度不源的融资平台,或存在被剥离可能的空壳类公司收高。回贷款,或者要求更换融资主体。在实际贯彻落实

三是缺乏完备的考核问责机制。考核问责制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没有明确的、详细的量化要求,且针对地方政府超过一方面,撤回相关函证将破坏原有项目交易结借款规模限制、信用降级、信用违约等方面的问责制构,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足的项目,将难以覆盖融资本度不健全。息。另一方面,对于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更趋严格,易

(二)财政预算管理机制有待完善导致资金链断裂。部分地区新增仅限于棚改和PPP一方面,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规模庞大,但未纳项目。由于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多数融资存在入财政预算管理。虽然在我国已建立权责发生制和“融投期限错配”特点,债务资金周转存续依托“借新地方政府债务公开制度,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地方政还旧”,随着银行机构对地方政府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府债务公开内容和公开程度。如针对地方政府与社的减少,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还款压力,特会资本方的PPP项目转化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方面别是对于还款能力弱的平台公司,极易导致其资金的相关信息没有进行披露,这导致纳入财政预算的链断裂,在建项目暂缓,加剧银行机构资产质量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明细不清、偿债责任不明。对于作为和风险防控压力。债权者的银行机构而言,缺乏相应的知情权,存在盲(五)政府主导的专项债有局限性目提供融资支持,低估信用违约风险的可能。财预〔2018〕28号文提出,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缺乏合理的地方棚改项目,需要有较为稳定的预期还款资金来源,对预算管理制度。在国发〔2014〕43号文后,地方政府于纳入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债务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但是在地方政府性债务收入、专项收入应当满足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需的预算管理中,市县级政府较为被动。因为在实际要,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的相对匹配。但在实施过工作中,市县政府需要根据上级政府分配的债务额程中,除财政部推出的土储、收费公路和棚改三类专度来调整预算,而这是否能真实、客观反映地方需求项债之外,各个地方政府先后创新出包括高校、水还有待验证。同时,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一般属于务、乡村振兴、医院等专项债等近20种新型专项债中长期债券,而其缺乏与之相适应的中长期预算管品种。但上述专项债的发债体量较小,体量大的依理机制。然只是土储、收费公路和棚改三类。其中,由于优质

(三)管理政策出台较为滞后棚改项目已经基本完成,而剩余的项目大多难以实管理政策出台滞后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风现收支平衡,所以截至目前棚改专项债发行有所下险。一方面,地方政策侧重于划分地方债务偿还责降,根据wind数据库,棚改专项债权发行3100亿任,对于多数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能力缺乏考虑。元。而对于自身收支无法平衡的棚改项目,在政府当前融资平台公司数量较多,而多数平台内部资金主导模式下,只能由政府以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运作能力较差,抗风险能力较弱,依靠地方政府作为五、政策建议担保从银行机构融资,且各地方的融资规模已然非(一)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常庞大。根据国发〔2014〕43号文和国办发〔2015〕地方政府要从长期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的角度,40号文的规定,这类隐性债务的偿还责任归于公适度把握风险处置的力度和节奏,防范因化解政府司,则银行机构面临的债券违约风险将急剧上升。债务风险而引发新的风险。不搞“一刀切”,允许地另一方面,管理政策未对市场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应方政府合规理性举债,使企业能通过“借新还旧”等的保障措施。由于市场规模有限,在融资过程中,许方式实现平稳衔接过渡,在逐步提升造血功能的同多基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常常以土地作为担保,如时,压缩债务存量。同时,可构建风险预警系统,强果地价上涨,并以较高的价格顺利出让土地,将可以化政府投融资风险约束机制,分别从风险识别和风为平台公司按期偿还贷款;如果全国经济发生重大险指标入手,首先风险识别应结合宏观经济状况、政变化,如房价市场下行或者土地价格下跌,那么投融治状况、地方经济制度环境以及地方政府的信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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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综合评估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风险,构建地方政府投融资风险预警体系。风险指标应选取反映地方政府风险的各种指标,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和结构实施动态监控,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严格控制在预警值范围之内。此外,完善风险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责任,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积聚和转移,及时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的科学性

在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预算和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大、投资周期长、专业技术性强和不确定性因素多等特征,深入分析项目费用以及全面预测潜在风险,进而制定出科学的、合理的项目投资费用。此外,在项目执行阶段,制定投融资项目资金的长期跟踪监测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涉政府信用项目数据实时交换机制,对银行贷款、公司债券、产业基金、结构化融资、资管产品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测与风险管理。对于投资项目工程款的申请和费用的变更要经过严格审核,对项目计划与实际投资额的差异需进行定期的深入分析。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不合理的费用开支情况应及时纠正,对于超预算开支要实时跟踪调查,对于违规挪用项目资金事件要严厉打击,切实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三)提高地方政府债券的透明度首先,对交通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对外公告政府经济活动,加强资金使用流向的透明度管理。

其次,地方政府应构建涵盖债务信息的资产报告制度,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现金及存货资产、办公设备、办公场所、土地、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的净资产评估价值应列入地方政府资产报告内容,以及直接发行的债务、中央代发的债务、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政府资产负债报告。

再次,为及时披露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建立以债务项目为会计主体的透明监测系统,定期公布资产负债表和财务分析表等各个债务项目信息。为满足社会各界的信息需求,在项目完工时应及时向社会各界提供完整的财务收支信息报表的披露情况。

(四)强化融资平台公司本质一方面,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逐步使融资平台由事业法人向公司制法人转型,参照《公司法》要求,对所有事项制定详细

金融理论与实践

科学的议事规则,按照公司治理要求设置并明确董

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工作职责,有效提升融资平台公司抗风险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和经营能力。

另一方面,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以增加民企资本为出发点,加大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时与市住建局签订补充协议,争取将购买服务费用支付方式调整为财政预算资金,减少社会资本进入PPP项目的顾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降低贷款的集中度,分散投融资平台贷款的信用风险。

(五)努力挖掘新的投资增长点一方面,银行机构应高度关注融资平台信用风险变化。对融资平台的发展定位及与政府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权衡资产划转对企业经营和信用风险的影响,深入分析新平台在承接被吸收平台债务后的流动性压力,全面掌握平台业务范围扩大后对业务的实际管控力等问题。

另一方面,加快银行业务调整。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模式的变动,直接融资在转型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首先,银行机构应该努力寻找新的利润空间,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其次,可积极探索资产业务创新模式,加大力度提供债券投资和债券承销等综合服务,从单一的贷款利息收入转变为债券收益、中间业务以及投行业务等多种收入增长模式。再次,对电子信息、生物科技、新材料等领域加强投资力度,大力支持企业创新,充分释放企业科研创新红利,使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发展项目,推行“产城一体、产融结合、三生共赢”模式,加快整体开发建设进程,打造投资增长新引擎,保障新常态下区域经济稳增长、调结构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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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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