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制造部工装领用、归还办法及处罚规定
1、 使用者如需要领用工装(包括:模具、检具、夹具及各种工
具),须在工装管理员处登记入帐。如不登记,但还回来的,则扣二分;如不登记,也未还的,照价赔偿。
2、 管理员不在时,由规定的组长管理。金工:吕长领和郗宝永;装
配:陈培荣、赵玉强。
3、 工装使用完毕,领用人必须将工装清洁后归还。如不清洁,则管
理员可以拒收。
4、 工装管理员须检查工装的状况是否完好,如完好则消帐并放回原
位置。如管理员发现工装状况不良,则参考第6条处理。 5、 如领用人不能及时归还,则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分别处理:
(1) 未及时归还的: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扣5分;第
三次,扣10分并处黄牌警告;
(2) 当班未完成本批产品,下班继续做的,模具不拆,但应
转领用手续。由组长负责在交接班时操作转手续;
(3) 装配线上的模具可不拆,由组长负责管理。
6、 如工装损坏,经鉴定,如确系使用者违反操作规定所至,则按第
8条处罚规定进行赔偿。(鉴定人:部门经理、工段长、组长)
7、 如工装丢失,则按处罚规定进行赔偿。 8、 处罚规定:
(1) 丢失或损坏的工装必须赔偿;
(2) 赔偿金额:按损失额的30%赔偿。
9、 工装管理员在申请模具时,必须交旧模具及《工装损坏鉴定
单》。
10、 如工装在领用前发现模具有损坏,由工装管理员负责赔偿 。 11、 在领用时找不到要领用的工装,又无登记记录的,由工装管理员
负责赔偿。
附:《工装损坏鉴定单》
工装损坏鉴定单
工装名称 安装设备及编号 损坏时间 操作人 损坏原因及鉴定结果 鉴定人 鉴定日期
生产制造部 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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