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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面印刷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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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面印刷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作者:邢悦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8期

问题1:目前平面印刷品都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吗?

答: 否。《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于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同时,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2节进一步规定,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2)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3)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这里,主要起表示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

问题2:外观设计申请中,使用状态参考图仅可作为参考,不包含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之内,

请问递交使用状态参考图还有意义吗?

答: 外观设计参考图通常用于表面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其递交并不能使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扩大,但是对于审查员理解本外观设计申请会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的时候,是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即,如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含有使用状态参考图,即使该使用状态参考图中包含有不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将其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为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问题3:我是一家美国公司,公司有一产品已经在美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现欲在中国申请

外观设计的保护,但是已经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请问还可以申请专利吗? 答: 首先,美国的专利制度与中国有所不同,在美国任何创作发明,如果在申请专利日期的一年以内公开发表、公开使用、买断或出卖销售过,均不会影响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然而,在中国目前实行的是绝对新颖性,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应属于现有技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规定: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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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贵公司的申请在美国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发表或者使用过,那么此公开或发表将会对后续中国的申请的新颖性造成影响。同理,美国申请的公开也会对后续中国申请的新颖性造成影响。

综上,如果贵公司的申请六个月的优先权日期已经错过,但是满足新颖性的要求,即没有公开发表(包含美国专利申请的公开)或公开使用,那么请尽快在中国递交(不要求优先权),可以在中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解答者:路盛律师事务所邢悦 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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