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3.个人独资企业实质上就是个体工商户。( )
4.普通合伙企业中,除有约定,处分企业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 5.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 )
6.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股东就不能抽回资金。( )
7. 吴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甲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家具销售业务。任职期间,吴某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办公家具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股东会认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将其从事上述行为所得收入收归本公司所有。甲公司股东会的决定不正确。( )
8.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
9.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提出破产重整。( ) 10.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承诺以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
五、案例分析题(第1题20分、第2题8分、第3、4题各6分、第5题8分,共48分) 1.[案情]张某,李某,胡某分别出资1万元,2万元,3万元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天地有限公司”,三人同意李某用其劳务折合1万元出资。合伙协议做出如下约定:李某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两人负责监督;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后胡某以“天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了原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为卖方),但当A公司向合伙企业交货时,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拒绝接受,理由是协议约定胡某无权对外代表企业订立合同。不久,卫某经胡某,李某同意加入到合伙企业,此时合伙企业欠B 公司10万元。半年后,合伙企业亏损更为严重,共欠B公司30万元,而企业财产只有10万元,尚欠20万元未还。为了方便,B公司要求胡某一人将20万元全部偿还,但胡某以自己的出资额仅为50%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债务。 [问题]
(1)合伙企业的名称有无问题?为什么? (2)李某的出资有无问题?为什么?
(3)李某可否代表合伙企业拒绝履行胡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的合同?为什么?
(4)胡某拒绝向B公司清偿债务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5)如果胡某清偿了全部债务,他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减少其损失?
(6)卫某的入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7)假设卫某入伙,其是否承担企业20万元债务的连带责任?为什么?
2.[案情]力嘉公司于2000年3月在某市设立了一家分公司,2001年7月,该分公司与云鹏超市签订了一份豆制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分公司向运鹏超市提供一批豆制食品,后来由于该分公司提供给运鹏超市的豆制品质量不合格给运鹏超市造成了20万元的损失,对此责任该分公司无力承担,于是云鹏超市要求由力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 [问题]
(1)分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为什么?
(2)本案中,该分公司给运鹏超市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3.[案情]2000年7月,金领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鑫兴有限公司,同年8月25日依法成立,公司成立后即对外开展业务,主要从事成衣的制造和销售。2001年2月14日,鑫兴有限公司与东江丝绸厂签订了一份丝绸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东江丝绸厂向鑫兴有限公司供应白色丝绸料2000匹,单价120元/匹。价款共计24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2001年3月10日前;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2月16日,东江丝绸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鑫兴有限公司原料仓库。3月10日,东江丝绸厂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鑫兴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万元人民币。而此时鑫兴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是,自公司成立以来,由于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经营状况不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与东江丝绸厂签订买卖合同以前,已经有多笔大额债务而无力偿付。 因此,鑫兴有限公司向东江丝绸厂表示无法按期付款。东江丝绸厂考虑到鑫兴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金领贸易公司在内的11家企业均为本是著名企业,大部分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遂以包括金领贸易公司在内的11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11家企业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 [问题]
东江丝绸厂是否可以要求鑫兴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为什么?
4.[案情]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本公司有一批盐酸欲出售,每吨5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盐酸已售完,请谅解等等。由于乙公司为准备购货款及仓库花去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问题]
(1)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的损失,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5.[案情]小马参加了某拳击俱乐部。该俱乐部有一规定,凡加入者须签订一份由该俱乐部事先拟定的合同。其中有一条款规定:俱乐部成员在运动中的任何人身伤害由本人承担,与俱
乐部无关。小马在一次拳击俱乐部安排的比赛中因该拳击俱乐部提供的防护器材的质量问题受伤。 [问题]
(1)该合同中的条款“俱乐部成员在运动中的任何人身伤害由本人承担,与俱乐部无关。”是否有效?为什么?
(2)小马能否要求该俱乐部赔偿损失?为什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