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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我们爱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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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辖区一家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这家医疗机构门诊药房设有中药配方颗粒区,其中药配方颗粒是由本地某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购入的。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只能由被批准的试点生产企业生产,并且只能在由试点生产企业确定并报当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临床医院使用。也就是说,中药配方颗粒尚未正式批准进入流通领域,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笔者可以确定该医疗机构存在未经备案违法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行为,而药品经营企业则存在违法销售中药配方颗粒行为,但却无法找到明确的禁止与处罚条款。

法规相对滞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在给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如何查处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中明确表示: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局批准的试点和生产企业及未经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根据这一批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药监部门首先要责令药品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停止经营使用行为,限期整改。但是对于整改后再犯的,却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款。于是在上述案例的处理上便有了争议:有人认为对逾期未整改的药品经营企业以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论处;也有人认为,如果药品经营企业批准的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因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已明确中药配方颗粒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所以按超范围经营论处就会有牵强之处。而对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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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只能对相关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后再进行处理了。

产业增长态势急需加强监管

毋庸讳言,企业挖掘的是中药配方颗粒高额的利润及可增值市场空间,使用终端则注重其方便、快捷的特性。据报道,目前我国已有400多家知名中医院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近日,北京市已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报销范畴,部分省市也放开规定,扩大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使用范围,允许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使用。随着医院及患者对中药配方颗粒剂的需求呈现明显增长态势,许多企业对此早已作出反应。

产业迅猛增长,随之而来的配套监管与市场规范必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纵观目前的市场与监管现状,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有关中药配方颗粒的法律空缺与监管滞后使部门执法处于两难境地:对于明确的违法事实,一是没有明确的禁止条款,二是没有确凿的处罚依据。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了中药配方颗粒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主要是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由试点临床医院使用。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中药配方颗粒仍处于试点运行状态,一直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而且据笔者了解一直未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说对该类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的许可与管理尚处于不明确状态,从而导致了中药配方颗粒这一品种在监管上缺乏规范与处理依据的尴尬局面。

根源在疗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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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看来,造成中药配方颗粒相关法律与监管止步不前的原因是对疗效的争议。

中药配方颗粒实行单味定量包装,供药剂人员遵临床医嘱随证处方,按规定剂量调配给病人直接服用。应该说这是中药汤剂改革的一种尝试,提倡者大多强调其在生产、使用、调配、使用上的优越性,认为免去了中药煎煮、浓缩、醇沉等工序,缩短了制备时间,不受煎煮时间的限制,且提取工艺科学、先进,其推广应用不但可以节省中药材资源,而且能够推动中药饮片现代化以及有关标准的完善。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中药配方颗粒作为传统饮片的代用品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无论是从物理还是化学角度考虑,配方颗粒未经pH、温度、不同性质成分共处等物理化学环境影响,不会有“群药共煎”的所有有效成分,或者说按此工艺制备的配方颗粒不会完全包含中医用药要求的有效成分。

无论上述两种论调孰是孰非,作为一名药监执法人员,还是希望主管部门能够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管法规。一个品种的推广与应用的科学论断,也许不是监管部门能够给出的,但不同阶段的监管理念与措施的相继跟进则是能保证其规范与发展的前提。

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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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

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五日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

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

准文号管理。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

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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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

进行。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

(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

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

(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

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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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标准研究资料(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立项证书、临床使用单位及证

明。

(三)科研设计方案。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试点生产企业、品种及使用范围由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

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试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五、试点工作期间的科研工作

试点应围绕中药的配方颗粒临床安全评价及生产质量控制做好科研设计,明确阶段目

标及考核指标,试点结束后应提交严谨的研究报告。

六、对经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试点生产企业我局予以确认,并组织专家对其申报的品

种质量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由所在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合格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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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临床医院开展研究工作,未经确认的试点生产企业及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

用。

附件: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来源、炮制、制法、性状、鉴别、检

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项目。

一、质量标准

(一)药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药材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

材的名称,成品名称按“***配方颗粒”进行命名,即“药材名+配方颗粒”。

(二)来源

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和药用部位。

(三)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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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项下炮制方法不一致的品种,应写明

其炮制方法。

(四)制法

应写明制备工艺的过程(包括辅料种类等),列出关键的技术参数,明确投料量和成品

制成量(成品以1000g计)。并附工艺流程图。

(五)性状

对外观颜色、形状和气味进行描述。

(六)鉴别

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色谱法鉴别应选择适宜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作

对照试验。

(七)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进

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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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浸出物

对难以进行含量测定或所测成分含量低于千分之一的品种,应建立浸出物测定。测定

方法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浸出物测定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溶剂进行测定。

(九)含量测定

1、除难以进行含量测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应进行含量测定。

2、含量测定方法可参考有关质量标准或有关文献,也可自行研究后建立,但均应进行

方法学考察试验。

3、含量限(幅)度应根据实测数据(至少有10批样品的20个数据)制订,单剂量包

装以每袋(瓶)含某成分的量表示;多剂量包装以每克含某成分的量表示。

(十)功能与主治

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一)用法与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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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方用,遵医嘱。

(十二)注意

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三)规格

应标明每袋(瓶)的包装量及相当的原饮片量。

(十四)贮藏

根据各品种的情况酌定。

(十五)有效期

根据稳定性实验确定。

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编写要求

编写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目的在于说明制定质量标准中各个项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

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理论解释,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试验数

据,是全部研究工作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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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成品名称按“药材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药材如系炮

制品,应采用“炮制品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药材及其炮制品的名称应采用《中国

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的名称。

2、来源

生产用的中药材应进行严格的品种鉴定。成品来源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

名、药用部位及其制成品,科名只写中文名,不附拉丁名。如川芎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

为:本品为伞形科植物川芎Ligusticum chuanxiong Hort.的干燥根茎制成的配方颗粒;

制川乌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为:本品为毛茛科植物乌头Aconitum carmichaeli Debx.的

干燥母根经炮制后加工而成的配方颗粒。

3、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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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和部颁标准中药材项下的炮制方法炮制的饮片,不要

求提供炮制方法,但需说明采用何种标准;采用各省、市、自治区中药材炮制规范炮制的

饮片,需写明详细的炮制方法,并提供炮制规范的复印件。

4、制法

应附制备工艺路线图,应说明关键技术参数的含义及确定最终制备工艺及其技术条件

的理由。若用辅料需说明辅料品名及用量,并附标准,详细研究资料列入制备工艺的研究

资料中。

5、性状

说明正文中所描述性状的理由,叙述在性状描述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所描述性状的样

品至少必须是中试产品。色泽的描写应明确,考虑到原料色泽差异所产生的影响,色泽可

以有一定的幅度。

6、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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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说明确定鉴别方法和试验条件的依据。鉴别方法一般采用光谱鉴别或色谱鉴别,要

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色谱法应采用阳性对照(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和阴性

对照(辅料),并附有关图谱或彩色照片,要求清晰、真实。对于原料品种混乱或难以建立

专属性强的鉴别方法的产品,应建立特征指纹图谱鉴别方法。色谱鉴别所用的对照品或对

照药材,应符合“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的技术要求”。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鉴别试验,但

未列入正文的方法,均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

7、检查

除《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的检查项目外,各品种自行制订的检

查项目应说明制订理由,列出实测数据及确定各检查限度的依据。重金属、砷盐检查必须

考察,凡重金属超过百万分之二十、砷盐超过百万分之十的应列入正文。

8、浸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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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说明规定该项目的理由,所采用溶剂和方法的依据,列出实测数据,制订浸出物量

限(幅)度的依据和实验数据(至少10批中试以上样品的20个实测数据)。考察各种浸出

条件对浸出物量的影响。

9、含量测定

说明含量测定成分选择的依据,测定成分应选择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根据所测成

分的理化性质,选择相应的测定方法,阐明测定方法的原理,确定该测定方法的方法学考

察资料和相关图谱,包括实验条件的选择(如提取、纯化、测定条件的比较)和各项方法

学考察数据(包括测定方法的线性关系、稳定性、精密度、重复性和回收率试验等),回收

率的测定应有五份以上数据,相对标准偏差RSD%一般为3%以下。阐明确定该含量限(幅)

度的意义及依据(至少应有10批样品20个数据)并附原药材用相同方法测定的10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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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测定所用的对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技术要求”。

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含量测定,但未列入正文的方法,均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

10、功能与主治

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品种项下的功能与主治叙述。

11、用法与用量

因中药配方颗粒仅供配方用,原则上按照中国药典和部颁标准所规定的相应剂量使用,

或遵医嘱。如有特殊规定,应说明理由。

12、注意

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品种制订。如有特殊规定,应

说明理由。

13、规格

根据各品种的情况,叙述需要说明的问题。

14、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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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制订贮藏条件的理由,需特殊储存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15、有效期

根据室温留样的稳定性实验结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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