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办法
根据《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宁建改办〔2018〕18号)要求,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现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二、审批条件: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需要当场提交的材料:
1.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申请表。 2.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扫描件;
3.《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四、可以事后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初步方案登记表原件扫描件 2. 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专职招标技术人员简介表原件扫描件
3. 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本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4. 招标人的招标组织结构成立文件原件扫描件 5. 在递交《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告知承诺书》的同时,其余上述资料因故不能提供的,应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完成递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告知承诺。
五、审批程序
(一)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一般程序 1.提交:申请人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e路阳光”交易平台向建设工程行政部门网上提出项目备案要求,提交电子件申请资料;
2.受理:招标投标监管平台接受资料,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要求;
3.审核: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两级或三级审核;
4.备案意见反馈:监管部门网上反馈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情况通知书。
(二)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告知承诺程序
1.提交:申请人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e路阳光”交易平台向建设工程行政部门网上提出项目备案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招标投标监管平台接受资料,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要求;
3.审核: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两级或三级审核;
4.备案意见反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网上反馈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情况通知书;
5.容缺材料上传:招标文件备案前,申请人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e路阳光”交易平台向建设工程行政部门网上提交容缺材料。
六、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记入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七、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法不予备案可能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损失; 七、是否选择告知承诺程序: 1.选择告知承诺程序□ 2.选择一般程序□
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书内容,申请人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照样抄写,要求内容一致、字迹清晰可辩。
承诺书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告知内容,选择告知承诺程序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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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业拟从事的活动已经符合本行政机关上述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标准;
2.本企业在所从事的活动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本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企业所作出的陈述、所提交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企业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需材料; 5.本企业所作的上述承诺不真实或本企业所从事的活动违背上述承诺,本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需原件扫描上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e路阳光”交易平台。申请人对所告知事项如有疑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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