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在欧洲兴起,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就一直受到世纪各国的重视,在国际上掀起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运动。建立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制、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课题。政府支持成立各类外部质量保障机构(即我国所称的“评估机构”),并把评估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提供决策服务。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质量保障机构,可分为审核、分等(水平)和认证三种基本形式。
1 MQA概况
为了确保私立高等教育质量,马来西亚政府于1997年成立了国家认证委员会(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简称LAN);2001年,又设立了质量保障司(Quality Assurance Division,简称QAD),对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高等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在近些年的实践中,这两个机构对马来西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2005年马来西亚政府计划合并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也就是说,把教育部质量保障司(QAD)和国家认证委员会(LAN)合并成一个单一的独立于高等院校之外的质量保障机构,以期进一步完善马来西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马来西亚教育部资历认证机构(Malaysian Qualification Agency,简称MQA)在2007年成立,基本职能就是对公立高校进行质量管理和监控,对私立院校进行认证。其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1名主席和16名成员组成,全职人员约有30余人。MQA的经费来源比较单一,基本均为国库开支。MQA从事外部质量保障的主要依是马来西亚资格认证框架(Malays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简称MQF),是马来西亚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的基础。
2 质量保障方法
MQA保障马来西亚高等教育质量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方法就是项目认证(Programme Accreditation);另一种方法就是院校审核(Institutional Audit)。
2.1 项目认证
项目认证包括制定项目标准和资格认证框架,对高等教育机构课程开设情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估,运用统一的指导方针、资格认证框架和质量保障
程序确保项目认证过程的详细性以及透明度,客观、公正地报道项目认证的相关信息。项目认证有两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是临时认证(Provisional Accreditation),第二层次是充分/最终认证(Full/Final Accreditation)。临时认证是在第二层次认证前由MQA组织同行构成评审小组(Panel of Assessors,简称POA),就评价和课程设计等九个方面,确定高等教育机构(Higher Education Provider,简称HEP)是否满足进行初步全面评审的最低质量要求。在必要时,评审小组还可到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以确认HEP的准备情况和适宜性。他们的成果将分别提交给各自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决议,HEP则根据临时认证报告,以寻求高等教育部提供和批准进行新的项目。
完全(或最后)认证是确保认证项目符合《项目认证行为规范》(Code of Practice for Programme Accreditation,简称COPPA)和《院校审核行为规范》(Code of Practice for Institutional Audit,简称COPIA)这两个标准,并遵循马来西亚资格认证框架(MQF)。完全认证是一个独立的外部评估,它同样也是由教育部资历认证机构(MQA)通过其评审小组(POA)进行,对项目的信息及学校所提交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评估,同时到学校实地考察,形成最终报告提交给MQA。
2.2 院校审核
院校审核的质量保障流程完全依据《院校审核行为规范》(COPIA)这个标准进行的。然而,在项目评审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项目持续审核(Programme Maintenance Audit),制订一个具有认可资格的、永久的项目持续评审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监控和确保已评审的项目可以持续改进质量,在对学校实地考察走访后,确认其信息的准确性并形成最终报告,既可以供高等教育部参考制定政策,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报告来了解高等教育机构。项目持续审核每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
3 马来西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对我国的启示
(1)顶层设计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并加强教育评估法规建设。三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形成,受到本国国情的影响,使其质量保障模式各具特色(俄罗斯的评估模式、马来西亚的认证模式、英国的审核模式)。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起重要作用的外部评估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制定评估政策的具体体现,国家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着一个国家政策的导向性,它对该国今后的发展具有鲜明的指引性,使教育评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起到规范评估行为的作用。值得一
提的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已明确提出要“建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并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把加强教育评估法规建设提上议事日程。
(2)重视高校内部自我质量保障。俄、马、英三国都十分重视高校内部质量保障,普遍内设机构专门负责自我评估工作,在进行外部评估时,注重于与高校的自我评估紧密结合,工作重心由基于各国鉴定和评审系统的教育过程及教育成果质量外部监督程序,转变为基于各种模式的教育机构内部自我评价。这样一来,承担教育质量责任的主体就回归到了真正应当承担这一责任的教育机构身上,也就极大地节省了外部检查所需消耗的人力物力资源。毕竟评估的目的是帮助高校提升质量,而不是使高校由于在质量方面存在不足而受到惩罚。
参考文献
[1] 郑晓齐.亚太地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研究[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6.
[2]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gramme Accreditation[M].Malaysian Qualifications Agency,2008.
[3] 刘李春.马来西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探析[J].煤炭高等教育,2013(5):41-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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