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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综合题及答案解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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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综合题及答案解析(6) (1~6/共33题)案例分析题 2012年10月,甲市A区的天水宾馆与位于乙市B区的燃气设备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热水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燃气设备公司向天水宾馆提供热水器500台,由燃气设备公司于12月1日前送货到天水宾馆所在地甲市A区,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燃气设备公司将其位于乙市D区仓库的货物按时送至甲市A区,天水宾馆依约结算货款。天水宾馆将客房原有热水器全部予以更换,安装了此次新购买的热水器。2013年3月,家住丙青E区的王某出差至甲市A区,住于天水宾馆。但在客房淋浴时触电昏倒,遂被宾馆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查明此次事故是因天水宾馆电路老化使热水器带电所致。王某出院后,以侵权损害为由于2013年5月将天水宾馆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与天水宾馆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 [问题] 第1题

如果天水公司和燃气设备公司欲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天水公司和燃气设备公司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____ 第2题

如果燃气设备公司在约定时间截止后都未送货至天水宾馆所在地,天水公司欲起诉,则其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____ 第3题

如果天水公司和燃气设备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由位于丁市的E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若发生纠纷,天水公司欲申请仲裁,而燃气设备公司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并欲请求法院对协议效力作出裁决。那么,燃气设备公司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申请?____ 第4题

王某既以侵权损害为由将天水宾馆诉至法院,则哪些法院有管辖权?____ 第5题

李某为一名执业律师,其曾经担任天水宾馆的法律顾问,请问其可否作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____ 第6题

若天水宾馆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王某应如何做?____ 下一题

(7~12/共33题)案例分析题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第7题

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____ 第8题

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____ 第9题

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____ 第10题

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____ 第11题

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____ 第12题

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决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____ 上一题 下一题

(13~19/共33题)案例分析题

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收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绐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第13题

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____ 第14题

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人民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____ 第15题

如果装饰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装饰公司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____

第16题

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____ 第17题

如果钢材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应追加刘某为第三人,而且二审合议庭也认为应当追加刘某为第三人,此时程序上应如何处理?____ 第18题

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____ 第19题

此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____ 上一题 下一题

(20~26/共33题)案例分析题

赵老憨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偶,独自一人将三个儿子赵一萌、赵二萌和赵三萌养大成人。三个儿子参加工作成家后,分别居住在该市B区、C区和D区。2008年8月以来,赵老憨年老体弱,加之患上某种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但是,三个儿子都以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为由,把老父亲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拒绝为其出资治疗,且不给生活费。此举给了赵老憨极大压力,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由于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赵老憨于2009年9月向法院起诉,向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和医疗费。法院立案后,赵三萌在提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提出自己与赵老憨之间并不存在父子关系,收养关系不成立,自己对赵老憨不负有赡养义务。在法院开庭之前,赵老憨病情突然加重,生活举步维艰。合议庭法官觉得赵老憨太可怜,于是自动裁定对三名被告进行先予执行。后来法院决定于2009年11月3日开庭,并于11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赵二萌没有到庭,且没有向法院说明任何情况。在法庭上,赵三萌口头认可了自己与赵老憨的收养关系。法院对赵二萌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三名被告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250元,并平均分担赵老憨今后的医疗费用。一审判决作出后,赵老憨和赵一萌没有提出上诉。赵二萌和赵三萌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赵二萌认为赵一萌家庭经济情况最好,并且父亲曾经帮赵一萌抚养了小孩,应当赵一萌多负担赵老憨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赵三萌认为父亲曾经在赵二萌购买住房时提供了经济援助,赵二萌应当多负担父亲的生活费。市中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赵老憨因病情加重不幸去世。 [问题] 第20题

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____ 第21题

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____ 第22题

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____ 第23题

赵老憨对其与赵三萌的收养关系是否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为什么?____ 第24题

赵二萌和赵三萌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____ 第25题

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赵二萌和赵三萌的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____ 第26题

赵老憨的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____ 上一题 下一题

(27~33/共33题)案例分析题

庄河市的《庄河晚报》记者庄大壮在本报发表一篇对庄河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提及了该市流行歌手赵某唱歌跑调,另评论说该市的歌手秦某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普遍有待提高。赵某与秦某都住庄河市甲区。之后,赵某和秦某二人共同向庄河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河晚报》报社和记者庄大壮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庄河市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赵某、秦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庄大壮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指出,赵某和秦某二人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庄河晚报》和庄大壮所发文章不实,并谩骂庄大壮是“妓者”,《庄河晚报》是“野鸡”报纸,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某、秦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某和秦某向报社和庄大壮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赵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秦某未提起上诉。 [问题] 第27题

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庄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赵某、秦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____ 第28题

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____ 第29题

假设一审程序中赵某撤诉,是否影响秦某进行诉讼?为什么?____ 第30题

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为什么?____ 第31题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如何?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____ 第32题

秦某未提起上诉,对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____ 第33题

假设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或吞并?____ 上一题 交卷 交卷 答题卡 答案及解析

(1~6/共33题)案例分析题 2012年10月,甲市A区的天水宾馆与位于乙市B区的燃气设备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热水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燃气设备公司向天水宾馆提供热水器500台,由燃气设备公司于12月1日前送货到天水宾馆所在地甲市A区,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燃气设备公司将其位于乙市D区仓库的货物按时送至甲市A区,天水宾馆依约结算货款。天水宾馆将客房原有热水器全部予以更换,安装了此次新购买的热水器。2013年3月,家住丙青E区的王某出差至甲市A区,住于天水宾馆。但在客房淋浴时触电昏倒,遂被宾馆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查明此次事故是因天水宾馆电路老化使热水器带电所致。王某出院后,以侵权损害

为由于2013年5月将天水宾馆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与天水宾馆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 [问题] 第1题

如果天水公司和燃气设备公司欲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天水公司和燃气设备公司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____

参考答案: 甲市A区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和乙市D区人民法院。本题考查的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甲市A区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为原被告住所地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乙市D区人民法院为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此外,甲市A区为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合同履行地即为送达地甲市A区,甲市A区人民法院即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因此,上述几个法院均有管辖权。 详细解答: 第2题

如果燃气设备公司在约定时间截止后都未送货至天水宾馆所在地,天水公司欲起诉,则其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____

参考答案: 乙市B区人民法院和甲市A区人民法院。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住所地为乙市B区,而合同履行地根据第1题的具体分析可知为甲市A区。但须注意的是,合同纠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题中,虽然燃气设备公司未依约送货,即合同未实际履行,但合同约定履行地甲市A区为原告住所地,则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乙市B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详细解答: 第3题

如果天水公司和燃气设备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由位于丁市的E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若发生纠纷,天水公司欲申请仲裁,而燃气设备公司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并欲请求法院对协议效力作出裁决。那么,燃气设备公司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申请?____ 参考答案: 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题考查的是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件的管辖。当事人以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此时有两种情形:(1)约定有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仲裁协议签订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天水宾馆和燃气设备公司约定有具体唯一的仲裁委员会,即丁市E仲裁委员会,则应由其所在地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详细解答: 第4题

王某既以侵权损害为由将天水宾馆诉至法院,则哪些法院有管辖权?____

参考答案: 甲市A区人民法院。本题考查的是侵权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为

甲市A区法院。 详细解答: 第5题

李某为一名执业律师,其曾经担任天水宾馆的法律顾问,请问其可否作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____

参考答案: 不可以。李某曾经担任过天水宾馆的法律顾问,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王某的利益。本题考查的是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但是,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律师,但其曾经为被告天水公司的法律顾问,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王某利益,因而不能作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详细解答: 第6题

若天水宾馆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王某应如何做?____

参考答案: 王某应向法院再次起诉。本题考查的是庭外和解的法律效果。诉讼和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诉讼终结,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因此,王某应再次起诉。 详细解答: 下一题

(7~12/共33题)案例分析题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第7题

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正确,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 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所以不能够先予执行。 第8题

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详细解答: 《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的录音带虽是秘密录音,但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会议纪要没有签字,说明来源并不明确,不能成为定案根据。 第9题

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不成立。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并未提出管辖异议,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详细解答: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10题

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____ 参考答案: 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详细解答: 《民诉解释》第33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第11题

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____

参考答案: 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详细解答: 《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12题

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决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____ 参考答案: 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天南公司后来已经不再予以认可。 详细解答: 《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上一题 下一题

(13~19/共33题)案例分析题

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收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绐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第13题

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甲区、乙区、丁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系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诉讼(钢材公司的钢材所有权被侵占),所以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详细解答: 第14题

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人民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异议不能成立。首先,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审庭审期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管辖权异议是针对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而言的,而对于审判员与原告有特别的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详细解答: 第15题

如果装饰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装饰公司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反诉不能成立,因为该诉讼与原来的诉讼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详细解答: 第16题

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____

参考答案: 经审查,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该第三人可以不参与诉讼;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详细解答: 第17题

如果钢材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应追加刘某为第三人,而且二审合议庭也认为应当追加刘某为第三人,此时程序上应如何处理?____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详细解答: 第18题

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____

参考答案: 运输公司应在9月8~22日提起上诉。 详细解答: 第19题

此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____

参考答案: 合议庭不应当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合议庭不应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 详细解答: 上一题 下一题

(20~26/共33题)案例分析题

赵老憨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偶,独自一人将三个儿子赵一萌、赵二萌和赵三萌养大成人。三个儿子参加工作成家后,分别居住在该市B区、C区和D区。2008年8月以来,赵老憨年老体弱,加之患上某种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但是,三个儿子都以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为由,把老父亲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拒绝为其出资治疗,且不给生活费。此举给了赵老憨极大压力,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由于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赵老憨于2009年9月向法院起诉,向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和医疗费。法院立案后,赵三萌在提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提出自己与赵老憨之间并不存在父子关系,收养关系不成立,自己对赵老憨不负有赡养义务。在法院开庭之前,赵老憨病情突然加重,生活举步维艰。合议庭法官觉得赵老憨太可怜,于是自动裁定对三名被告进行先予执行。后来法院决定于2009年11月3日开庭,并于11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赵二萌没有到庭,且没有向法院说明任何情况。在法庭上,赵三萌口头认可了自己与赵老憨的收养关系。法院对赵二萌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三名被告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250元,并平均分担赵老憨今后的医疗费用。一审判决作出后,赵老憨和赵一萌没有提出上诉。赵二萌和赵三萌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赵二萌认为赵一萌家庭经济情况最好,并且父亲曾经帮赵一萌抚养了小孩,应当赵一萌多负担赵老憨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赵三萌认为父亲曾经在赵二萌购买住房时提供了经济援助,赵二萌应当多负担父亲的生活费。市中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赵老憨因病情加重不幸去世。 [问题] 第20题

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本市A县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C区人民法院和D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详细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此规定,本案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可以在原告地管辖,当然也可以在每一个被告地管辖。 第21题

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合法。有两点原因:第一,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才能作出,而本案原告并未提出申请;第二,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条件,而本案中原告与赵三萌的收养法律关系并不明确。 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见,先予执行必须依申请进行而不能依职

权。第107条第1款又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所以当事人之间的赡养关系不甚明确,就不能进行先予执行。 第22题

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____

参考答案: 缺席判决不合法。因为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法缺席判决,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解释》第174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以本案不能缺席判决,而应拘传被告到庭。 第23题

赵老憨对其与赵三萌的收养关系是否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还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为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必须适用证据加以证明。本案虽有赵三萌的认可,但仍然需要证明。 详细解答: 《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第24题

赵二萌和赵三萌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____

参考答案: 赵二萌和赵三萌是上诉人,赵一萌是被上诉人,赵老憨为原审原告。 详细解答: 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法律规定。《民诉解释》第31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25题

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赵二萌和赵三萌的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____

参考答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26题

赵老憨的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____ 参考答案: 法院应直接裁定诉讼终结。一审判决不生效。 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

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需要注意的是,诉讼终结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在二审中出现相关事由也会导致终结,并且此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上一题 下一题

(27~33/共33题)案例分析题

庄河市的《庄河晚报》记者庄大壮在本报发表一篇对庄河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提及了该市流行歌手赵某唱歌跑调,另评论说该市的歌手秦某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普遍有待提高。赵某与秦某都住庄河市甲区。之后,赵某和秦某二人共同向庄河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河晚报》报社和记者庄大壮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庄河市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赵某、秦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庄大壮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指出,赵某和秦某二人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庄河晚报》和庄大壮所发文章不实,并谩骂庄大壮是“妓者”,《庄河晚报》是“野鸡”报纸,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某、秦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某和秦某向报社和庄大壮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赵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秦某未提起上诉。 [问题] 第27题

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庄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赵某、秦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约定对人身关系受到侵害提交仲裁,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该协议属于无效的仲裁协议。 详细解答: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因此,本案属于侵犯人身权的案件,不得约定仲裁,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第28题

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____

参考答案: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第一,甲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第二,庄大壮的文章是职务作品,庄大壮不作为被告,而只能列报社作为被告。

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24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进一步规定,在名誉权案件中,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赵某和秦某作为受侵权的当事人,其住所地庄河市甲区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而不能适用移送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中,庄大壮属于报社的记者,其新闻报道系职务作品,只能列报社为被告。

第29题

假设一审程序中赵某撤诉,是否影响秦某进行诉讼?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一审程序中赵某撤诉,并不影响秦某进行诉讼。因为赵某与秦某的诉讼,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存在两个诉讼标的,彼此之间具有独立性。 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本案就赵某与秦某而言,存在两个因名誉侵权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即两个诉讼标的,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赵某的撤诉不影响秦某的继续诉讼。 第30题

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详细解答: 《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31题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如何?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____

参考答案: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仅对上诉状中载明的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即只审查赵某的上诉内容。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可以依法改判。 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另根据《民诉解释》第323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32题

秦某未提起上诉,对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秦某可以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要求执行一审判决,因为秦某与赵某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详细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赵某的上诉对秦某并不产生效力,秦某的案件因其未上诉而直接发生效力,可以单独执行一审判决。 第33题

假设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或吞并?____ 参考答案: 若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本诉与反诉两部分中对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进行抵销或吞并,而对于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不能相互抵销或吞并。

详细解答: 本案在执行中可适用债务的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

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的一个基本要件便是,双方的债务依其性质可用于抵销。在本案中,损失赔偿部分可适用抵销,但赔礼道歉在属性上根本不能适用抵销。 上一题 成绩单 答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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