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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适用的关系

来源:我们爱旅游
经济与德 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适用的关系 魏洪琼 (宁夏电力设计院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 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 整机制的演变。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使得 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出现了两种方式:工伤 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 偿。这样的法律状况在我国也是存在的:作 宁夏银川 750001) 所以应允许受害雇员可同时主张侵权行 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受害雇工可 任主体仍然是雇主。其立法目的并不是追 究谁的过错,而是通过筹集保险费对受害 为行政法规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害人 人的损害提供补偿。因为引起损害发生的 行为,“系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 法性可言”,其着眼点在于社会整体利益, 而非具体个体利益。 (二)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 以选择先请求保险机构按工伤保险予以赔 偿,社会保险机构在赔偿后即取得对侵权 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应仅限于社会保险 机构支付给雇工部分,如果社会保险机构 的赔偿少于侵权损害的赔偿,则雇工有权 有权请求给付工伤保险基金,最高人民法 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3]20号)规 定,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 求第三人承担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那么,这两种赔偿责任或者说受害人可能 享有的双重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如何、在我 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如 何适用相关的法律、受害人应该如何正确 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未来的相关法制如 何构建,就成为必须在理论上做出科学回 答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制 度比较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 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 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 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 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以 工伤保险的方式赔偿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受 害人的人身损害,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受 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受害人和雇主都 可以避免费事费钱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因 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而减少赔偿金等。同时, 工伤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一 种,受害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 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请求侵权 损害赔偿。较工伤保险赔偿而言,普通人身 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较宽泛、赔偿标准较 高、赔偿的金额较大。但这种救济方式存在 诸多局限性:受害人面临举证不能和执行 不能的风险、诉讼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适 用过失相抵等规则会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 偿大打折扣。具体来说,工伤保险赔偿与侵 权赔偿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律价值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属于私法领域的法 律制度,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原则。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背 法律和道德、侵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否定性评价和非难。通过损害赔偿等手段 达到制裁、教育行为人的目的。着眼点在于 平衡个人利益,实现分配正义。 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属于社会法领域的 法律制度,l通过社会保险手段,由雇主按事 故发生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将雇主个体 责任转嫁到由保险机构来承担,实质上责 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制裁侵权行为 再向侵权人赔偿。受害雇员也可以先选择 人,填补被害人的损害。各国立法基本上采 向侵权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如赔偿不足 纳了全面赔偿原则,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或得不到实际赔偿时,受害人还有权向保 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也较高。工伤 险机构要求赔偿其差额部分。 保险赔偿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保障雇工 第三,从合理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的 最低生活水平,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仅限 视角考察,若采取兼得模式,允许工伤职 于物质损失,而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赔偿 工就同一伤害获得双份补偿,是对有限社 的标准结合雇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和社会最 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各国立法例多数明令 低标准确定,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而不是 禁止这种做法。相反,在补充模式下,工伤 赔偿性。所以,其给付金额有限,一般侵权 职工获得的赔偿虽然可同时来源于工伤 行为损害赔偿之数额高于工伤保险赔偿。 保险给付和民事赔偿,但其获得赔偿的总 额不超过其实际损失,不会发生所谓的“意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制 外收益”,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度构建设想 在确保雇工基本利益的基础上,兼顾 三、结语 公平和正义,协调侵权人、社会保险机构利 工伤保险赔偿在解决劳动者索赔效率 益,达到保障雇工利益制裁侵权人的目的, 方面无疑起到了进步的作用,但是其制度 又能使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资 又没有顾及劳动者个性的要求。我国针对 源有效率的分配。在两者关系上应采用互 不同侵权行为人而采取了内外有别的立法 为补充模式,即雇工所取得的利益是单一 方法十分不足取,而且规定得相当模糊,使 按工伤赔偿或单一按侵权民事赔偿应得的 当事人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为此,笔 最高额为其所得赔偿,同时规定保险机构 者建议采用互为补充模式,即单一按工伤 的赔偿额为最高额与侵权赔偿额的差额部 赔偿或单一按侵权民事赔偿应得的最高额 分(不包括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允许 为雇工所得赔偿;保险机构的赔偿额为最 雇工先向实际侵权人或保险机构予以赔偿 高额与侵权赔偿额的差额部分(不包括侵 或补偿,不足部分要求保险机构或实际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受害职工可以选择 权人予以补充,保险机构对实际侵权人在 先请求保险机构按工伤保险予以赔偿,社 支付范围内超过部分享有代位追偿权。其 会保险机构在赔偿后即取得对侵权人的追 理由如下: 偿权,该追偿权应仅限于社会保险机构支 第一,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和人身损害 付给职工部分。如果社会保险机构的赔偿 赔偿立法创设的目的。采取补充模式,则以 少于侵权损害的赔偿,则职工有权再向侵 工伤保险为主要赔偿机制,民事赔偿只是 权人赔偿。受害职工也可以先选择向侵权 作为补充,体现部分替代的思想,与工伤 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如赔偿不足或得不 保险创设的目的相符合。同时,这样既可以 到实际赔偿时,受害人还有权向保险机构 对侵权人的行为予以制裁,又确保工伤职 要求赔偿其差额部分。 工得到应有的保障,也不致导致工伤雇工 与非职工自然人应被侵权而得到的赔偿 不同,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立法创设的目的。 第二,符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雇工 相对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来说是 弱者,为了使其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 补偿,应允许雇工有权先向其保险机构予 以工伤赔偿,不足部分再向侵权人提出赔 偿。因为侵权人可能无能力赔偿或侵权人 逃逸下落不明实际上得不到赔偿,而且,请 求侵权人赔偿的时问较长,耗费精力较大, 成本较高,不能使雇工及时迅速得到赔偿。 商品与质量201 0年1 2月刊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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