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50016-2006)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6 1 2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甲 乙 丙 丁 1 2 3 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注:1 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2 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设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戊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50016-2006)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 类别 项别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1 2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甲 乙 丙 丁 戊 注: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质量超过物品本身质量的四分之一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3.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50160-2008)
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甲 乙
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50160-2008)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10%(体积) ≥10%(体积)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液化烃 类别 甲 乙 丙 A B A B A B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28℃≤闪点≤45℃ 45℃<闪点<60℃ 60℃≤闪点≤120℃ 闪点>120℃ 可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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