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签订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按照劳动法规定应⽀付⼀定的补偿⾦,该补偿⾦是否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以内免征个⼈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下⾯,店铺⼩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个⼈领取⼀次性补偿收⼊时按照国家和地⽅政府法规的⽐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费、基本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本通知⾃2001年10⽉1⽇起执⾏。以前法规与本通知法规不符的,⼀律按本通知法规执⾏。对于此前已发⽣⽽尚未进⾏税务处理的⼀次性补偿收⼊也按本通知法规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对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次性经济补偿收⼊,应按‘⼯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考虑到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数额较⼤,⽽且被解聘的⼈员可能在⼀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因此,对于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可视为⼀次取得数⽉的⼯资、薪⾦收⼊,允许在⼀定期限内进⾏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除以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的⽉⼯资、薪⾦收⼊,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按实际⼯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因此,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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