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4/7/23 | 文章点击数:1218 |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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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工[2010]6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月1日起,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监管账户。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措费由《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09]358号文)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必须按照《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计取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挪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及其招投标文件明确安措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
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将安措费单独列出。
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内发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监管银行签订安措费专项资金监管协议,设立监管账户,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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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备案前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安措费监管帐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时,应当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提交《兰州市建筑工程安措费存款报告单》(附件一)、安措费存款凭证原件、施工合同备案证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附件二)和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未具备或未提交以上资料的,建筑工程不符合开工安全条件,市安监站不予办理安全条件备案。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据《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并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安措费项目组成和使用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市造价站和市安监站。
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事项,并由总承包企业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企业实施的,分包企业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分包企业拨付安措费。
第十一条 安措费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阶段申请的方式管理。
(一) 工程开工后,经开工安全条件核查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可提出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50﹪,用于临时设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购置及设备设施检测。
(二) 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完成其工程量的50﹪时,经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标准后,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30﹪,未达到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可申请使用。
(三) 工程收尾前,经核查施工现场一直保持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20﹪。
(四) 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标准的不予拨付,或上阶段已拨付的费用未落实到位的部分,在下一阶段拨付时扣除,工程竣工后,剩余安措费将留存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每阶段申请拨付安措费时应首先填报《兰州市建筑工程安措费申请使用考核表》(附件三)、已支出费用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附件二)及凭证资料,报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审核认可。然后报市安监站审核备案,送指定监管银行申请支付安措费。
施工企业报送资料的同时应一并将监理企业根据《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与施工安全评价暂行办法》(甘建工[2005]64号)对该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安全评价表》附上。
监管银行接到市安监站同意的安措费申请使用考核表后,及时按考核表上的申领金额拨付安措费,并将结果通知反馈市安监站、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在提出安全费用申请后,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审核确认工程的形象进度、现场安全管理及费用使用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做出施工阶段安全评价。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兰州市建筑工程安措费申请使用考核表》。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兰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兰州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保证每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措费的专项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标准。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企业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确认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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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单位未提供安措费,对施工企业提出施工要求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擅自挪用安措费,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罚,并按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向分包企业拨付安措费,造成分包企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或《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检查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签认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意见的,责令整改。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有关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原件即办理安全条件备案的 (二)发现违反本细则不予查处的;
(三)无正当理由阻挠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的。
第二十条 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和皋兰县安措费专项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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