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基金从业《证券基金基础》基础讲解(二)
海外市场发展
一、投资基金国际化投资概况 (一)投资基金国际化的产生与发展
投资基金进行跨境投资、销售或管理,被称为投资基金国际化。
投资基金的国际化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而出现的。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金融及投资市场出现国际一体化的大发展,基金的运营及销售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 (二)投资基金国际化的意义
从投资角度来看,本国基金投资于国际证券市场,目的是能够自由地选择投资地域和投资标的。
从风险分散角度来看,国际化基金在全球不同的证券市场上进行资产配置,可以较大幅度地减少非系统性风险,甚至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对冲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对于投资对象国而言,国外基金在本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购买本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产品,是一种较好的融资方式。
二、投资基金监管的国际化发展概况
(一)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制度。
国际证监会组织组织成立于l983年,现有近200个成员,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是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中国证监会已加入该组织的全部委员会。 国际证监会组织关于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制度如下。 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原则。
首先,监管机构应建立向希望出售或管理基金的个人或机构发牌并实施监管的一套标准;
其次,监管机构应制定有关基金的法定模式、构成以及分离和保护客户资产的法规; 再次,监管机构应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相同原则要求基金进行披露,从而判断基金是否适合于一个特定投资者并评估投资者在该组合中权益的价值;
最后,监管机构应确立基金资产评估、基金单位定价和赎回的一个适当和透明的依据。 2.关于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制度。
国际证监会组织认为各国确立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标准应考虑如下因素: (1)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程度; (2)资本是否充足;
(3)是否具有特定的权力和职责;
(4)是否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程序和健全的内控机制。 3.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 (1)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2)保护客户资产;
(3)公平、准确地进行资产评估和定价; (4)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赎回。
4.关于基金跨境活动的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 (1)相互提供信息;
(2)提供自发性协助:未经他方主管机构的请求,将其有关信息,主动提供给他方主管机构;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实地检查。
5.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机构职能的制度。 6.关于自律监管的制度。
(二)欧盟(EU)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制度
欧盟金融市场的投资基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事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业务的投资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类是所谓的另类投资基金。
欧盟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以《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CITS指令)为核心。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基金监管规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是由30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经合组织在2005年发表的《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白皮书》提出了该组织对新时期投资基金治理及监管的原则性建议。《白皮书》共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法律法规框架; 第二部分是投资者权利;
第三部分是基金行业经营者的角色; 第四部分是市场纪律与市场体系; 第五部分是透明度与信息公开; 第六部分是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 三、欧盟的基金法规与监管一体化进程
欧盟各国进行了多种形式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其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也趋于一体化。 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是欧盟跨境投资基金的主要模式。
根据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指令成立的基金在很多市场都可以进行销售和投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基金品牌。
(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指令 1.UCITS系列指令的发展历程:
(1)UCITS一号指令规范了UCITS的批准、投资政策、信息披露、跨市场销售、单位信托、投资公司、托管机构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2)2001年底修订UCITS指令(即UCITS三号指令)。 (3)2002年发布UCITS三号指令。
(4)2009年1月,UCITS四号指令在欧洲议会获得通过。 2.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一号指令:
1985年12月,欧盟的前身欧共体发布UCITS一号指令。
(1)指令的适用范围:UCITS基金是指从公众募集资金只投资于可转让证券的基金,指令的管辖原则以母国为主,东道国为辅。
(2)UCITS基金的核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UCITS基金必须获取其所在国监管机关的核准方可开展业务。
(3)关于投资政策的规定。投资政策是指令的重点内容,包括可投资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与投资禁止等。
3.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三号指令具体内容包括: (1)管理公司的护照; (2)更复杂的风险分散规则; (3)更广泛的投资品种; (4)更广泛的业务范围; (5)引入简要招募说明书; (6)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7)过渡条款。
4.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四号指令修改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1)引进基金管理公司通行证。
(2)跨境分销程序实现简化,注册流程更简便,并支持UCITS部门更快速地启动跨境营销。
(3)为UCITS基金的国内和跨境合并创建法律框架,允许UCITS整合,设立便利跨境基金并购的程序,加快现有的大型基金并购小型基金的趋势。
(4)引进主从结构基金以促进资产池的组建,允许某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从基金)被另一UCITS基金(主基金)完全投资,帮助UCITS基金实现更大的规模经济和更低的经营成本,使得法律框架对于有意创立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5)以最新标准化的“投资人关键信息”文件替换原有的简化募股书。后者通常被认为太过复杂而不利于投资者的理解,而新的标准化关键投资者信息文件则能向投资者提供公平、清晰和易懂的信息。
5.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指令的发展展望:
(1)UCITS五号指令的改革计划包括加强托管人的责任、完善收益回报政策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2)UCITS六号指令的研究重点包括:①扩大可以投资的资产范围;②完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规则;③研发高效的组合管理技术和流动性管理工具;④提供托管人的护照等内容。 (二)《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注册监管; 2.监管机构设置;
3.基金杠杆水平和流动性要求;
4.管理人薪酬; 5.资金托管;
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剥离”规定; 7.初始资本金要求。 四、各国基金国际化概况 (一)英国基金投资国际化概况
英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国际化非常充分,是欧洲最大的资产管理中心,全球第二大资产管理市场。
2013年年底,英国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已经达到5万亿英镑,其中有2万亿英镑的资产来自境外客户,境外注册基金的规模达到7750亿英镑,而总部设在英国境外的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在英国境内管理了约55%的资产。 (二)美国基金投资国际化概况
美国基金的国际化投资进程是伴随着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开放而不断往前推进的。 美国基金国际化的另一表现是基金海外发售募集资金。 (三)卢森堡
作为欧洲第一、世界第八大金融中心,卢森堡拥有全球第二大基金资产管理市场、全世界20%的管理资产,同时也是另类投资基金的中心。 (四)爱尔兰
爱尔兰是欧洲最主要的基金注册地之一。自1985年UCITS一号指令启动以来,爱尔兰已成为跨境UCITS基金的同义词,其注册基金资产的近80%都属于UCITS基金。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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