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治安案件查处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短推进,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强治安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刑事调查措施,保障了办案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办案过程中
关键词:治安案件存在问题原因危害对策
一、治安案件概述办理治安案件是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是治安管理部门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教育、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有效办理治安案件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一)治安案件的概念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以“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原则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关于治安案件的定义,各种表述不尽一致,但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释和把握。
1.构成治安案件这一法律事实的核心内容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违反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经济、民事行为,更不是有悖道德的行为。
2.确认治安案件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与查处治安案件的相关法律规范。
3.确认治安案件的当时,必须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在确认时,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应予以立案,也就不能称为治安案件。当然,“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是立案机关在立案时的一种确认,即在当时根据通常情况,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4.治安案件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或组织,即公安机关立案
确认的,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确认治安案件和立案。
(二)查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三)有效办理治安案件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治安案件,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视其情节与危害后果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这不仅能够惩戒违法者,使其不敢再犯,并努力减少或挽回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同时,对其他可能从事违法犯罪人员也有着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人们自觉遵纪守法,共同维护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查处治安案件都是依法追究那些扰乱妨害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现阶段,我国正在建立与发展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精神文明,努力使我国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因此,及时、准确地查处治安案件,对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有利于分析治安形势,提出治安对策
公安机关估计和分析一个地区一定时期的治安形势,评估标准的内容相当广泛,其中包括治安案件的发案率和查处率。治安案件的个案危害性虽不及刑事案件,但它的发案率大大超过了刑事案件,不仅量大而且面广,影响也比较大。因此,认真查处治安案件,及时掌握治安案件的情况,研究作案对象的特点和发案规律,就为公安机关分析治安形势、采取相应对策管理社会治安,提供了重要的客
观依据。
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充分保障社会主义的民主;既要严肃处理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又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切实做到不枉不纵。而且,只有对少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予以处罚,才能有效地保护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切,不仅说明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相统一的关系,而且也是加强民主与法制的一条重要途径。
有利于预防、减少犯罪,教育挽救违法青少年
查处治安案件,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受到一定的痛苦与损失,让他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从而接受教训并及时改正,以免走上犯罪的道路。尤其是一些违法青少年,由于他们的世界观尚处于形成之中,通过查处他们的案件对其及时进行教育挽救,往往能够立竿见影,使其改邪归正,以此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
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不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在新形势下,这一类治安案件大量发生。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查处,必然在群众中产生误解和不满。因此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治安案件,真诚的为被侵害人追偿损失,为群众排忧解难,从而密切警民关系,在广大人民
群众的支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二、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普法的深入及公民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民告官”的治安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加,公安机关败诉比率也呈上升趋势,因此,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查处治安案件一直是公安机关的
主要工作,也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随着全国范围执法质量活动的不断深入进行,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违法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由于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重刑事案件而轻视治安案件的问题,使得治安案件查处质量低的局面令人担忧。治安案件的个案危害性虽不及刑事案件,但它的发案率大大超过了刑事案件,不仅量大而且面广,影响也比较大,在当前经济转型期的形式下,如果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治安案件不能及时的依法查处或执法质量不高,必然在群众中产生误解和不满,从而影响警民关系,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思想认识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治安案件立案查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少数民警片面地认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比较小,立不立案、查不查处不影响大局,不会对社会只需形成大的影响;二是怠惰情绪。查处治安案件程序繁琐,有的难度较大,有的忙活了几天案件,也不一定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如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公司财物案件的立案、查处等,用了很长时间调解处理,最后往往还不能成功,即便有的成功了,只要一方反悔,还得到法院处理。因此,少数民警出现了畏难情绪,而不愿去查处;三是查破治安案件的奖惩机制不如刑事案件的严格,效应不明显,因查破办理治安案件而立功受奖的现象几乎没有。因此,少数急于出成绩、给予成名的民警,办理治安案件就会出现被动应付现象。
(二)受理环节问题 1.主动发现受理的案件少,被动受理的案件多的情况。主要原因是:一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二是有些治安案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的范围,而不涉及公民个体的具体利益,只涉及违法行为
人之间的利益,且都是相互自愿、相互获利的行为。因此即便其他
人知道了也不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去报案,多数只能靠公安机关主动去检查发现。三是基层公安派出所警力少任务重,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民警之日疲于应付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无警力、无精力去搞治安案件受理检查工作。再则,即便是主动受理一些治安案件,也大多受利益驱动,只受理一些赌博、卖淫嫖娼、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罚款额较大的案件。 2.受理严重不足;治安案件的受理数远远低于治安案件的实际发案数。尤其是盗窃自行车、盗窃家禽案件,群众很少报案,甚至有的民警的自行车被盗了也不报案。主要原因是:一是群众认为报了案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专案专办,大多类似案件破不了,还不如不报;二是认为报案还要填写相关材料,既耽误时间又麻烦,所以干脆就不去报案了;三是对于在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的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有些业主不敢报案,也不愿报案。不敢保安是害怕惹火烧身,遭到报复,不愿报案是害怕报案了民警来查处,影响自己的经营。
(三)立案不实问题
2005年度,某市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全市应立而未立治安案件1886起,占全市治安案件总数的14.03%。立案不实的原因:一是治安案件查处程序繁琐,一旦立案就要依程序行事,会牵扯不少精力;二是立案就要登记各种台帐,以应对每年必查的执法检查,麻烦;三是片面理解公安部提出的“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片面强调案件不破不立的方式来达到这一要求;一味强调发案少,认为发案多了就是社会治安没有搞好,工作没有做到位,怕承担责任,怕砸牌子。事实上,立案率高说明民警工作认真负责,立案和报案渠道畅通,同时案件多违法率上升可正确反映民警工作量和难度,以便向政府部门申请更多的经费和器材装备。有的甚至破了也不立,因为立案就要补台帐,增加了工作量。
四是有些案件即便立案查处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打架斗殴案件,立案前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已达成一致协议,如果再立案查处,不仅民警工作量增加,而且当事人也因处理周期长而不满意。五是受本单位、个人利益驱动的影响,存在好大喜功,报喜不报忧,或多报喜少报忧的思想,造成治安案件有“不破不立,不处不立,处而不立”的立案现状;六是基层警力不足是一个重要方面;大量公安基础工作和担负着辖区一方平安的
重任都需要基层民警来具体负责,其业务内容涵盖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户籍、人口管理、治安和刑事案件侦查处理、国内安全保卫等等,每一项工作都十分重要,都需要民警来具体抓。同时还要经常配合其他行政部门进行一些非警务活动,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一种奔命状态,因此大量的工作使本来就非常繁琐的治安案件查处变得无力顾及了,只有采取尽量少处理或淡化处理;七是部分当事群众由于所受损失、伤害不大,违法人员与受害人通过某种中介“私了”了案件,再加之怕麻烦等情绪作怪,而拒绝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配合弄材料,致使案件无法立案查办。还有一些因素也是导致治安案件立案不实的,如公安机关内部有些脱离实际的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制约了治安案件如实立案,立案标准没有严格统一,比较模糊,群众的治安案件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也造成大量的治安案件自行消化的原因。
(四)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遵守法定程序是执法机关正确执法的前提。严格的法定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措施,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治安处罚程序是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中遵循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时限等。但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办案中程序违法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违反告知与听证上: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告知是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前,告诉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有的民警将告知误认为宣告治安处罚决定书,由此不实行告知。实际上,第二、不告知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听证范围之内的案件特别是较大罚额的案件,采取种种规避法律的方法不向当事人告知听证的权利,使本应依法按听证程序办理的,反而以一般程序处理,以达到所谓的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第三、对不属于听证范围之内的案件,个别公安机关因理解错误也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结果是不能启动听证程序,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和不满。
(五)处罚权滥用问题
治安处罚权中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为解决纷繁复杂的治安问
题,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主观能动性,公平公正的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全面实现处罚手段的社会价值,《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很大的治安处罚决断权,包括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处罚、如何定性处罚等法律评价问题和处罚问题均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与其他自由权力一样,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来不是无度的和不加制约的。相反,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范围之内,基于正当考虑,符合法定目的和精神的要求,做到罚过相当,既要受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双重规范,在实践中,这一权力的滥用较为严重:
1.不符合法定目的。即治安处罚权的行使不是“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是出于其他不当甚至违法的目的。现在,基层公安机关存在着的“有油水”案件争着办,“没油水”案件懒得办的现象。如“查禁赌毒黄”这本是老百姓拥
护的大好事。然而当前却有部分公安干警打着“查禁赌毒黄”的幌子,把罚款、收钱、搞创收作为自己的最终目的。有的为此不惜以身试法,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程度。
2.不适当的考虑。这体现在:一是裁量案件时,未考虑依法应当考虑的有关因素。如违法的情节、后果、认错悔改等;二是处理案件是考虑了法律不考虑的因素,如当事人的身份、家庭关系、户口性质等。不相关的考虑往往导致处罚结果失去准确性。
3.处理显失公正。公正是任何一种法律制裁的精髓之所在。《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然而,执法中显失公正的处理屡见不鲜。如,对情节一般的赌博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在不具备从重的法定条件下,从重甚至顶格处罚的相当普遍。
(六)办案民警的业务素质问题
1.准确定性是民警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能否正确处罚的前提。少数基层民警弄不清、把不准行为侵害的客体,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已经构成犯罪的当作一般性违法行为来处理。对一些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构成犯罪的行为却立为治安案件予以查处。如
有的公安民警将婚外性行为按流氓行为查处,将没有造成轻微伤害的殴打他人行为立为治安案件查处;对于轻伤害行为,有些在案件卷宗里的医院病志中已经反映出构成轻伤害,公安民警不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而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有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而按抢夺行为予以查处;有的已经构成妨碍公务罪而按阻碍公务行为予以查处,等等。还有就是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做调解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这类纠纷往往发生于邻里之间、同事之间、朋友之间,公安机关是从有利于人民内部团结,教育群众遵纪守法,预防矛盾激化,减少和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予以强调的。公安民警在查处这类案件时往往对这一规定把握不准,有的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甚至互相不认识的情况下也做了调解处理;有的明显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结果也进行调解处理,这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法定前提条件。公安机关从受理治安案件起就应积极主动的开展调查研究,收集跟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只有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具有可靠的根据。在治安案件查处中,执法实践中,办案民警对涉及定性处罚的基本案情较为重视,容易做到“事实清楚”。但在证据材料的收集、审查、运用方面,与法律的要求则相差较大。从很多治安案件反映出的情况看,这些差距表现在:一是证据数量较少,收集到两三个证据材料即行裁决的并非个例;二是依然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淡化其他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口供+报案材料”的定案模式,依然带有一定得倾向性。如吸扎毒品案件、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案件,甚至在卖淫、偷窃案件中都存在这种现象;三是有些案件存在着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
(七)办案民警政治素质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形势也更加错综复杂,各类案件逐步成高发态势。随着案件的多发,未能及时查结的治安案件也大量增加,
成为困扰公安工作的一个难题。治安案件往往同人民群众有着直接的利益联系,查处久拖不决,势必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满意度。造成治安案件久拖未决的主客
观原因很多,但最核心的因素取决于办案民警政治素质的高低。政治素质的主要表现在办案民警责任心的问题上。责任心不强的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表现为:其一, 已查证结束的案件,就因为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案卷被束之高阁,未能及时查结。其二, 受理案件后,大多不搞旁证材料,有时只有一份报案材料,对有价值的线索也不作进一步查证,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其三, 受理案件后,由于当时涉案的违法人员在逃,案件没有马上处理,过后此案就烟消云散。三、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社会原因从客观上讲,存在这些问题是有其社会原因的:一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人治”因素影响较深,政出多门,加之长期以来的习惯势力和个体素质的差异,执法人员的整体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不高;二是执法环境较差。由于公民整体的法律意识还较淡薄,加上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难度增大;三是警力不足、经费紧张的矛盾严重困扰公安机关。基层公安机关面临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经费紧缺等问题长久以来得不到解决,给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各地普遍实行通过罚没款返还形式解决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不足矛盾,这是变相地鼓励公安机关罚没款,它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重罚轻处,以罚代惩等现象的发生;四是查处治安案件的重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法》和其他的行政法规之间衔接脱节,无法适应当前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给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与激励机制不完善一是监督制约不力,检查流于形式:公安机关内部全方位的警务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健全,现有的督察部门职能未得到完全发挥,更多只限于对警察队伍外在形象的纠察,不能深入到执法活动中;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多数情况下是事后监督、办案结果的监督,缺乏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办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警务公开制度未真正贯彻到实际办案过程中,只停留在形式上,
难以发挥社会监督力度;权力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与内部相互脱节,没有形成监督检查的巨大合力;未建立起完善的执
法责任制度;二是考评标准不尽合理,易形成唯“分”是从的局面: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实行末位调整、末位淘汰制度,评议的主要依据是岗位责任考评的得分。这本是激励民警努力进取,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有力措施,但是,由于岗位责任制的考评标准中破治安案件和处罚的得分远比作纠纷调解、办理暂住证的分数要高,且治安处罚还有所内处罚与分局处罚之分,案子办的多,分数就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民警在工作中只注重自己得分的多少,忽视了案件的质量。
、部分民警思想观念、法律素质、执法水平不适应形势发展和法律不断更新变化的要求。新的形势发展和新的法治环境对公安队伍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一些民警不注重政治学习,在思想观念上不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要求,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思想观念陈旧保守,特权思想严重;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受经济利益驱动,使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原则渗透到执法活动中,执法不公;法律意识淡薄,执法水平不高,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对业务培训敷衍了事,不能掌握法律的更新变化,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
四、治安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所产生的危害
(一)容易误判社会治安状况治安案件发现、受理不足,立案不实,会使上级公安机关不能根据统计数字真实了解社会治安现状,不能及时掌握社会治安的新动向和发展趋势,不能掌握治安案件发案的重点。苗头和规律,不能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制定斗争策略,从而不能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严重削弱公安机关深挖、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一些看上去不起眼的治安案件,如偷盗自行车、家禽家畜、少量钱财、打架斗殴等案件,在这些案件背后
可能隐藏着更大、更多的案情,但由于未发现、未受理或查处不力,致使案件没有及时破获,结果不仅违法人员没有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可能失去获取一系列其他案件线索的机会,使某些与之有关联的案件、甚至是一些重、特大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并助长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滋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发生更多治安、刑事案件,从而使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社会风气败坏。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治安防
范工作受到冲击,群众没有安全感。
(三)降低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
治安案件发案率比刑事案件要高,并且多数都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有密切、直接的关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治安案件能否顺利告破,并得到及时处理,将直接影响到群众多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由于大多数治安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加之新的治安案件不断发生,那些没有得到及时打击的违法犯罪分子,继续在社会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人民群众生命则一度继续受到威胁,安全感有增无减,最终导致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信任度下降,对公安工作不支持,使公安工作失去最坚实、最宝贵的群众基础,从而影响警民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民警的职业自豪感和工作积极性。另外,由于查处不力,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容易引发受害人到处上访告状,从而影响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不利于提高民警的素质
治安案件发现、受理不足、查处不力,容易使少数民警养成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作风懒散的习惯,甚至对人民群众漠不关心,这不仅削弱了公安机关整体作战能力,而且一些民警失去了在办案中熟悉法律、提高业务水平的机会。
(五)助长了弄虚作假的歪风,破坏了警风不如实立案,实际上也是一种腐败现象。运用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数字掩盖社会治安的真实情况,一方面是为
了完成各种指标数字,推卸各种责任,捞取各种名誉、好处;另一方面也给上级公安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提供了虚假的情报信息,致使上级公安机关和决策层对基层的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的认识和掌握产生偏差,从而误导公安实战工作。这种弄虚作假的歪风,势必会破坏警风。
五、思考与改进对策
治安案件同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刑事犯罪案件紧密相联。治安案件查处是实施治安管理的重要法律手段和有效保障,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措施,因此,就当前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思考改进对策: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民警综合素质
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业务培训教育、进一步全面提高民警的综合
素质是当务之
急。首先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民警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荣辱观,使民警真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观点,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其次要加强法律业务培训。执法者的法律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执法的效果。各地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
(二)充实基层警力,解决经费紧张问题
1.目前基层警力普遍紧张,远不适应繁重的工作任务。解决的办法:一是绝对增加,即通过吸收新警,充实基层;二是相对增加,即通过精减机关工作人员、充实基层。措施是招聘文职人员,将具有执法资格的民警充实一线。
2.经费紧张也是困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最大的问题。有效益的案件,如赌博、卖淫嫖娼案件争着办;无效益的案件,如打架斗殴等案件推着办。还有的案件,行为人无钱交罚款的就拘留,交了罚款则可不拘留,执法随意性大。这些现象都不利于治安案件立案、查处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由于经费紧张问题,有些市、县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指导部门,为了“钱”而只管办案,很少指导基层治安业务工作,甚至基本失去了指导基层治安业务的作用。有的上级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指导部门甚至与基层公安机关抢罚款数额大的案件办理权而出现矛盾。因此,解决公安机关经费紧张问题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迫在眉睫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落实责任制度,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1.合理划分派出所治安民警和社区民警查处治安案件的职责。要解放社区民警让其有足够多的时间深入社区。这样既能密切警民关系,又能主动发现治安问题;其次,要根据辖区范围大小,划定民警责任区,责任区民警负责一般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先期查处,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后,再移交派出所治安民警进一步完善调查材料、法律文书及汇报处
理;最后,要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法监督,健全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从而不断地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
2.上级业务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搞些调研活动,倾听基层民警的意见,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切实帮助基层民警解决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上级公安机关应组织懂业务懂法律的人员每年对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帮忙纠正和处理,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当年的目标考核和评优选活动。派出所要将干警办理治安案件的质量与评定等级挂钩,对存在的问题多,社会影响不好的要考虑给予处分。检查可采用开座谈
会、听汇报、群众举报、问卷调查、测评、办案民警自我评价等方法进行。还可调阅案件卷宗材料,有无问题,质量高低,一目了然。检查后要进行分析总结,找出原因,吸取教训,以期得到提高。对办案人员、法制部门和审批领导实行治安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对具体办案人员出现差错的,应分析原因,承担相应责任。因法制部门监督不力或者未尽到职责出现问题的,或因主管部门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没有把好关口而发生处罚错误,导致案件存在问题的,均要承担相应责任。要根据主观过错的大小,造成影响或危害的程序分别进行自我检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简化办案程序,适当下放查处权利
治安案件立案不实,查处不力,除少数民警主观上有怕麻烦的思想外,治安案件办案程序复杂,手续繁锁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程序繁琐造成办案成本高,工作效率低,社会效果差的状况。目前,理论界就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应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行政程序制度的建构对于建立和维持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把行政程序界定为行政行为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把行政程序规范界定为义务性规范,也就是说,行政程序规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义务性规范,行政程序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行为相对方权力的影响程度。这是对行政程序理论的重要变革。但是,行政程序并不是越复杂越好、
越严格越好,而应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安排。对于严重影响相对方权力的行政行为,如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应当设置较为严格的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对于不会严重影响或者不会影响相对方权力的行政行为,应当设置相对宽松的行政程序,给行政机关积极行
政、充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留有余地。因此,从查处治安案件的实际出发,应简化办案程序,适当下放查处权力,做到既不失公平又提高效率,让基层民警在办案中从“调查人”转变为“执法者”,从而最大限度的调动工作积极性。
(五)完善考核制度,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目标管理”、“责任制”是目前公安机关考核民警的主要理论依据和手段,但简单化、一刀切肯定是不可取的。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目标考核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工作更好的开展。然而根据调查的情况来看,基层派出所对某些考核指标颇有看法,比如有些地方硬性规定立案数要高于上年的20%、查处率要达85%以上等等,应该说这些都是不科学的。强调立案数上升与“发案少、秩序好”本身就相矛盾。有些地方为了应付目标考核,追求达标,不得不造假,玩数字游戏。因此,为了真正达到目标考核的目的,应切合实际的制定考核目标和方法。同时,建议实行量化考核与“模糊”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将考核目标细化到民警个人。“模糊”考核即主要通过回访案件当事人和走访辖区群众,对案件查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考核中扣分应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和被查实的投诉等的数字来对应完成,其他的除重大程序违法或徇私舞弊现象应进行扣分外,一般程序不当,处罚不合理的问题,则通过汇编典型案例,集中学习和点名批评等手段进行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促进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六)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把好审查关目前治安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制部门未能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直接关系。因此,县市公安局的法制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办案部门送来的治安案件材料,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进行认真审查。材料不全的要求补充,错误的要立即纠正,绝对不能马虎从事。
法制部门除了认真审查外,还要注意不断
提高自身的法治水平,提高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派出所长、治安大队长和主管治安的局长,对治安案件的立案、裁决处罚一定要亲自审批,审阅材料,严格把关。
(七)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实施,一是我国法制文明的又一大进步,是治安管理处罚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反映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民主与法制等新观念,许多新生的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将有“法”可依了,对我国法制化的进程起到了推动作用。二是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警察权力的精神,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并根据社会治安的具体情况,适时补充了相关内容。尤其是贴切社会、反映现实、保障人权、规范执法、完善程序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衔接诸多方面较之《条例》更加完善。一要通过法制宣传,使人们学法、懂法、用法,充分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让广大人民群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大力宣传人人担当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主动管理周围的治安环境,见义勇为,积极举报周围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支持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治安查处工作;三是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公安机关治安案件的查处。同时大力加强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宣传,提高群众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不仅显得尤为重要,更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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