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在法律上的特性及法律规制的基本需求
2021-06-07
来源:我们爱旅游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22卷第7期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2008年7月 v01.22 No.7 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Ju1.2008 中医药在法律上的特性及法律规制的基本需求 宋晓亭 (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上海2012o3) 摘要:中医药是我国具有优势的传统知识,其传承、运用、发展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都有 其自身的特点,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也有鲜明的个性,需要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来 予以规制和保护,以满足其完整继承、源头保护,人际同构、环境维系,尊重规律、维护规律,明确 权利主体、合理分享获益,文化内涵、精神需求等基本法律需求。 关键词:中医药;法律特性;法律需求 中图分类号:DF5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一tm4(20o8)07—0019—03 , £ ^ ^ ^ ^ ^ ^ 中医药是我国典型的传统医药,具有非常突出的自身 特点,既然中医药立法工作已经被国务院法制办列人2OO8 1 中医药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及其特殊性 年立法计划,那么对其在法律上的特性认识便是当前中医 立法的基本工作,它决定了中医立法是否能完成其立法目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 的,其法律的客观后果是否能表现出其应有的显性功能和 指向的对象…1 495,它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 隐性功能。 个要素。由于法律的发展是伴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具有不 通常来说,中医药包括中医与中药两个含义。中医是 同的目的和内容,因而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能纳人法 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具有现实 律客体的范围也是不尽相同的。但一种事物要成为法律 或潜在商业价值的、包含汉医(狭义中医)和中国其他各民 关系的客体一般应当具备3个基本条件:第一,必须是一种 族医在内的传统医学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中药是指在 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第 中医理论知识指导下应用的中药材资源,以及在中医技术 二,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一切人 知识指导下产生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等。 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第三,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 在中医药传承、运用、发展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整个 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占有和利用L2]1670 社会关系中,国家根据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需 在当今社会条件下,中医药作为典型传统知识完全符 求,通过法律、经济、政治、行政、道德、文化、教育等手段来 合法律关系客体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为:第 对中医药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有序调整,以满足国家和民 一,中医药已经成为我国优秀的文化资源、重要的卫生资 族的实际需要。在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调整中医药社会关 源、优势的科技资源和有潜力的产业资源,其存在与发展 系的手段中,法律虽不是唯一的手段,但却是一个主导的、 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命健康、社会和谐、文化安全和国家 基础的手段。以法律手段调整中医药的社会关系就形成 利益,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和潜在价值。第二,中医药理 了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关系,而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论知识、技术知识都是一种不可再生的传统知识,受到了 与内容三要素中,中医药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显著的特殊 社会经济发展、制度改变等因素所带来的不当占有和不当 性。中医药法律关系中的内容(权利义务)和立法的基本 使用的影响,以及由于西方文化对东方文化的排斥性而造 原则必须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规制中 成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积累和运用的根本性削弱;同时,作 医药的法律才能起到积极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中药材资源,也遭到了毁灭性的滥用, 作用,才能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疗卫生保健和产业发 具有在法律上迫切予以重新规制的必要。第三,我国中医 展中的作用,才能确认和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 药界的技术秘密和中药材资源(尤其是道地药材)都具有 收稿日期:2008—04—2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BFX050)。 作者简介:宋晓亭(1965一),男,江苏人,博士,副研究员,上海市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传统医药 知识保护和卫生法研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重庆工学院学报 人为的或地域上的可控制性。而作为传统知识的中医药 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越来越显示出其微观经济学上的边 用或不当使用,如把中医药的一些特有标志、符号、词语商 业化使用;或者借助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抢占由中医药而 衍化来的技术成果。利益的失衡需要借助法律来进行重 新规制。 际效用价值,同时也具备通过法律规定而形成人为稀缺性 的条件。 目前,在中医药领域,应当纳入其法律关系的客体主 要包括有下列几种事物: 2 中医药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及其特殊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 指法律关系的参与人l】J 492,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 1)中医药文物和资源。主要是指与中医药有关的自 然之物和人造之物,包括中医药方面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 产,如各种中医药文物、建筑物、遗址,药用植物、药用动 物、药用矿物的生境区等。① 2)中医药智力成果。主要是指在中医药形成和发展 过程中由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与中医药有关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④如中医药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含生 命知识、养生知识、疾病知识、诊法知识、疗法知识、针灸知 识、方剂知识、药物知识等)和各种技能,中医药特有的标 志符号及信誉等。 3)与中医药有关的行为。主要是指中医药法律关系 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它包括中医执 业行为、对中医药的管理行为(含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与 中药材种植和使用有关的行为(含不当占有和不当利用行 为)等。 4)与中医药有关的人格利益。主要是指与中医药界 有关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等。由于中医药是传统医药,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传统 知识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起源于广泛的社会、文化、环境 和技术领域的知识活动,与原住地的传统文化和传统社区 有特殊的联系,④与原住地民族的精神和信仰密不可分,因 而中医药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人格利益。 对上述中医药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进行分析,可以得出 中医药在法律上具有下列特殊性: 1)中医药知识属于传统医药知识,具备传统知识的一 般特性。中医药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具备传统知识所具 有的地域性、传承性、不可再生等的一般特性,还具有自身 的文献化程度高、理论系统性强等特点,不但需要创新发 展,更需要完整传承。 2)中医行医方式和治疗手段与西方医学迥然不同,具 有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中医认识生命和疾病的方法与 中国传统哲学思想有关,中医药所具有的独特理论体系, 其理论内涵与西方医学理论极不一致,这就决定了中医的 行为方式和基本治疗手段与西方医学迥然不同。要求其 规制法律应当符合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和发展规律。 3)中医药的整体已经处于主流文化的边缘,有灭失的 危险。中医药作为一个行业,其本身主要在原地域流传, 但由于回归自然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其相关信息逐 步被披露并成为一种资源。而其自身由于文化的失落被 逐渐边缘化,特别需要采取法律上的保护措施以阻止其灭 失的危险。 4)中医药不但具有现实的价值,更具有潜在的价值。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医药所蕴含的各种潜 在的价值(尤其是商业价值)被不断地发掘,相对于科技发 展的速度,其法律的滞后使中医药的这一特性容易被人滥 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l2l】 。所以, 中医药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是指在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 关系中直接相关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它主要包括下列几 种: 1)中医从业人员。指具有一定的中医药知识并能够 将之运用于临床实践中的人员。既包括依法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也包括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 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在中医临床实践上具备相应 知识、具有一技之长的人员。中医从业人员是中医药学的 主要实践者和传承人。 2)中医执业机构。指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的机 构,包括中医医院、中医院校及中医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 中医专科医院、中医康复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 医诊室及一切以各种名称面向社会而主要从事中医医疗 业务的单位。④中医执业机构是具有固定场所的、能提供中 医临床服务的专业性机构。 3)中医药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和中医药企业。中医药 科研机构是指从事中医药方面的科学研究、教育培训的机 构,其中一类是面向市场进行知识教育或技术开发,以获 得相应经济回报的单独设立的或公司内设的研究机构;另 一类是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或承担各类科研任务、不以经 济回报为主要目的的事业型教育、科研机构。它们是中医 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5年12月17日生效的《保护世界文化 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为“在本公约中, 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 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 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 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 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 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 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从 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 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 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 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lO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公约》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 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 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⑧111e Secretarial of WIPO.Revised Vers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Policy and LegaJ Options,Intergovermnentla Conun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enetic Resources,Trdaitional Knowldege and Folklore, Sixth Session(Geneva,Martch 15 to 19,2004),paragraph 59。 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1989 年1月4日发布。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宋晓亭:中医药在法律上的特性及法律规制的基本需求 药传承和发展的专业性机构。 中医药企业是我国企业中的一种,它是以中医药为主 要经营对象的企业,包括中药种植企业、中药饮片企业、中 21 律保护和其他法律规制上有下列几点基本需求: 1)完整继承,源头保护。中医药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具 有优势地位的传统知识。由于现代科学技术还不足以完 全正确地解释中医药的基本内涵,为了防止传统医药知识 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而流失,对这一传统知识的法律规制, 应当保证其完整继承、源头保护。这也是中医药作为传统 知识的第一位的法律需求。 2)人际同构,环境维系。中医药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 药生产企业、中药保健品生产企业、中医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中药批发零售企业等。它们是中医完成临床实践的辅 助性机构。 4)自然人。中医药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自然人是指具 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有可能成为中医药服务对象的人。既 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 以及无国籍人。他们既是中医药学的受益对象,也是中医 药学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 5)中华民族。一般来说,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 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民族”、 “国家”等也可以成为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民族作为法 律关系的主体,相当于私法人的属性,是追求民族整体利 益,享有特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团体。中华民族作为 与中医药有关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应当是一个独立的人 格,具有人格的一切属性、自觉意识和意志。中华民族是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传承教育的义务主体。 6)自然环境。自然环境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 的各种自然物质条件的总和,包括人类生活的一定的生态 环境、生物环境和地下资源环境,如大气、水、植物、动物、 土壤、岩石矿物、阳光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 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自然条件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 作用,自然环境的范围会逐渐扩大。 通常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物(包括动 物、植物等)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人类是大自然的 产物,人类与自然万物共同组成自然环境;中医学的核心 理论之一是“天人合一”、“天人相应”和“人与自然相为表 里”;中医药的生存、运用和发展无不与自然环境密切有 关,所以中医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但涉及自然人,也涉及 当地的自然环境。当地自然环境(如自然资源)在作为中 医药法律关系客体的同时,在中医药生存和发展意义上也 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7)中医药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医药行业协会。中医药 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或各级政府管理全国或地方中 医中药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行业协会是中 医药行业的自治管理组织,它能降低政府管制成本,更好 地为公众服务。它们是中医药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主 要机构。 可见,中医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除具有一般法律关系 中的基本特性外,还具有主体种类多,并且包括国家和民 族在内;其主体中不但包括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主体,还 应包括自然环境,以充分体现天人合一的理念。 3 中医药在法律规制上的基本需求 在分析了中医药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后,可以清晰 地看出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关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法 律规制上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立法原则和法律规范。 尽管中医药在法律规制上应当以宪法为基础,以国家 关于中医药的基本方针和人民需要为出发点。但其在法 性之一是将自然环境纳入到权利主体中来。“人际”即“天 人之际”的省称,意指人与自然之间及其相接、相交关 系_3 J。中医的核心理论之一是天人合一,人与自然相为表 里。中医对生命和疾病的认识是基于对自然环境的认识, 同时,中医药的生存和发展与当地的生态环境(包括药材 资源、气候条件等)密切相关,因而,把生态环境(包括自然 环境、人文环境等)放在与自然人同等重要的位置来予以 尊重和认识,维系当地中药材资源的物种和产量,是保证 中医药持续发展、完整传承的基本要求。 3)尊重规律,维护规律。要实现法律的各项积极功 能,立法者有责任认清法律客体的客观实际及其基本规 律,力求使立法者的思想、观念符合客体的实际。中医药 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和发展规律,如传承性、文化依附性、 医药合一、重在实践等,国家应当在认识中医自身行为方 式和思维方式之规律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和 调整;在认识中医药在国家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和在不同社 会阶段中应当具有的价值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其 利益并实现利益最大化。 4)明确权利主体,合理分享获益。中医药是最易获得 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领域之一。因而, 充分挖掘、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是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发展 的需要。在当今的知识社会和契约化社会中,中医药遭遇 了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的情形,需要对特定的人赋予特定 的权利来维系其存在。另一方面,应当考虑到中医药在文 化、卫生、科技和经济等方面发挥作用时的自身价值,应当 考虑到中医药可持续发展的民族需求和产业需求,在法律 上对利用中医药而产生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享。 5)文化内涵,精神需求。中医药不但具有明显的民族 性和地域性,而且与当地的传统文化密切相关,其形成发展、 思维理念、医疗方式等都具有鲜明的文化属性,是中华民族 传统文化的核心成分。中医药在这种特殊的文化氛围中得 以普及,离开文、史、哲等文化的滋养,中医药学将难以得到 发展。因而,保持特有的文化氛围,确保中医药的传承教育、 科学研究、临床实践在自身的轨道上运行,满足中华民族在 医疗文化、养生文化、道德文化和民族利益上的需求,是中医 药维持生存环境、运用环境的法律需求之一。 参考文献: [1] 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OOO.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 江山.人际同构:正义观念的衍更[J].现代法学,2001 (4):9—31. (责任编辑周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