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基本制度规范,规范了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组织架构、会议程序、议事规则、决定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以确保国有企业正确、有效实施管理、决策和监督。
一、董事会的组织架构
1.1 董事会由法定人数及以上的董事组成,经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或者选举产生。 1.2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和秘书处。
1.3 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席,负责领导董事会工作。秘书处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和秘书服务工作。
1.4 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规划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委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董事或管理人员组成。
二、会议程序
2.1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2 董事长应当定期召开战略规划委员会和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前审议相关议题,并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2.3 董事会会议按照议事日程顺序依次进行,董事长应当保证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2.4 会议记录应当详实,并由记录员认真核对,经过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记录。
三、议事规则
3.1 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严格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不能随意擅自更改议程。
3.2 同一议题只能在一个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不能分散在多个会议上讨论和表决。
3.3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议题,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决定或者签署有关协议,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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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重大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密,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四、决定程序
4.1 董事会对于企业的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保证多数意见被听取,并形成具有决策效力的决议。
4.2 任何董事当面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时,应当作为会议记录之一,并在决策中得到充分考虑。
4.3 对于涉及国家战略、国计民生、公众利益的重大议题,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即为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准确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实现国有企业的管理、决策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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