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有限公司襄渝二 线03标合同段 作业文件
xx隧道施工安全管理
文件编号:XY/ZY/AZB-10 受控印章:
文件版号: A 受 控 号:01 拟 制:安质部
2021 年 12 月25日 审 核: 2021 年 12 月25 日 批 准: 2021 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xx隧道施工安全管理
1.一般规定
1.1含xx隧道施工,严格执行《铁路xx隧道技术规范》,根据规定采用防爆型机电设备。不含xx工区,其固定机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移动作业机械可采用普通型。xx隧道贯通后,全隧道应按含xx工区管理;若贯通前含xx地段已做好衬砌,经检测无xx逸出,可按不含xx工区管理。
1.2xx隧道各工区均应进行xx检测,设置消防设施。含xx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1.3xx隧道应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有xx突出的隧道,应单独编制预防xx突出和揭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1.4施工中实测xx参数与设计文件有较大出入时,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根据xx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2施工xx检测 2.1xx检测组织机构
2.1.1xx隧道的施工单位,应建立专职的xx安检机构,负责xx安全检查与监测工作,其成员必须经过xx安全检测和通风专业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允许从事该项工作。
2.1.2隧道内应设专职的xx检测员,负责检查、督促安全措施的实施。当发现事故预兆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按有关安全规定采取处理措施。 2.2xx检测仪器 2.2.1在xx隧道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规定xx安全检测仪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和安装质量标准,以及xx超限时断电的范围。
2.2.2xx安全检测仪器应保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每旬必须调试、校正一次,平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2.3局或处应建立xx安全检测仪器检验站,负责对xx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定、检验、调试和备件管理,xx安全检测仪器大修工作应由国家认证机构进行。 2.3xx检测制度
5.3.1含xx工区每班应检查2~3次,不含xx工区每班应检查1次。每个断面应检查5点,即拱顶、两侧拱脚和两侧墙脚各距坑道周边20cm处。在该5点对坑道风流中xx和二氧化碳均应检查。 5.3.2xx检测地点及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爆破地点附近20m内的风流中及局部塌方冒顶处。 (2)坑道总回风的风流中。 (3)局扇前、后l0m内的风流中。
(4)各种作业台车和机械附近20m内的风流中。 (5)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内的风流中。
(6)隧道洞室中,如变电所、水泵站、水仓等处。 (7)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处。 5.3.3每个检测地点应设置明显的xx记录牌。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填写在xx记录本和记录牌上,并逐级上报。
5.3.4xx检测人员必须执行xx巡回检查制度。 5.4xx超限与处理
5.4.1坑道总回风流中xx或二氧化碳浓度大于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5.4.2开挖工作面回风流中xx浓度大于1%或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5%以及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4.3开挖工作面风流中xx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4.4开挖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 m3的空间中,如坍塌洞穴、避车洞等处,其局部积聚xx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局部通风处理。
5.4.5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警标,人员不得进入。
5.4.6停工区内xx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5.4.7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作业时,必须事先进行排放xx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5.5xx排放措施
5.5.1当检测到含有xx时,应制定排放措施,组织排放。 5.5.2 排放xx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止作业,关闭电源,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2)断开xx超限区以内的风筒,然后再开动风机。
(3)由外向里逐段排放。开始时,严格控制送风量,使回风流中xx浓度不大于1%。待被排放段的xx浓度降到小于1%时,允许逐渐加大风量,并由外向里逐步接长风筒。 5.5.3排放xx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排放前,应了解xx超限、积聚情况,机电设备与供电系统情况,并检查矿灯、自救器、保护器具等情况。
(2)吊挂风筒,检查好控制阀门,使开挖工作面处保持正常通风。 5.5.4排放xx时的xx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前,应在回风流中设置便携式xx检测仪。
(2)在回风坑道和接风筒前、后l0m内的风流中,xx浓度必须小于 1%。 5.5.5xx排放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坑道内所有机电设备及其开关附近20m内,xx浓度小于1%时,允许送电、开始工作。
(2)发现xx超限时,应查找原因,制定防止措施。 6爆破器材
6.0.1xx隧道在煤层与距煤层l0m内的开挖工作面,以及在xx浓度大于0.3%的石质坑道,爆破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并采用电力起爆,严禁采用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起爆。
若岩层开挖工作面及其前后各20m范围内的xx浓度在爆破全过程均不大于0.3%,可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非电毫秒雷管。
6.0.2严禁使用含水量大于0.5%的铵梯炸药和硬化的硝铵类炸药。
6.0.3采用煤矿许用炸药时,宜选用2号或3号炸药,有xx突出的地段,必须使用3号炸药。
6.0.4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 时间不得大于130ms。
6.0.5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在同一串联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电雷管。
6.0.6采用电力起爆时,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或多台起爆器起爆。
起爆器必须按规定检查,经试验,电流、电压符合要求后允许使用,并严禁将其带入爆破器材库。
6.0.7爆破网路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采用串联连线方式。线路所有连线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2)母线和连线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钢丝绳等导体接触。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坑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间距。
(3)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4)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使用单线把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当回路。
6.0.8雷管的电阻值测量和网路的导通检查,必须用爆破专用仪表。仪表的工作输出电流应小于30mA 。 7施工作业
7.0.1含xx工区采用普通光电测距仪测量时,其工作范围内的xx浓度必须小于1%。 7.0.2隧道内装碴前必须将石碴润湿。装碴机铲斗不得猛力与石碴撞击。
7.0.3在含xx工区爆破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钻眼前、装药前、起爆前检查)制度。
7.0.4含xx工区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钻前,应测定工作面附近20m内风流中xx浓度,小于1%时,允许开钻。 (2)在施钻过程中,应随时检测xx浓度。 (3)必须采用湿式钻孔。
(4)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5m。
7.0.5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取得爆破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7.0.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7.0.7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7.0.8在含xx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管药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为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在煤层内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均应用炮泥堵塞。 7.0.9炮泥应用水炮泥或粘土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上填满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7.0.10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未经妥善处理,不得装药或爆破: (1)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xx浓度达到1%;
(2)爆破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碎石、煤碴或其他物体阻塞坑道断面达1/3以上;
(3)风量不足,风向不稳,局扇有循环风;
(4)炮眼内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煤岩松散或有显著xx涌出; (5)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 (6)无炮泥、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
7.0.11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接触电气设备和运输、开挖机械等导体。
7.0.12电力起爆连线前,母线与起爆器的连接端必须扭结成短路,并应检查开挖工作面及母线沿经地段的杂散电流,若大于30mA,应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后,允许进行网路连接。
7.0.13爆破前,电雷管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进行。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应由爆破员一人操作。 连线后,必须检查全线路电阻值和导通情况,导通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的允许偏差为士5%,若不符合或网路不通,应短接母线一端,由爆破员一人检查线路和电雷管,确认导通电阻符合规定后,允许起爆器联线起爆。
7.0.14通电后若网路拒爆,爆破员必须先从起爆器上取下钥匙,并将母线从起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再等15min后,允许沿线路检查,找出原因。 7.0.15瞎炮(包括残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爆破。
(2)在距瞎炮不小于0.3m处另钻与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3)严禁用镐刨、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管药或从管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在炮眼残底继续钻眼或在瞎炮边缘用钻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高压风吹瞎炮。
(4)瞎炮经爆破处理后,爆破员必须检查炸落的煤和石碴,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前,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严禁在危险区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0.16开挖断面下部出现瞎炮时,严禁用机械清碴,并应按本规定7.0.15条要求处理瞎炮。
7.0.17爆破后15min,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xx、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xx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7.0.18使用电雷管进行爆破作业时,距爆源150m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作业,并不得采用步话器等无线通信方式在近区进行通信联系。
7.0.19在xx隧道中进行初期支护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xx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拱顶、台车、脚手架及其他易于形成xx积聚的地方。
7.0.20含xx工区用喷射混凝土作初期支护不能及时有效封闭时,其二次衬砌应紧跟开挖工作面。
7.0.21含xx工区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工作。特殊不可避免的作业如焊接防水板等,作业过程中的xx浓度应小于 0.5%,且其前后各l0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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