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自考国际私法模拟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首先提出不动产物权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法学家是() A. 巴托鲁斯 B. 达让特莱 C. .胡伯 D. 萨维尼 答案:A
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选择性冲突规范 D. 重叠性冲突规范 答案:B
3. 在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时,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和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常认为该人具有()
A. 内国国籍 B. 外国国籍
C. 住所地国国籍最后取得的国籍 答案:A
4. 我国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凡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某外国法适用之后,应适用() A. 国际惯例 B. 国际条约
C. 外国法中的相近规定 D. 中国法中的相应规定 答案:D
5. 下列各项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 A. 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 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 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D.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外企业签订的合同 答案:D
6.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是由() A. 联合国通过的
B. 联合国贸发会通过的 C. 欧盟通过的
D.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 答案:D
7.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 A. 法律的区际冲突 B. 法律的时际冲突 C. 法律的人际冲突
D.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答案:D
8. 依我国司法解释,涉外经济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作选择或选择无效时,应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就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来讲,在通常情况下,下述各项中,可视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是() A. 贷款或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B. 借款企业主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C. 利用借款从事开发或经营活动地的法律 D. 合同谈判并在那里签订的地方的法律 答案:A
9. 在国际私法上,破产程序问题应适用() A. 债务人国籍国法 B. 破产宣告国法 C. 债权人国籍国法 D. 破产财产所在地法 答案:B
10. 对于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最常用的是() A. 不当得利人的住所地法 B. 不当得利人的国籍国法 C. 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D. 不当得利之诉的法院地法 答案:C
11. 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哪本书中所提出来的() A. 《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B. 《国际私法总论》 C. 《法律冲突法》
D. 《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答案:D
12. 领事婚姻制度主要适用于在领事驻在国的() A. 本国领事或外交官员与驻在国的公民结婚 B. 本国公民与驻在国公民的结婚 C. 本国公民之间的结婚
D. 本国公民与任何第三国公民的结婚 答案:C
13. 调整国际航空货运的公约有三个,下列各项,不是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是()
A. 1919年《华沙公约》 B. 1955年《海牙议定书》 C. 1924年的《海牙规则》
D. .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条约》 答案:C
1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A. 福哥案 B. 佛莱案 C. 鲍富莱蒙案
D. 巴蓓科克诉杰克逊案 答案:C
1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只能适用() A.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B. 法院地法律 C. 中国法律
D.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答案:C
16. 在结婚的法律适用上,国际上多就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我国则未做这种区分而统一规定应适用的法律,其规定为() A.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B.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C. 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 D.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 答案:A
17.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我国加入() A. 1961年《取消认证的海牙公约》 B. 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C. 1965年《海牙域外送达公约》 D. 1970年《海牙域外取证公约》 答案:D
18. 早在1930年,国际商会就拟定了一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后来它历经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为() A. 1930年的UCP100 B. 1965年的UCP300 C. 1984年UCP400 D. 1994年的UCP500 答案:D
19. 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甲国规定应依死者本国法,乙国规定应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丙国规定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且甲乙两国均认为自己的冲突法指引的外国法包括外国冲突法。设乙国公民死于丙国最后住所,在甲国留下一笔不动产,为继承此不动产,乙国公民的妻子在甲国提出继承不动产请求,甲国法院最后决定依丙国冲突法指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甲国继承法判决了案件,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叫()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双重反致 答案:C
20. 在目前,我国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 A. 复合标准说 B. 实际控制说 C. 注册登记国说 D. 法人住所地说 答案:C
21. 对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一般应适用() A. 行为地法 B. 法院地法
C.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D. 依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而确定的法律 答案:D
22.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它所调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判定标准是()
A. 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 B. 当事人在不同国家有住所
C. 当事人货物或货款得在不同国家交付 D. 当事人的营业所在不同国家 答案:D
23. 关于知识产权争议的管辖一般均为() A. 协议管辖
B. 当事人意思自治 C. 选择管辖 D. 专属管辖 答案:D
24. 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
A. 财产所在地法 B. 法院地法
C. 遗嘱人立遗嘱地法
D.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答案:A
2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A. 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B. 可以委托外国律师
C. 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D. 必须委托外国律师 答案:C
26. 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
A. 库克 B. 里斯
C. 艾伦茨威格 D. 凯弗斯 答案:D
27. 在讲到什么是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下面不准确的说法是() A. 这种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B. 这种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得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C. 这种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D. 这种关系发生争议在外国而对争议的仲裁或诉讼必在内国进行 答案:D
28. “合同自体法”是下列哪个国家的学者对国际私法所做出的一大贡献() A. 法国 B. 美国 C. 英国 D. 荷兰 答案:C
29.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确定。 A. 法院地法
B. 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C. 当事人自由约定
D. 法院地法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答案:B
30.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虽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最终起制约作用或支配作用的还是() A. 仲裁地法 B. 法院地法
C. 合同缔约地法或履行地法 D. 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 关于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B. 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地域破产主义 C. 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D. 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主张地域破产主义
E. 许多国家采折中主义,即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 答案:A^D^E^
2. 下列各项中,通常可以适用最惠国待遇制度的有() A. 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B.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 C. 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
D. 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
E. 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权 答案:A^B^C^D^E^
3. 当今的国民待遇主要有以下哪几个特点() A. 并不必以互惠为基础
B. 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 C. 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与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D. 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内国人同样的权利,而不是同等的权利 E. 它可以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答案:B^C^E^
4. 下列各项中,属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 A.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B. 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C. 优先权原则 D. 保护独立原则 E. 自动保护原则 答案:A^D^E^
5.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条约 C. 国际惯例
D. 一般的法律原则 E. 权威法学家的学说 答案:A^B^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主要有:
(1)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必须是民事判决;(2)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3)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4)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5)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取得;(6)不存在“诉讼竞合”;(7)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2.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尽管有理论主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不受限制的,但大多数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均主张加以适当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
(1)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也就是说,当事人的选择只能在任意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借选择某一国的法律而规避本应支配合同的国家法律中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背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
(2)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必须“善意”、“合法”。
(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许多国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任何关系的地方的法律为准据法。 3. 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1)继承的开始和开始的原因;(2)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继承人;(3)继承财产的范围及移转权;(4)继承开始的效力;(5)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 4. 简述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答案:对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亦众说纷纭:有主张依法人组成成员的国籍定法人国籍的(此说显然未顾及许多法人可能由不同国家的人出资组成的事实):有主张以成立地(组成地)定法人国籍的(但组成行为可能连续在多国发生);有主张依法人实际上为何国人控制或操纵定法人国籍的(此说在战时确定敌性法人时常被采用)。但采用最多的还是根据法人依何国法律成立(即准据法说)或根据法人住所、管理中心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国定法人国籍。其中更有兼采准据法和
住所重叠标准的。我国定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为中国内国公司即是如此。 四、论述题(本大题12分)
1. 试述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与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
答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涉外合同是指那些在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中介入了外国因素从而涉及外国的立法管辖权或外国法的适用的合
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历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历史上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学说和实践。概括起来有:
(1)主张把合同诸因素加以分割,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2)主张不分合同的性质和种类,采用一个冲突规则来指引准据法;
(3)主张根据合同的人为的特征把合同的法律适用交由当事人的主观选择来决定。
这里应注意的是,上述这些原本相互对立的理论和实践,在他们的进一步发展中,都未能相互否定或排斥,而是交错存在、互为补充、相互结合,从而使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方法大大地丰富和发展起来。
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它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1)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一学说自法则区别说产生后至16世纪提出“意思自治”学说期间,一直在合同法上占据统治地位;
(2)以“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种从依缔约地等空间场所因素来决定合同准据法向依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来决定合同准据法的转变,应该说完全是以这个时代的资产阶级极力标榜的“契约自由”为契机的;(3)以“意思自治”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当代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最有影响的是意思自治说、最密切联系说和合同自体法说三大学说。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1. 美国同进公司同汕头龙湖乐园合作经营桑拿按摩中心。合作经营合同规定,由龙湖乐园有限公司提供场地、水电设施、营业场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共计投资人民币200万元),由同进公司负责室内设备安装。合同同时规定,按摩中心由同进公司承包经营。承包期间,每月交给龙湖乐园有限公司承包款人民币6万元。合作合同未约定管辖权和应适用的法律。同进公司于签订合同的当年7月在香港将工程承包给香港美善公司安装。后因所安装的热水锅炉与合同规定的品
名不符及部分项目未安装,同进公司拒付工程安装款,并于同年11月开业。后因国家对按摩健身行为进行整改,行文禁止异性按摩,同进公司承包的按摩中心停业,而所得利润已全部汇往香港。
美善公司为追索工程安装费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 (2)谁应是本案的被告?
(3)本案在起诉过程中如达不成法律选择的协议,应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并加以说明。 答案:(1)我国民事诉讼规定,对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可行使管辖权。本合同履行地在汕头市,故该法院可以管辖。 (2)美国同进公司应是本案的被告,(因同进公司是按摩中心的承包人,且设备安装在原合作经营合同中规定是由同进公司负责,而后同进公司又与美善公司签订安装合同)。
(3)此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因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事后也未达成一致协议,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案应适用设备安装工程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2. A国的布莱克先生1999年5月,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布莱克称:“本人19岁,其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
问:(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 (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答案:(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依中国法来认定。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如依其属
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应认为有行为能力。布莱克签订合同的地点在中国,他已满19岁,虽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但依行为地中国法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该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无效。依照我国法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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