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据 目 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证据名称 原告身份证 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苏爱平) 驾驶人信息查询表(王海艳) 机动车信息查询表 企业信息查询表 组织机构代码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机动车辆保险单 芜湖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等 证明目的 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身份 证明被告苏爱平、王海艳主体资格身份及牌号皖BDR001小型普通客车系被告王海艳所有 证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主体资格身份 证明原、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 证明牌号皖BDR001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 证明该起事故致原告“左臀部软组织损伤”并且需要休息2周 证明原告医疗费用支出 证明原告交通费损失 证明原告修理车辆的损失费用 页码 9 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10 交通费发票 11 车辆修理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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