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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23-01-09 来源:我们爱旅游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局(办),各有关单位,中央在甘单位: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甘肃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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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引进)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设备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程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必须纳入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单位应将安全评价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保证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全面负责。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设备所需投资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安全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安全设施或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配套的投资计划,保证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安全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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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15日,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见附件一、《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见附件二)图纸资料。

初步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表》(附件三)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卫生设施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运行效果作出评价。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建设项目验收前,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建设项目安全综合评价报告》,会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表》(附件四)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验收。其它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综合评价报告》,会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六)对《建设项目安全综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改进和建设性意见,应及时进行整改,经申请验收后办理《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表》,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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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

(一) 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同时作出论证,将论证内容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三) 在初步设计中,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完善设计。

(四)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安全设施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安全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 经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备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更必须征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和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监督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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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属于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

(二)属于省级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包括受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

(三)属于地(州、市、县)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地(州、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和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建设项目和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设施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三同时”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

(二)根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内容进行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三)按照建设项目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综合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验收。

(四)本规定第十一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预验收或专项验收。

(五)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单位以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安全设施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及时进行查处,并监督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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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章 安全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综合评价:

(一)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矿山建设项目;

(五)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六)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其它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单位自主选择除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中介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和资格申请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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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介评价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范围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其从事的安全评价工作不受外界和行政干预。中介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中介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缺陷时必须立即向建设项目单位提出,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审查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安全评价的技术档案。中介评价机构也应建立安全评价的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中介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时,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主要内容:

1、安全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2、建设项目概况;

3、安全预评价范围和评价单元;

4、安全预评价方法;

5、主要职业危险和危害因素;

6、安全预评价工作计划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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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2、建设项目概况:

3、安全预评价方法;

4、定性、定量地分析建设项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方面潜在的主要职业危险和危害因素。预测主要职业危险和危害程度,分析典型危险和危害因素的事故教训;

5、重要的计算过程与相关图表和附件;

6、对策措施与建议;

7、安全预评价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中介评价机构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预评价大纲,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中介评价机构应根据安全预评价会审专家组结论性意见,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中介评价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建设项目安全综合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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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项目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建设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限期内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不超过建设项目总投资1%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验收合格后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或设计文件没有《建设项目安全专篇》,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并视情况对设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0%—15%的罚款,因无安全设施的设计而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设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评价机构,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从事矿山开采,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八十四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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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对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省、市(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安全卫生标准、规范、规程和其它依据。

二、工程概况

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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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引进前的安全概况;

4、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 建厂的周围环境条件及其对建成后安全生产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3 、氧气站、乙炔气站、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仓库等设施的布局及其对建成后安全生产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4、厂区内通道、运输的安全;

5、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有毒有害气体与主导风向的关系;

6、救护室、医疗室、休息室、办公室等辅助用房与主要厂房、生产区布局关系及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和产生的中间体、副产品、产品等种类、名称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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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电气、易坍塌、辐射(电离、电磁、放射性源)、振动噪声等生产部位及危险危害程度;

3、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较大的设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危险危害的人数。

五、安全设施、设备设计中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1、系统、工艺和装置中选用的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等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监控、检测、检验设备;

2、根据爆炸、火灾、有毒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的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防静电以及防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等设施、设备;

4、生产过程中各系统、工序产生的危险物品的设备(或部位),危险物品的种类、名称,危害程度;

5、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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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维修、保养、日常检测检验人员;

3、 安全生产教育设施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生产专项投资概算

1、安全设施、设备费用;

2、检测检验设施及设备费用;

3、安全教育设施及设备费用;

4、施工应急措施费用。

八、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九、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附件二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设计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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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3、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4、设计依据的法规、规程、标准或技术规范。

二、工程设计概述

1、工程概况(地理位置、工程性质、设计任务、范围及特殊要求、总图布置等);

2、主要生产系统说明;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危险因素分析

(一)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1、地质构造;

2、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力学条件;

3、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分析;

4、内因火灾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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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冲击地压(岩爆);

6、矿井热害;

7、有毒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

8、地震资料分析;

9、气象资料分析;

10、工业及饮用水质分析结果;

11、其他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二)生产过程危险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生产工艺的危险因素分析)。

(三)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险因素分析。

(四)矿山四邻情况和废弃井(窑、窿)情况及其危险因素或特殊要求。

四、设计中采取的预防措施

1、总图布置、井口及工业广场选址的安全可靠性分析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矿井、水平(中段)、采区(采场)安全出口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采空区处理方法、预防冒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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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障露天矿最终边坡稳定及防止边坡坍塌措施;

4、保障露天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的措施或深凹露天矿通风措施;

5、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措施;

6、防尘、防毒、防射性物质危害的措施,井下内燃机尾气净化措施;

7、预防地面洪水淹井措施,矿井防排水及预防井下突然涌水事故的措施,露天矿防排水措施;

8、矿山消防设施的设置,自然发火矿井的防灭火措施;

9、各类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10、供电系统安全保障,电器设备安全运行保障措施,井下,地面建、构筑物防雷电措施及防止雷电通过井口导入井下的措施,井下防静电、防砸散电流措施;

11、尾矿库、矸石山、排土场可能发生危险的预防措施;

12、爆破安全措施;

13、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14、矿井空气调节措施,露天矿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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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防地震措施;

16、预防其他危险的措施;

17、矿山安全监测装备;

18、饮用水处理措施;

19、医院(卫生室)、井下急救站等设施。

五、矿山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备;

2、应急救援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备;

3、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及人员配备;

六、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1、安全专用工程、设施、装备投资;

2、救护队、急救站、医院等设施、装备投资;

3、安全教育、培训设施、装备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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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八、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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