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 56-83的通知
(83)水电电规设字第148号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1980年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 56-83于1982年底完成送审稿,并发至有关设计、施工和运行单位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院于1983年3月在上海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现经审定批准颁发试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函告西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院,以便进一步修改。
1983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并结合火力发电厂、变电所具体情况编制的。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000千瓦及以上和电压为110千伏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
对于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以外的发电厂、变电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及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1.0.4条 照明装置是发电厂、变电所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之一,照明设计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1.0.5条 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上的照度符合规定值; 二、限制眩光; 三、供电安全可靠; 四、维护检修安全方便; 五、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 六、积极慎重的采用先进技术。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种类
第一节 照 明 方 式
第2.1.1条 发电厂、变电所照明方式有: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1.2条 下列情况,宜采用混合照明: 一、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
二、采用一般照明难以达到要求或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三、要求光线照射方向能变动时。
第2.1.3条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3。
表2.1.3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
工 作 场 所 给煤机视察孔(有些随设备成套供货) 锅炉房 钢球磨煤机轴承油位视察孔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凝汽器及高、低压加热器水位计 汽轮发电机本体回油视察孔* 汽机房 发电机定子照明(厂家不配套者可不装)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励磁面整流子* 运煤系统 主厂房内原煤斗*(有高、低煤位计者不装) 循环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供水系统 补给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工业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离子交换器液面视察孔(最上部) 化学水处理室 油、水煤化验台 就地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调相相室 调相机就地测量仪表屏 调相机本体回油视察孔 电气试验室试验台 热工试验室试验台 高压配电装置的手车式成套开关柜 电气热工试验室 配电装置 *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装设。
第2.1.4条 对下列场所,可不装设局部照明,用一般照明兼顾。例如:锅炉汽包压力表,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油面计,煤、灰、水取样点,除氧器压力表,锅炉底部出渣机,热力网加热器水位计,疏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冷却水箱水位计,发电机主油箱油位计,减温器水位计,蒸发器水位计,室外油罐油位计,给水泵轴承油面计,水处理除盐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出口及厂用分支断路器油位计等。 第2.1.5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局部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5。
表2.1.5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事故照明工作场所
工 作 场 所 锅炉汽包水位计 发电厂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如发电机氢冷装置,给水,热力网、 循环水系统等) 变电所 调相机就地测量仪表屏 第二节 照 明 种 类
第2.2.1条 发电厂、变电所的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志信号照明和警卫照明。 第2.2.2条 发电厂、变电所是否装设警卫说明,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2.2.3条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2.3。
第2.2.4条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设不少于两盏直流常明灯。 第2.2.5条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不装设事故照明
表2.2.3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锅炉房运转层 锅 房 炉 及 其 辅 助 车 间 工作场所 继续工作 √ √ √ √ √ √ √ √ √ 人员蔬散 √ √ 锅炉房底层的磨煤机、送风机处 除灰间 吸风机间 燃油泵房 给粉机平台 锅炉本体楼梯 司水平台 回专式预热器 燃油控制室 给煤机 煤仓胶带层 汽 机 房 及 辅 助 车 间 运 煤 系 统 供 水 系 统 化 学 水 处 理 室 化学水处理室控制室(大容量机组有凝结水处理者) √ 中央循环水泵房 √ 汽机房运转层 汽机房底层的凝汽器、凝结水泵、给水泵、循环水泵、备用励磁机等处 加热器平台 发电机出线小室 除氧间除氧层 除氧间管道层 运煤转运站 运煤栈桥 地下运煤装置 运煤集控室 翻车机室 √ √ √ √ √ √ √ √ √ - 续表
继不工 作 场 所 续员工疏作 散 主控制室 网络控制室 集中控制室 电 单元控制室 气 车 间 继电器屏室 屋内配电装置 主厂房厂用配电装置(动力中心) 蓄电池室 计算机主机室 通讯转 接台室、交换机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 特高频室、电源室 保安电源、不停电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及其配电√ √ √ √ √ √ √ √ √ √ 室 直√ 流配电室 调相 运转层 底 层 机 出线小室 室 通道 楼 控制楼至主厂房天桥 梯 生产办公楼至主厂房天桥 及 总值长室 其他 √ √ √ √ √ √ √ 注 为便于人员疏散,表中所列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也应装设一般事故照明。
第三章 光 源
第3.0.1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优先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第3.0.2条 照明光源应根据视看对象、环境特点及照明种类进行选择: 一、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或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采用荧光灯;
二、安装高度较高并需大面积照明和场所或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或高压钠灯; 三、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宜采用白炽灯。由交流供电时,宜采用荧光灯; 四、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不宜采用荧光灯或起动困难的气体放电灯; 五、在蒸汽浓度较大的场所,宜采用透雾能力强的高压钠灯。
第3.0.3条 在同场所内,当一种光源和光色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及以上的光源混光。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第四章 照明器的选择与布置
第一节 照 明 器 选 择
第4.1.1条 照明器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房间用途、光强分布、限制眩光进行选择。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维护检修方便的照明器。 第4.1.2条 按使用环境条件选择照明器: 一、在正常环境温度中,宜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宜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非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宜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选用防振型照明器,或普通照明器采用防振措施; 六、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4.1.3条 按光强分布特性选择照明器:
一、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15米时,宜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照明器(如窄配光深照型等);高度在15~30米时,宜采用高纯铝深照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二、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米及以下时,宜采用宽配光深照型照明器或余弦配光的照明器(如配照型); 三、当照明上方 需要观察的对象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型照明器(如乳白玻璃圆球罩等); 四、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第4.1.4条 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撞伤的地方或照明器的安装高度较低时,照明器就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4.1.5条 控制室照明不应采用花式吊灯。
第二节 室内照明器布置
第4.2.1条 照明器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照明器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房间的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二、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工艺的需要,光线不能被其他设备遮挡,需要时并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三、照明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并注意检修维护工作方便安全。
第4.2.3条 为使照度均匀,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L为照明器的间距,H为照明器计算高度)值可取表4.2.3数值。
为排照明器距墙的距离可取0.25L~0.5L(前者用于墙边有工作位置时,后者用于墙边无工作位置时)。
表4.2.3 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值
照明器形式 配照型 深照型 L/H值 0.88~1.41 1.23~1.50 高纯铝深照型 搪瓷斜照型 搪瓷斜照型 圆球灯 筒式荧光灯 嵌入式格栅荧光灯 隔爆型防爆灯 安全型防爆灯 广照型防水防尘灯 0.85~1.02 1.25~1.38 1.25~1.40 1.45~1.75 1.28~1.33 1.05~1.12 1.46~1.71 1.47~1.50 0.77~0.88 第三节 室外照明器布置
第4.3.1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3.2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 装设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利用避雷针塔或附近高建筑物。
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方式,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安装在高处的照明器,应设置爬梯。
第4.3.3条 照明器与不带栅栏裸带电导体(或设备)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79中的规定的B1值,见表4.3.3所列数值。
第4.3.4条 露天贮煤场宜采用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单独设置灯塔或利用附近的高建筑物。 第4.3.5条 露天油库区,可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照明灯杆。当油罐容量较大或数量较多时,也可设置投光灯照明。
表4.3.3 室内外照明器距不带栅栏裸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室 内 电 压 等 级 (千伏) 1~3 6 10 15 20 95 60 110∫ 110 安 全 距 离 (米) 0.825 0.85 0.875 0.9 0.93 1.05 1.3 1.6 1.7 室 外 电 压 等 级 (千伏1) 1~10 15~20 35 60 110J 110 154J 754 220J 330J 安 全 距 离 (米) 0.95 1.05 1.15 1.35 1.65 1. 2.05 2.15 2.55 3.35 500J 注 110J、154J、220J、330J、500J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 第4.3.6条 厂区运煤铁路沿线及道岔附近,应装设路灯照时。
待定 第4.3.7条 厂区(所区)道路照明,应与绿化统一规划,可采用单列布置,但在入厂干道也可采用双列布置。灯杆间距离宜为25~40米。
第4.3.8条 布置照明杆时,应避免与上下水道、管沟等地下设施相碰撞,并与消防检保持2米距离。灯杆(柱)距路边的距离,宜为0.5~1.0米。
第四节 限 制 眩 光
第4.4.1条 为了限制直射眩光,一般照明的照明器距离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宜低于表4.4.1规定的数值。
表4.4.1 照 明 器 最 低 悬 挂 高 度
光源种类 反射器类型 保护角 灯泡容量 (瓦) 100及以下 最低悬挂高度 (米) 2.5 3.0 3.5 4.0 2.0 2.5 3.0 5.0 6.0 6.0 7.0 2.0 6.0 14.0* 6.0 7.0 搪瓷反射器 白 炽 灯 10℃~30℃ 150~200 300~500 500以上 100及以下 乳白玻璃漫 150~200 300~500 搪瓷反射器 荧光高压泵灯 铝抛光反射器 搪瓷反射器 卤钨灯 铝抛光反射器 荧灯光 金属卤化物灯 铝抛光反射器 搪瓷反射器 高压钠灯 铝抛光反射器 10℃~30℃ 无反射器 搪瓷反射器 30℃及以上 10℃~30℃ 30℃以上 10℃~30℃ 250及以下 400及以下 500 1000~2000 40及以下 400 1000 250 400 *1000瓦金属卤化物灯有紫外线防护措施时,悬挂高度可适当降低。 第4.4.2条 投光灯的安装高度可用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式中 I0--单个投光灯的轴线光强(烛光); H--安装高度(米)。 安装高度不应超过30米。
第4.4.3条 照明器的最低悬挂高度,在下列房间可降低0.5米,但不应低于2米: 一、一般照明的照度小于30勒克斯的房间; 二、长度不超过照明器悬挂高度2倍房间; 三、人员短时停留的房间; 四、屋内配电装置。
第4.4.4条 局部照明的照明器,应具有不透明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罩。当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30°;当照明器的位置低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10°。
第4.4.5条 当工作面积或识别物体的表面呈镜面反射时,应采取防止眩光的措施,如采用漫射型或装有乳白灯泡的照明器。
第五节 照 明 器 安 装
第4.5.1条 照明器的安装应牢固,并使更换灯泡方便,不应将照明器安装在高温设备表面或有工业气流冲击的地主。
第4.5.2条 吊挂式照明器及其附件的重量超过3公斤时,安装时应采用加强措施。 第4.5.3条 生产车间不宜采用软线吊灯。
第六节 高建筑物飞行障碍标志信号
第4.6.1条 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与当地航空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高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信号的具体要求。
第4.6.2条 应在每层烟囱平台明显的地方装设四只红色标志信号灯。冷却水塔及其他高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可根据需要装设红色标志信号灯,且不应少于两只。灯泡容量均宜为100瓦。
第4.6.3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供电电源类别,属保安类。当有保安电源时,应由保安段供电;当无保安电源时,可由应地可靠的380/220伏专用屏以三相四线铠装电缆供电。
第4.6.4条 照明配电箱至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引出线,宜采用铜芯塑料绝缘风铠装电缆,或钢芯塑料绝缘导结穿管沿爬梯明敷设。
第4.6.5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控制,宜采用光电自动控制,也可在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主控制室远方控制。
第五章 照 度 标 准
第5.0.1条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辅助建筑、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表5.0.1-2、表5.0.1-3所规定的数值。
表5.0.1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最低照度(勒克斯) 视觉工作 工 作 场 所 等 级 汽 机 部 分 锅 炉 部 分 热 控 部 分 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 化学水处理控制室 变送器室 除氧给水控制室 汽机房运转层 高、低压加热器平台 发电机出线小室 除氧器、管道层 热力管阀门室 热力管隧道 汽机房底层 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磨煤机、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等转动设备附近及司炉作区 锅炉房通道、锅炉本体步道平台和楼梯 煤仓间、除尘器平台 Ⅲ甲 VⅡ VⅡ VⅢ VⅡ Ⅸ VⅡ VⅡ VⅢ VⅡ Ⅱ乙 Ⅳ乙 Ⅵ Ⅳ乙 500 50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 明 20 20 10 20 5 20 20 10 20 200 100 30 100 一般照明 续表
最低照度(勒克斯) 视觉工作 工 作 场 所 等 级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主盘) 电 气 部 分 计算机室 继电器室 高、低压厂用配电装配室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调酸室 6220千伏屋内配电装置 变压器室 充电机室、端电池调节器室 电缆半层、电缆夹层 电缆隧道 通 讯 部 分 化 学 部 分 运 煤 除 灰 部 分 卸煤沟 地下卸煤沟 干煤栅 翻车机室、运煤转运站、绞车室、碎煤机室 运煤栈桥、推煤机库 运煤检修间 灰浆泵房、灰渣泵房、除尘器间 运煤集中控制室 Ⅷ Ⅶ Ⅷ Ⅶ Ⅷ Ⅴ Ⅶ Ⅳ乙 10 20 10 20 10 50 20 100 人工(自动)电话交换机室、转接台 通讯蓄电池室、通风机室、调酸室 电力线载波、微波、特高频通讯室及广播站 (室) 化学水处理室 水泵间 药剂配置间、计量间 化验室、天平室、值班化验台 油处理室油再生设备间、电解室、储酸室、加酸处 Ⅱ乙 Ⅱ乙 Ⅳ甲 Ⅳ乙 Ⅶ Ⅵ Ⅶ Ⅶ Ⅷ Ⅸ Ⅳ乙 Ⅶ Ⅳ乙 Ⅴ Ⅶ Ⅲ乙 Ⅲ乙 Ⅶ 150 300 30 30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 明 200 150 100 75 20 30 20 20 10 5 75 20 75 20 100 20 一般照明 续表
第5.0.2条 短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中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勒克斯。运煤栈桥事故照明的照度值可适当降低。
第5.0.3条 当采用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光源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生产车间,其照度值不宜低于30勒克斯。
第5.0.4条 与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集中控制室相邻且相通的距出入口10米左右范围内的走廊、通道、楼梯间的照度值之比,不宜超过5~10倍。
表5.0.1-2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辅助建筑的最低照度值
房 间 名 称 设计室、制图室 阅览室 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 医务室 托儿所、幼儿园 车间休息室、单身宿舍 食 堂 浴室、更衣室、厕所 通道、楼梯间 最 低 照 度 (勒克斯) 100 75 50 50 30 30 30 10 5 规定照度的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4~0.5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地 面 地 面 表5.0.1-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
工 作 场 所 屋 屋外配电装置变压器瓦斯继电器、油位指示器、隔离外 开关的断口部分、空气断路器的排气指示器、屋外成套工 配电装置 作 场 变压器和断路器的引出线、电缆头、避雷器、隔离开所 关和断路器的操作机构、空气断路器的操作箱 露 人工卸煤 天 储 机械卸煤 煤 场 贮煤场 码 头 码 头 最低照度 (勒克斯) 5 3 3 3 0.2 3 规定照度的 平 面 工作面 工作面 地面 地 面 地 面 地 面 站 视觉要求较高的站台 台 一般的站台 续表
3 0.5 地 面 地 面 工 作 场 所 水 工 构 筑 物 其 他 屋 外 场 所 最低照度 (勒克斯) 1 0.5 1 0.5 0.2 0.5 1 0.2 规定照度的 平 面 工 作 面 工 作 面 工 作 面 地 面 地 面 地 面 地 面 地 面 水位尺标、闸门位置指示器 喷 水 池 露天油库 主要干道、车道 次要干道、车道 铁路专用线(厂内部分) 铁路道岔(厂内部分) 警卫线 第六章 照 度 计 算
第6.0.1条 生产过程中需要监视维护的下列重要场所,宜用逐点法计算照度值。 一、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室控制屏、台上垂直面和倾斜面; 二、主厂房、化学水处理室、水泵房、灰浆泵房等重要设备和重要观察点; 三、反射条件较差的场所,如运煤系统; 四、室外照明;
五、有特殊要求需要较精确验算工作面照度的场所。
第6.0.2条 采用一般照明的工作场所,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用利用系数法、概算曲线法计算照度。 一、室内照明灯具均匀布置;
二、一般工作场所水平工作面的照度计算。
第6.0.3条 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6.0.3中所规定的照度补偿系数K,以保持工作场所的照度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照度值。
表6.0.3 照 度 补 偿 系 数 K
环境污染 特 征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清 洁 室、集中控制室、办公室、屋内配电装置、汽机房、仪表间、试验室(实验室)、设计室、计算机室等 中心修配厂、装配车间、材料库、 一般 污染严重 室外 水(油)处理室、水泵房等 锅炉房、运煤系统、锻工车间、铸工车间、木工车间、吸风机间、灰浆泵 厂前区、厂内主要干道、储煤 场、屋外配电装置等 工 作 场 所 照明器擦 冼次数 (次/月) k 值 白 炽灯、荧光灯、荧 光 高 压 求 卤钨灯 灯 1 1.3 1.2 1 2 1 1.4 1.5 1.4 1.3 1.4 1.3 表6.0.4 最 小 照 度 系 数Z Z 值 1.3 1.15~1.2 适 用 场 所 一般跨度的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中灯具的排数少于或等于3排 一般跨度的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中灯具的排数多于3排多跨或大跨度的生间车间和工作场所 房间较矮,反射条件较好,灯具的排数多于3排 1.1 一般跨度的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中灯具的排数多于4排,且灯具的距离比较小 注 最小照度系数 Z=Epi/Ezd 式中 Epj--平均照度值(勒克斯); Ezd--最低照度值(勒克斯)。
第6.0.4条 采用利用系数法计算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Ezd时,应计入表6.0.4最小照度系数Z,以满足各工作面的照度不低于规定值。
当工作面位于最低照度值部位(距墙边0.5~1.0米)时,宜采用调整灯具布置或增设壁灯的方法来提高工作面的照度值。
第6.0.5条 照度计算值的上限,不宜高于规定的最低照度值的20%。
第七章 照 明 网 络 供 电
第一节 照明网络供电电压
第7.1.1条 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380/220伏。 事故照明网络电压:
交流事故照明由保安电源柴油发电机供电,其网络电压应为380/220伏; 直流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其网络电压应为220伏或110伏。
第7.1.2条 照明器端电压的偏移,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05%,也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室内照明为97.5%,如主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主厂房、生产办公楼等;
二、一般工作场所的室内照明、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为95%,如运煤系统、露天油库及其他辅助厂房等; 三、事故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36伏的照明为90%。 对远离供电电源的工作场所,难以满足本条之二的要求时,可降低到90%。 第7.1.3条 下列场所采用36伏及以下的低压照明: 一、供一般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36伏; 二、供锅炉本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12伏;
三、隧道照明电压宜采用36伏。如采用220伏电压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的接地线;
四、安装在生产厂房的照明器,当其高度低于2.4米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或采和36伏及以下的电压。
第二节 正常照明网络供电
第7.2.1条 正常照明网络的供电:
当低压厂用系统为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电阻接地时,应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当低压厂用系统为中性点接地时,照明和动力负荷可共用变压器供电。如电压质量不能满足照明负荷的要求,在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照明与动力负荷分开供电的方式。
第7.2.2条 照明与动力负荷共用变压器时,主厂房的正常照明宜由380/220伏照明专用屏(段)或厂用中央屏供电,其他场所照明电源宜由所在场所或邻近车间专用配电屏供电。
第三节 事故照明网络供电
第7.3.1条 单机容量为2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厂的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事故照明,应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正常时不运行,当交流电源故障时应自动投入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其他场所的事故照明,可由保安段供电,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由柴油发电机供电。 主厂房重要车间出入口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车间事故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第7.3.2条 单机容量为20万千瓦以下发电厂及变电所的事故照明,应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事故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事故照明,正常时也可不运行。
远离主厂房重要车间的事故照明,也可采用应急灯。
第四节 照 明 供 电 线 路
第7.4.1条 照明主干线路:
一、正常照明主干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
二、事故照明主干线路:当由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时,应采用两线制;当由保安电源供电时,应采用三相四线制;
三、照明主干线路上连接照明配电箱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但辅助车间、生活福利建筑例外。
第7.4.2条 照明分支线路宜采用两线制,对距离较长的道路照明及连接照明数量较多的场所,也可采用三相四线制。
第7.4.3条 距离较长的36伏及以下的低压照明线路,宜采用三相三线制;也可采用380/220伏线路,经降压变压器以36伏电压分段供电。
第7.4.4条 厂区道路照明供电线路,应与室内照明供电线路分开,建筑物入口门灯可由该建筑物内的照明分到线路供电,但应加装单独的开关。
第7.4.5条 使用小功率光源的室内照明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5安,且连接照明器和插座的总数量不宜超过25个。
第7.4.6条 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应装设插座。
第五节 照 明 负 荷 计 算
第7.5.1条 照明线路负荷计算: 一、照明分支线路负负荷计算
二、照明主干线负荷计算
三、照明负荷不均匀分布时负荷计算
式中 Pjs--照明计算负荷(千瓦);
Pz--正常照明或事故照明装置容量(千瓦); Pzd--最大一相照明装置容量(千瓦); Kx--照明装置需要系数,见表7.5.1;
a--镇流器及其他附件损耗系数。白炽灯、卤钨灯,a=0;气体放电灯,a=0.2。
表7.5.1 照 明 装 置 需 要 系 数 Kx
工 作 场 所 正 常 照 明 主厂房、运煤系统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 化学水处理室、中心修配厂 办公楼、试验室、材料库 屋外照明 0.9 0.85 0.85 0.8 1.0 Kt 值 事 故 照 明 1.0 1.0 - - - 表7.5.2 照 明 负 荷 同 时 系 数 Kt
工 作 场 所 正 常 照 明 汽机房 锅炉房 主控制楼 运煤系统 屋内配电装置 屋外配电装置 0.8 0.8 0.8 0.7 0.3 0.3 Kt 值 事 故 照 明 1.0 1.0 0.9 0.8 0.3 - 辅助生间建筑物 办公楼 道路及警卫照明 其他露天照明 第7.5.2条 照明变压器容量选择:
0.6 0.7 1.0 0.8 - - - -
式中 St--照明变压器额定容量(千伏安); Kt--照明负荷同时系数,见表7.5.2;
cosφ--光源功率因数。白炽灯、卤钨灯,cosφ=1;气体放电灯,cosφ=0.6。
第六节 导 线 截 面 选 择
第7.6.1条 照明线路导线截面应按线路计算电流进行选择,按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进行校验,并应与供电回路保护设备相互配合。 选择导线截面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按线路计算电流选择导线截面:
式中 Icy--导线持续允许载流量(安),见附录二、三;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安)。
导线在不同环境温度时的载流量校正系数见附录四。 当照明负荷为一种光源时,线路计算电流可按下式计算: 1.单相照明线路计算电流 白炽灯、卤钨灯
气体放电灯
式中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安); Pjs--线路计算负荷(千瓦); Uexg--线路额定相电压(千伏); cosφ--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 2.三相四线照明线路计算电流 白炽灯、卤钨灯
气体放电灯
式中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安); Pjs--线路计算负荷(千瓦); Uexg--线路额定线电压(千伏); cosφ--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
当照明负荷为两种光源时,线路计算电流可按下式计算:
对气体放电灯,取cosφ1=0.6,sinφ1=0.8; 对白炽灯、卤钨灯,取cosφ2=1,sinφ2=0。
式中 Ijs1、Ijs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计算电流(安); cosφ1、cosφ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功率因数。 二、按线路允许电压损失校验导线截面: 1.单相线路电压损失计算
式中 R0X0--线路单位长度的电阻与电抗(欧姆/公里); Uexg--线路额定相电压(伏); L--线路长度(公里); cosφ--线路功率因数。
U%--线路的电压损失(%)。
线路单位长度电抗X0,用下式计算:
式中 L′--导线间的距离(米),对三相线路为导线间的几何均距,380伏及以下的三相架空线路,可取L′=0.5米;
D--导线直径(毫米);
μ--导线相对导磁率,对有色金属μ=1,对于铁导线μ>1,并均与负载电流有关。 2.三相四线平衡线路电压损失计算
式中 Uex--线路额定线电压(伏)。 3.电压损失的简化计算
当线路负荷的功率因数cosφ=1,且负荷均匀分布时,电压损失的计算公式可简化为:
式中 U%--线路上电压损失(%);
ΣM--线路的总负荷力矩(千瓦·米), S--导线截面(毫米2);
C--电压损失计算系数,与导线材料、供电系统、电压有关,见表7.6.1-1所列。 4.按线路允许电压损失校验导线截面
式中 Uy--线路允许电压损失(%);
U--线路的电压损失(%)。
三、按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进行校验,见表7.6.1-2。
四、导线和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回路上熔丝的额定电流或自动空气开关脱扣器的整定电流。
表7.6.1-1 电 压 损 失 计 算 系 数 C
线路额定电压 (伏) 380/220 380/220 380 220 110 36 24 12 (1) (2) (3)
供电系统 三相四线 二相三线 单相交流或 直流两线系统 C值计算式 10r 10 70 31.1 35 11.7 5rU 2.94 0.32 0.14 0.035 C 值 铝 41.6 18.5 20.8 6.96 1.74 0.19 0.083 0.021
表7.6.1-2 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
芯线最小截面(毫米2) 铜芯软线 工 业 厂 房 照明灯具引线 民 用 建 筑 室 外 移动式用电设备 生 产 用 生 活 用 固定间距为: 1米以下(室内) 1米以下(室外) 绝缘导线明敷设 1~2米(室内) 1~2米(室外) 3~6米 7~10米 绝缘导线作进户线 档距为10米以下 档距为10~25米 0.5 0.4 1.0 1.0 0.2 铜 线 0.8 0.5 1.0 1.0 1.5 1.0 1.5 2.5 2.5 2.5 4.0 铝 线 2.5 1.5 2.5 2.5 2.5 2.5 2.5 4.0 6.0 4.0 6.0 导线用途及敷设方式 续表
芯线最截面(毫米2) 铜芯软线 厂区道路照明线路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裸 导 线 呆 空 敷 设 裸 线 明 敷 设 绝缘导线明敷设 1.0 铜 线 1.0 6.0 4.0 1.5 铝 线 2.5 16 6.0 2.5 导线用途及敷设方式 接 地 线 第7.6.2条 生产车间内一条照明分支回路上的插座数量为1~2个时,选择导线时可不计算其负荷;当插座数量较多时,如生产办公楼等,应按插座实际需要容量计算其负荷。 第7.6.3条 零线截面按下列条件选择:
一、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二、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负荷为白炽灯或卤钨灯时,零线截面应按相线载流量的50%选择;当负荷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的电流选择;
三、在可能逐相切断的三相线路中,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等;如数条线路共用一条零线时,则零线截面应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第7.6.4条 按工作场所环境条件选择导线种类:
一、有爆炸危险、特别潮湿、振动、维护不便的重要场所,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 二、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铜芯耐高温绝缘导线。
第八章 照 明 装 置
第一节 照明线路的敷设与控制
第8.1.1条 在有爆炸危险、特别潮湿以及有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场所,照明线路应采用穿钢管(或电线管)敷设,导线应采用塑料绝缘线(BV或BLV型)或橡皮绝缘线(BX或BLX型)。 在有酸、碱腐蚀的屋内及其屋外敷设的管线,应有耐腐蚀措施。
除上述各类场所外,基他场所可采用塑料绝缘塑料护套导线(BVV或BLVV型)明线敷设。
第8.1.2条 照明线路穿管敷设时,导线(包括绝缘层)截面积的总和不应超过管子内截面的40%,或管子内径不小于导线束直径的1.4~1.5倍。单芯橡皮、塑料绝缘导线穿管配合表见附录五。
第8.1.3条 一般情况下,管内敷设多组照明回路导线时,导线的总数不应超过6根。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管内敷设的导线总数,不应超过4根。
第8.1.4条 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照明种类的导线,不应共管敷设。
第8.1.5条 在生产厂房内的一般照明,宜按生产工艺的要求或天然采光的情况,分区分组在照明配电箱内集中控制。对经常无人到达的场所(如厂用配电装置、发电机出线小室等)、通道、出入口处的照明,应装设单独的开关分散控制。
第8.1.6条 正常照明分支线路零线上,不应装设熔断器和开关设备。 第8.1.7条 集中控制的照明分支线路上,不应连接插座及其他电气设备。 第8.1.8条 屋外配电装置、组合导线及母线桥下面,不应有照架空线路穿过。
第二节 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和布置
第8.2.1条 照明配电箱应按照明种类、电压、电流、有无进出线开关、工作场所条件进行选择。 第8.2.2条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装设防爆型照明配电箱。如采用非防爆型照明配电箱,则应将其装设在附近正常环境的场所。
对潮湿和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应装设普通开启型照明配电箱。 第8.2.3条 照明配电箱的布置,应靠近负荷中心,并便于操作维护。 第8.2.4条 照明配电箱箱底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3~1.5米。
第三节 照明开关、插座的选择和安装
第8.3.1条 生产厂房不应使用拉线开关。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装设普通开关。 第8.3.2条 照明开关宜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出入口。
第8.3.3条 照明开关的安装高度,除拉线开关外,宜为1.3米。 第8.3.4条 插座选择的原则:
一、对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其插孔形状应有所区别; 二、所有插座均应为单相三孔式插座;
三、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插座;
四、潮湿、多灰尘场所或屋外装设的插座,应采用密封防水型。 第8.3.5条 插座的安装高度:
一、在生产车间插座的安装高度,宜为0.3~0.5米; 二、在办公室和一般室内插座的安装高度,宜为0.5~1.3米。
第8.3.6条 明敷的照明分支线路,在引至开关、插座的部分,若采用非防护型导线时,应有保护措施。
第四节 接 地 与 接 零
第8.4.1条 发电厂、变电所照明装置的接地与接零应符合《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SDJ8-79的有关规定。
应接地或接零的照明装置有:照明灯具、接线盒、开关及插座的金属外壳、照明专用屏、照明配电箱、降压变压器(携带式或固定式行灯变压器)及其支架、电缆接线盒的外壳、导线和电缆的金属外包皮及金属保护管等。
正常照明配电箱或配电屏的零母线应就近接地。
第8.4.2条 二次侧电压为36伏及以下的降压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降压变压器。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或接零,电源侧应装设短路保护。
第8.4.3条 照明网络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 第8.4.4条 正常照明网络可用其工作零线作为接零线。
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应采用专用接零线,该零线可由正常照明零线上引接。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专用接零线。
第8.4.5条 照明网络的工作零线必须两端接地,其接地方式如下:
一、在具有若干个配电箱的建筑物内,可将各配电箱引出的工作零线末端互相连接接地; 二、当建筑物内只有一个配电箱时,工作零线末端可接于就近的接地装置;
三、当建筑物内只有一个配电条而附近又无接地装置时,可将各分支线路工作零线末端互相连接。 凡应接零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零支线,不应将若干接零的设备串联接于一根接零支线上。
附录一 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 附表1 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
工作场所 混光光通量比 (%) <30 混光光源的 识别颜色效果 一般显色指数 (Ra) 红、橙、黄、绿、青、蓝、紫、肤>85 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 识别颜色要求一般的场所 识别颜色要求较低的场所 30~50 色——良好 橙色---中等 其他颜色----良好 绿、青、蓝、紫色---良好 红、橙、黄、肤色---中等 75~85 50~70 50~70 注
混光光通量比(%)=荧光高压汞灯的光能量/荧光高压灯的光能量+白炽灯(或卤钨灯)的光能量×100%
附录二 单芯橡皮绝缘导线的持续允许载流量 附表2 单芯橡皮绝缘导线的持续允许载流量(安)
在空气中 导线穿金属客敷设时,管内穿导线穿硬塑料管敷设时,管内穿截面 (毫米2) 1.0 1.5 2.5 敷 设 铜 21 27 35 铝 19 27 导 线 的 根 数 2根 3根 4根 铜 铝 12 17 23 11 16 导 线 的 根 数 2根 铜 铝 13 3根 铜 12 16 22 铝 12 17 4根 铜 11 14 20 铝 11 15 铜 铝 铜 铝 15 14 14 19 20 15 18 28 21 25 17 14 25 19 续表
在空气中 导线穿金属客敷设时,管内穿导线穿硬塑料管敷设时,管内穿截面 (毫米2) 4 6 10 16 25 35 50 70 95 120 150 敷 设 铜 45 58 85 110 铝 35 45 65 85 导 线 的 根 数 2根 3根 4根 铜 铝 30 39 53 69 90 23 30 40 52 导 线 的 根 数 2根 铜 铝 33 25 43 33 59 44 76 58 3根 铜 30 38 52 68 90 铝 23 29 40 52 68 84 4根 铜 26 34 46 60 80 98 铝 20 26 35 46 60 74 95 铜 铝 铜 铝 37 28 33 49 37 43 68 52 60 86 66 77 25 34 46 59 145 110 113 86 100 76 68 100 77 180 138 140 106 122 94 110 83 125 95 110 230 175 175 133 154 118 137 105 160 120 140 108 123 285 220 215 165 193 150 173 133 195 153 175 135 155 120 345 265 260 200 235 180 210 160 240 184 215 165 195 150 400 310 300 230 270 210 245 190 278 210 250 190 227 170 470 360 340 260 310 240 280 220 320 250 290 227 265 205 16
注 ①本表适用导线型号:BX、BLX、BXF、BLXF。 ②线芯允许工作温度:+65℃。 ③周围环境温度:+25℃。
附录三 单芯塑料绝缘导线的
持续允许载流量
附表3 单芯塑料绝缘导线的持续允许载流量(安)
在空气中 导线穿金属客敷设时,管内穿导线穿硬塑料管敷设时,管内穿截面 (毫米2) 1.0 1.5 2.5 敷 设 铜 19 24 32 铝 18 25 导 线 的 根 数 2根 3根 4根 铜 铝 11 16 22 12 15 导 线 的 根 数 2根 铜 铝 12 3根 铜 11 21 铝 16 4根 铜 10 19 铝 10 14 铜 铝 铜 铝 14 13 13 18 19 15 17 26 20 24 16 13 24 18 15 11.5 13 续表
在空气中 导线穿金属客敷设时,管内穿导线穿硬塑料管敷设时,管内穿截面 (毫米2) 4 6 10 16 25 35 50 70 95 120 敷 设 铜 42 55 75 105 铝 32 42 59 80 导 线 的 根 数 2根 3根 4根 铜 铝 28 37 50 65 85 22 28 38 50 65 导 线 的 根 数 2根 铜 铝 31 24 41 31 56 42 72 55 95 73 3根 铜 28 36 49 65 85 铝 22 27 38 49 65 80 4根 铜 25 32 44 57 75 93 铝 19 25 33 44 57 70 90 铜 铝 铜 铝 35 27 31 47 35 41 65 49 57 82 63 73 24 32 44 56 70 138 105 107 80 95 170 130 133 100 115 90 105 80 120 90 105 215 165 165 125 146 110 130 100 150 114 132 102 117 265 205 205 155 183 143 165 127 185 145 167 130 148 115 325 250 250 190 225 170 200 162 230 175 205 158 185 140 375 285 290 220 260 195 230 172 270 200 240 180 215 160 150 430 325 330 250 300 225 265 200 305 230 275 207 250 185 注 ①本表适用导线型号:BV、BLV。 ②线芯允许工作温度:+65℃。 ③周围环境温度:+25℃。
附录四 导线载流量温度校正系数 附表4 导线载流量温度校正系数
线芯工作温度 (℃) 80 65 60 50 5 1.17 1.22 1.25 1.34 10 1.13 1.17 1.20 1.26 15 1.09 1.12 1.13 1.18 环 境 温 度(℃) 20 1.04 1.06 1.07 1.09 25 1.0 1.0 1.0 1.0 30 0.95 0.94 0.93 0.90 35 0.9 0.87 0.85 0.78 40 0.85 0.79 0.76 0.63 45 0.8 0.71 0.66 0.45 附录五 单芯橡皮、塑料绝缘导线 穿管配合表
附表5 单芯橡皮、塑料绝缘导线穿管配合表
焊 接 钢 管 线芯截面 (毫米) 1.0 1.5 2.5 4.0 15 15 20 15 20 25 2电 线 管 管 内 导 线 根 数 6 20 2 15 25 25 20 20 25 20 25 32 3 4 20 25 5 6 25 管 内 导 线 根 数 2 3 15 20 4 5 注 ①本表适用于BX、BLX、BBX、BBLX、BV、BLV型等单芯导线。
②当管线长度等于或大于50米、一个弯,40米、两个弯以及20米、三个弯(弯曲角度均指90°或105°)时,应装设接线盒,或应选用大一级的管径。
③每两个120°、135°、150°的弯曲角度,相当于一个90°或105°的角度。 ④管径单位为毫米。
附录六 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现将本规定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含义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本规定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 如非必须按照所指的标准规范执行的,采用“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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