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西北机电工程研究所塬下武警营房工程 编号: 致: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 西北机电工程研究所 事由:施工单位报送的001#工程索赔报告的回复及审核意见 内容: 我监理部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001#索赔报告后,组织了监理部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及依据如下: 西北机电工程研究所塬下武警营房工程在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确实遭遇了咸阳市多年罕见的连阴雨天气影响,导致了工期严重滞后。由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43条及专用条款中未明确对“不可抗力”进行详细约定,我监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工程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特点,认为其报送的索赔报告中事件1提出的46天雨水直接造成的工期损失补偿较为合理,应予以补偿。认为其报送的索赔报告中事件2提出的38天雨水后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工期损失补偿不完全合理,理由1::8月10日、8月13日、8月22日、9月5日、9月22日、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22日、10月23日10月25日施工单位存在未积极进行基坑排水工作、基坑排水工作不到位以及供土单位未按约定供土等原因,导致基坑未能具备施工条件,根据相关法规,此类事件属于施工单位原因,不予以补偿。理由2:事件2中除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10天工期损失后的28天工期损失,我监理部根据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法明确归类为“不可抗力”或“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料”的情况,本着保证建设单位利益且不损害施工单位合法利益的原则,我监理部认为,此28天工期损失不应由建设单位全部承担,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故施工单位应承担14天。 综上所述,经审核,我监理部认为应予以施工单位补偿的工期损失为46天+14天=60天。 单 位 负责人 日 期 本表一式两份。 陕 西 建 设 厅 监 制
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承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