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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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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电[2015]7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20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5〕7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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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确保安全投入、 2 / 3

管理、装备、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党组织的,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

(四)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

(五)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应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支持其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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