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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委托检验单

2023-03-12 来源:我们爱旅游
HSQS/QR-313(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委托检验单

委托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委托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检验设备明细表 序号 1 2 3 4 检 验 依 据 收费依据和规定 1. 收费参考依据:浙价费[2004]165号文件、浙政发[2008]66号文件、浙价费[2011]249号文件、浙质财发[2008]303号、浙政办发[2013]109号和浙质财函〔2015〕20号等。 2. 收费规定:委托单位应在检验完毕10个工作日内付清检验费用。 检验单位接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所在位置 出厂编号 备注 HSQS/OD1-CC-2-201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委托检验实施细则》 委托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HSQS/QR-309(1)

注意事项

一.“委托检验设备明细表”可另行附表。

二.委托检验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等随机技术文件。

三.委托检验单位应按照国家场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四.委托检验单位申请委托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或与委托检验单位约定委托检验时间),检验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检验单位的作业指导书和委托单位协商后确定委托检验内容和要求,检验应确保客观、公正、正确。若需变更检验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正式检验时,委托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称职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六.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检验报告。

七.本委托检验单一式二份,委托单位一份,检验机构一份。本委托检验申请单经委托单位盖章及双方签字后,视为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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