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范文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所有某某、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整治内容(一)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的; (三)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五)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八)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九)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一)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十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讨薪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编造虚假事实等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者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三、整治工作安排(一)宣传动员、全面排查阶段(2月至3月底)。
1.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相关单位传达学习本方案,认真领会此次专项整治精神和要求。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管的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排查发现存在违法建设行为问题的工程项目应立即停工整改。
(二)全面整治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
1.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对整治内容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某城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惩戒规定(试行)》,分别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或移交同级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于发现的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函告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2.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2022年4月起,于每月5日前向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报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项目及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
3.市局将对各县(市、区)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受到处罚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一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列入某城市建筑市场“黑榜”。
(三)巩固提升、验收总结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全面汇总、分析与总结。针对违法建设行为突出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于7月31日前报送我局。
(四)回头看阶段(8月1日至9月31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再进行一次地毯式排查,排查是否有新开工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第一阶段已排查项目是否出现新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和市级督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同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处罚、惩戒不到位的项目进行“回头看”,防止各类问题反弹和死灰复燃。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完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建筑业管理科、质量安全科、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市工程质量标准事务中心(市建筑安全指导中心)负责人组成。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认真部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对整治内容做到全覆盖、零遗漏。于2月26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基本信息报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
(四)严肃责任追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未开展、进展缓慢、整治不力、漏报、瞒报查处情况、处罚、惩戒不到位的的县(市、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当地政府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违法项目查处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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