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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1
1、固定资产贷款的范围 〃〃〃〃〃〃〃〃〃〃〃〃〃〃〃〃〃〃〃 1 2、办法的适用时间范围 〃〃〃〃〃〃〃〃〃〃〃〃〃〃〃〃〃〃〃 3、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 4、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管理 〃〃〃〃〃〃〃〃〃〃〃〃〃〃〃〃〃〃 5、支付方式的变化 〃〃〃〃〃〃〃〃〃〃〃〃〃〃〃〃〃〃〃〃〃 6、支付操作流程 〃〃〃〃〃〃〃〃〃〃〃〃〃〃〃〃〃〃〃〃〃〃 7、公司业务三查变化 〃〃〃〃〃〃〃〃〃〃〃〃〃〃〃〃〃〃〃〃 8、发放审核操作规程 〃〃〃〃〃〃〃〃〃〃〃〃〃〃〃〃〃〃〃〃 第二部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流动资金贷款的范围 〃〃〃〃〃〃〃〃〃〃〃〃〃〃〃〃〃〃〃 2、办法的适用时间范围 〃〃〃〃〃〃〃〃〃〃〃〃〃〃〃〃〃〃〃 3、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 4、支付方式的变化 〃〃〃〃〃〃〃〃〃〃〃〃〃〃〃〃〃〃〃〃〃 5、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 〃〃〃〃〃〃〃〃〃〃〃〃〃〃〃〃〃〃 第三部分 常见问题答疑 〃〃〃〃〃〃〃〃〃〃〃〃〃〃〃〃〃〃〃〃〃1、贷款资金发放是否经过借款人结算账户 〃〃〃〃〃〃〃〃〃〃〃 2、关于固定资产银团贷款 〃〃〃〃〃〃〃〃〃〃〃〃〃〃〃〃〃〃 3、固定资产贷款专门帐户 〃〃〃〃〃〃〃〃〃〃〃〃〃〃〃〃〃〃 4、资产支持类贷款、搭桥贷款和臵换贷款如何适用《固贷办法》 〃 5、银团贷款、异地联办贷款如何执行《固资办法》中受托支付要求 6、尚需总行反馈的问题 〃〃〃〃〃〃〃〃〃〃〃〃〃〃〃〃〃〃〃 6.1、集团客户实施资金归集如何进行受托支付 〃〃〃〃〃〃〃〃〃 6.2、政府融资平台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 〃〃〃〃〃〃〃〃〃〃〃 第四部分 政策制度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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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固定资产贷款的范围 1.1、《办法》表述及释义: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和口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臵固定资产的活动,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按照管理渠道,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可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
1.2、银监会权威释义:
《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不论贷款人内部如何界定贷款品种,只要贷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均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指总投资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3、总行制度答疑:
只要贷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的,均属固定资产贷款。因此,资产支持类贷款、臵换贷款应根据实质贷款用途进行判定,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类别的,应按照《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关于搭桥贷款,如后续臵换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则亦需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2、办法的适用时间范围 2.1、《办法》表述: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即2009年10月23日起施行)。 2.2、银监会权威释义:
2009年10月23日(含)前签署的借款合同,但尚未全部对外支付完毕的,也需按照新《办法》执行。
2009年10月23日之后签署的借款合同,需严格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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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3.1、《办法》表述: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3.2、银监会权威释义:
10月23日(含)前已签但未用的固定资产贷款,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的方式进行完善。
10月23日后起新签署的合同必须使用新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示范文本。
3.3、总行文件要求:
2009年10月23日以前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仍未全部支付的,必须与客户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办法》有关贷款支付和协议承诺的相关要求。
4、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管理 4.1、《办法》表述: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4.2、银监释义: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是指为监督控制贷款资金而开立的办理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的账户。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非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可以是“一般结算账户”。
4.3、总行制度要求:
原则上要求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8073专户),一个客户若存在多笔固定资产贷款只需开立一个固定资产贷款专户即可。在贷前调查报告中需说明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的有效监控方法;如申请不开立专户,在获得三位一体审批同意后方可不开立。
4.4、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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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10月23日前签署合同但未使用完毕的客户存在未开立固贷专户,且没有风险管理部批复的情况,需要采取由各业务部门出具免于开立固贷专户的情况说明,并报备风险管理部。
5、支付方式的变化 5.1、基本分类:
《办法》中将授信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自主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5.2、受托支付的时间要求 (1)《办法》表述: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2)银监权威释义:
◆ 贷款发放和支付属于不间断、连续完成的动作,即在贷款支付前,贷款人应确认借款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其支付对象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事项与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致,即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的账户办理发放和支付。这种方式下,贷款资金均不能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需要做到“实贷实付”。
◆ 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帐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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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人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5.3、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的相互转化 总行制度细化要求:
自主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单笔金额达到和超过了“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的标准,需使用受托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各业务部门需要求客户补充齐全受托支付相关材料,报授信执行部门审批得到同意后完成对外支付。
5.4、同名帐户及关联帐户划转
《办法》实施后,除三位一体审批批复的授信用途为“臵换他行授信或前期股东垫资”或“缴交相关费用”两种用途可以出现同名户及关联账户划转的情况外,其他用途如出现同名帐户及关联帐户划转的情况,需能出具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证明材料,否则均不得出现同名户及关联账户划转的情况。
6、支付操作流程 6.1、受托支付操作流程 公司业务部 1、上传放款材料CCMS系统2.发放审核及支付审核授信执行部3.提交支付凭证,凭放款通知书进行贷款发放及受托支付营业部4、通知 5、对外支付借款人 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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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自主支付操作流程
借款人1、提交支付凭证营业部登记自主支付台帐3、开立8073专户2、对外支付4、使用现有账户登记大额交易查证及授权登记表收款人
7、公司业务三查变化 7.1、贷前调查方面的变化
原则上要求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对于无法开立专户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和拟采取的有效监控方法。
在贷前调查报告中需说明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的有效监控方式。
7.2、贷时审查方面的变化
对于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提供资金对外支付计划,业务部门应重点关注及审查用途和用款计划的合理性。
在借款人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并进行自主支付模式下,需书面通知营业部建立固定资产贷款自主支付台帐,通过台帐进行分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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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还需提供项目建造合同、购货合同等商务合同或其他交易背景证明材料以及每笔受托支付的支付凭证,业务部门应重点关注及审查用途的合理性。
7.3、贷后管理方面的变化
按月根据营业部记录的台帐和授信风险预警系统的资金流向监控,进行审查、核对后分析:
自主支付是否违反约定用途;
自主支付金额是否超过单笔支付金额标准; 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我行受托支付管理;
是否存在向同名账户和关联方账户划转贷款资金的情况,是否征得我行同意,并提供暖相应交易背景材料;
同一借款人多个项目贷款资金使用要严格区分,不得混用。 7.4、发现违规情况的处罚措施 补救性措施:
针对超受托支付起点金额的自主支付情况的,要求客户补充齐全支付用途证明材料;
针对用途出现错误的情况,要求客户立即更正用途; 惩罚性措施:
要求开立固定资产专户; 降低受托支付起点金额; 立即归还我行贷款; 停止后续贷款资金发放。
8、发放审核操作规程 8.1、支付审核要求
支付审核工作开展后,涉及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可按提款申请书中的自主支付计划表约定,于放款当天划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自主支付计划表中约定的最长预期提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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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审核时,业务部门需提供与提款申请书中列示的各次提款相关的贸易背景资料;
支付审核时,业务部门需提供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贷款资金、股东借款等债务性资金不应作为项目资本金);
支付审核时,业务部门需提供项目工程进度证明材料(首选监理报告);
支付审核时,如授信执行部门要求,业务部门需提供现场进度核查资料要求(CMS描述及照片);
8.2、特别关注
对借款人在短期内要多次支付的需求,可在一次发放审核中包括多笔支付审核,但应防止借款人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银团贷款的发放审核严格执行银团贷款协议,对于我行不作为牵头行或代理行的银团贷款可不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核,也不用进行支付审核,银团贷款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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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流动资金贷款的范围 1.1、《办法》表述: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2、办法的适用时间范围 2.1、《办法》表述: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2010年2月12日起施行)。 2.2、银监会释义:
2月12日(含)前签署的借款合同,但尚未全部对外支付完毕的,也需按照新《办法》执行;
2月12日之后签署的借款合同,需严格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3、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3.1、《流贷办法》表述: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3.2、银监会权威释义:
2月12日后起新签署的合同必须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的方式进行完善;
2月12日(含)前已签但未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也需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的方式进行完善;
4、支付方式 4.1、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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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自主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4.2、过渡期执行方案
截止6月,总行尚未正式出台流贷办法及操作细则,在总行未正式出台相应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等文件前,我行按照银监会下发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过渡期方案,具体业务要求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采取我行受托支付方式,并在借款合同相关条款中予以明确:
(1)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与我行贷款业务合作不满3个月,或者有合作关系但3年内未发生贷款业务的),且借款人信用评级在BB级以下的(不含BB级,不评级客户除外),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的;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总行级重点客户的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3)所借流动资金贷款用来归还我行贷款的。 5、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1)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2)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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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常见问题答疑
1、贷款资金发放是否经过借款人结算账户
问:贷款发放后,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是直接从我行内部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还是先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再支付给交易对手?
答:根据银监会《监管工作信息》(第28期),第四点说明: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2、关于固定资产银团贷款
问:对于固定资产项目采用银团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如何进行支付审核及资金监控?
答:根据银监会《监管工作信息》(第28期),第八点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也应执行《办法》。银团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由代理行负责。银团贷款合同应对代理行实施支付管理与控制进行明确授权并做出具体要求。代理行应根据《办法》的要求和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做好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
在我行作为银团参与行的情况下,根据代理行的要求,一次性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代理行。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我行目前的资金监控管理要求,应尽可能争取银团牵头行提供资金流向说明或对帐单,如牵头行无法提供,可以将有关情况按月在CCMS系统进行说明。
3、固定资产贷款专门帐户
问: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专门账户,如将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809账户)的预留印鉴中增加我行公司业务部门的业务公章作为监管章,则借款人用款时,需我行在付款凭证加盖该监管章,贷款方可划出。因此完全可以实现8073账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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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情况,可否在借款人已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809账户)的预留印鉴中增加我行公司业务部门的业务公章作为监管章,以其替代8073账户的开立。(北京分行)
答: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银发[2009]75号)第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专门账户,“如借款人无法在我行开立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专门账户,则必须落实其他方式或手段确保我行能够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和使用进行有效监控,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落实监控要求的借款人账户。”
对于你行所述具体操作细节,经与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沟通,认为,固定资产贷款专门账户通常指8073账户,但如果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在实践中能够满足专门账户的监管功能,防止我行贷款资金被挪用,则可以视为专门账户。
4、资产支持类贷款、搭桥贷款和臵换贷款如何适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问: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银发[2009]75号)有关规定,资产支持类贷款、搭桥贷款和臵换贷款是否属于上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范畴?
答:资产支持类贷款应遵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可按照其业务特点进行发放审核。臵换贷款应根据实质贷款用途进行判定,对于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类别的,按照《中国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有关规定执行。关于搭桥贷款,如后续臵换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则亦需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5、银团贷款、异地联办贷款如何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受托支付要求
问:土储及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否为固定资产贷款?对银团贷款、异地联办贷款,如协议约定资金流向由牵头行或当地行监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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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牵头行或当地的账户是否可认为是受托支付?外币固贷应开立哪一个专门账户?
答:尽管土储及部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所支持的授信项目在建设过程和建设后并不形成借款人的固定资产,但授信项目本身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应适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总行固定资产贷款培训材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审核操作指引》(2009版)第四部分\"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审核要点\",银团贷款的发放审核应严格执行银团贷款协议,对于我行不作为牵头行或代理行的银团贷款可不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核,也不用进行支付审核,银团贷款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异地联办贷款,发放审核可参照银团贷款的规定,按照事前制定的监管方案,由负责监控的分行进行审核。对于按银团协议或监管方案规定不负责监控的分行,其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牵头行或当地的账户可认为是受托支付。
8073账户适用于人民币固贷业务,外币固贷业务可继续使用8096账户管理。
6、尚需向总行反馈的问题
目前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过程中,仍有部分问题未能明确,已经第一时间收集汇总了相关问题报送总行,需待总行进行集中答疑和解释。现将提交总行的相关问题及解决建议汇总如下,以供参考。
6.1、集团客户实施资金归集如何进行受托支付?
问:由于集团企业实行现金池归集管理,下属项目公司(子公司)在使用贷款资金,按规定要进行受托时可否先归集到集团资金池账户,并在贷款发放支付后,立即把对应的支付凭证提供给银行。
答:解决建议:
对于集团企业有明确的内部结算规定或能提供相应说明,要求进行资金归集的。建议分两种情况解决:
(1)归集户在我行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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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由于资金从发放到支付的全流程均在我行监控下,因而可以凭客户提交的说明和申请书,通过现金池管理系统对外支付,并确保实际支付对象与申请对象一致,支付凭证作为后续材料上传。在贷款发放及支付过程中,应确保满足银监会“T+0”时效要求,最迟不能超过“T+1”。
(2)归集户在他行开立
此种情况,由于贷款资金发放后即无法落实监控措施,因此建议凭客户提交的资金归集说明材料、提款申请书、相关背景材料以及明确的向受益人支付计划,向我行申请发放贷款。同时要求贷款行向资金归集行发送通知,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其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履行实贷实付职责,并要求客户在T+1个工作日内补充实际对外支付凭证,并作为后续资料上传发放审核系统。
6.2、政府融资平台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
问:对于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当地财政大多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较为严格,要求贷款发放后首先划转至财政账户,然后再对外实际支付,无法满足受托支付要求。
答:解决建议:
参照上述集团资金归集的解决方法,但应注意争取财政归集账户在我行开立,同时防止财政资金与贷款资金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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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政策制度目录
类型 序号 名称 银监会相关制度 1 2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两个办法和一个指引的通知》 《银监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 固 定 3 总行相关制度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银发[2009]7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中银发[2009]8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审核操作指引(2009年版)》(中银发[2009]8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国内结算)操作规程(2009年版)》(中银发[2009]80号) 《关于发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示范合同文本的通知》(中银发[2009]76号) 《关于转发《关于严格执行<固贷办法>、<流贷办法>和<项目融资指引>的通知》的通知》(中银发[2010]157) 《关于转发银监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的通知》(中银发[2010]274号) 《关于促进“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效实施相关事项的通知》(中银发[2010]291号) 《关于加强信贷管控工作的通知》(中银发[2010]342号) 资 产 贷 款 5 6 7 8 9 10 11 12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项目融资指引
银监会相关制度 13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省行相关制度 14 《关于调整流动资金贷款支付方式要求的通知》(粤中银司(2010)135号) 银监会相关制度 15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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