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地位平等,合同客体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国家和企业同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分析
承包合同中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
1、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上不论差异,也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影响,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法律地位均平等。
作为所有权主体,国家与企业一样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彼此之间有平等的民事关系。
2、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指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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