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运用 远程 资源 提高 语文教学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现代远程教育以一种全新的教学形式进入学校,并且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课堂教学中。实践证明:这种全新的教学手段真正成为发展学生智力、拓宽学生知识面、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件必不可少的法宝。远程教育资源以音、形、色等多种手段,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陶冶学生情操、发展学生智能、提高学生审美观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合理利用远程教育资源,对提高语文教学效率,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现代远程教育是利用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起来的新型教育形式。随着近几年“班班通工程”的实施,我才有幸接触到这种现代信息技术,并尝试着运用于语文教学实践中去,从中体会到了远程教育资源进入课堂、面向学生、服务教学,的确有着其他教学手段无可比拟的优势。现就将本人在语文教学中,运用远程教育资源所进行的探索概括如下:
一、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提高语文教学质量
语文是一门需要积累的学科。无论是学生的阅读能力,还是学生的写作能力,都需要广泛涉猎,长期积累。语文内容的宽泛性与教学课时的局限性,一直是课堂教学中的突出矛盾,远程教育的普及轻而易举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的资源优势,就能拓宽语文教学的深度和广度,为语文开放教学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1、运用资源创设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一堂好课,导入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何在导课时创设出与语文内容相适应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我除了使用传统的讲故事、做游戏等方法外,常常借助远程教育资源在媒体上进行展示。?
2、运用资源解决重难点,促进教学过程的优化。
语文课堂教学质量提高的关键在于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最有效的教学手段就是远程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比如我在教《花儿为什么这样红》一课时,如何让学生理解花儿红的内部原因,只凭我们的三寸不烂之舌,想让学生完全了解是很困难的。这不,我们的远程教育资源上的媒体展示就有相关的课件,结合课文,有选择地展示给学生看。抽象的概念和复杂的原理一下子就迎刃而解了。
3、运用资源拓展课堂空间,加大课堂信息容量。
要提高语文课堂教学的质量,就是要大面积、大容量、快速高效地让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从而发展知识,形成能力。而远程教育就具有信息量大、传输快、清晰度高的特点,用它来扩展知识,开阔视野,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还可以运用多媒体设备和远程教育资源上的习题精选,直接用大屏幕展示出来,学生只需作答案即可。既节约了学生的学习时间;教师又可当堂讲评,实现了课堂教学的优质高效。。
4、运用资源开展实践活动,创造宽松的成长环境。
。丰富多彩的校园网络活动,是语文学习的一个练兵场。“校园之声广播”、“春之声读书报告会”、“青春的旋律演唱会”、“飞扬青春、展我才情演讲赛”、“向远方的亲人献上新年的祝福”等,都是深受学生欢迎的语文综合实践活动。每项活动从设计到实施、再到总结的过程,都渗透着语文学习的丰富内涵与信息技术的有效整合。;学过人物传记类的文章后,可让学生去网上浏览最具时代特征的先进人物的感人事迹,用自己手中的笔为他们树碑立传;学过继续风土人情类的文章后,可让学生网上手机反映风俗人情、方言俚语、传统文化等相关资料,培养学生热爱祖国传统文化的情感。“处处留心皆学问,世事练达即文章”。人常说语文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网络更是一个广阔的语文天地。
二、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提高语文教师的业务素质。
关键词:法律诊所;问题;应对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243-03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由“诊所式法律教育”一词派生而来[1]。该教育发端于美国,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引入法学教育,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知名高校才率先引进该课程,并将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70余所,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
一、独立学院中法律诊所教育存在的问题
正如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所说:“无论现在和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2]真正的法律就是社会本身,也就是“活法”,“‘活法’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即使它不具有法律命题的形式”[3]。法学课程的学习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当中去,切实地把法学理论融汇到司法实践中去,法学教育才具有永久的生命力。法律诊所就是这样一种教学模式,通过基层司法案例的具体诊断与出庭,“学生律师”增强了职业技能,真正理解了现实中国社会的“活法”。。
(一)传统教学理念与教学评价体系落后
中国几千年以来一直秉承“师者,传道、授业、解惑”的教育理念,法学学科一直属于社会科学,一直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同时,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亲缘上一直倾向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成文法,强调公权力的顺畅运作,辩护活动的开展远远没有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和活跃,因而其法律教学方法简单而稍显单调。相比较而言,采用当事人对抗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遵循竞技式司法理论,庭审场面往往充满了对抗的火药味,辩护人与案件相关的每一个细小问题都不放过,辩护活动得以充分而有效地开展。是故,其强调法学教育的实战演练,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增强学生将来的职业能力,采用诊所式的法律教学机制。我国独立学院最近几年才刚刚起步,在教师中普遍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学理念还有待于进一步革新。
目前独立学院的业绩考核系统和职称评审条件都不利于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开展。要么把法律诊所归于实训课程,按照实习课时计算工作量,仅有象征性的一点补贴;要么按照一般的法学教学方式计算工作量。实际上,诊所式法学教育中的教师需提前开发案源,启发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案情,并且要知道学生的实际调查、取证和开庭等,比以上两类教学方法均耗费时力。另一方面,独立学院教师的职称评价体系才刚刚建立起来,学院并没有将其与职称评定体系中科研工作量挂钩,因此,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对该项教学方法常常缺乏激情,敷衍了事。
(二)定位比较模糊
虽然当前很多独立学院的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诊所,但是对于法律诊所教育应当如何定位,一直没有定论。诊所式的法律教育究竟是一种教育模式还是一种教学方式?或者是一门法律专业类的课程?如果是法学专业课程,应当将其归属于必修课、选修课抑或是实习?这些问题,在独立学院还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诊所课程的设置基本上都是限制选修课,课程的规模受师资力量、教育经费和设施的限制。法律诊所的教学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学课程,学生在教室里听讲,老师在讲台上面讲授,学生作为案件的人必须承担人的法律责任,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静态指导与动态监控,实际耗费工作量大,因此,很多教师不愿意担任该课程的教师。
(三)坐诊时间无法保证
法律诊所作为一门选修课程,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目前独立学院大都将其设置为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上期的选修课。该阶段学生普遍存在着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就业的问题,时间紧,压力大,课程预期的教学效果难以实现。况且,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审判过程结束,往往需要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甚至一年的时间,所以,时间问题也是制约独立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
(四)案源十分有限
法律诊所教育需要一定的案件作为教学内容。但是,国内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除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几个少数的著名高等学校之外,其他院校均存在这案源数量不够,法律诊所课程无法有效开展的情况。东湖学院的政法学院法律诊所从2003年成立至今,每年都要举办一期。十年时间里,共案件20件,平均每年2件,案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学生职业实践的需要。独立学院如何发掘法律诊所的案源,十分值得探讨。
与一般的实践课程相比,法律诊所需要更多的物质条件支持,原因在于法律诊所中的调查取证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课程,其经费应当由院校保障,但是,各个学校的教育经费数额根本不能满足法律诊所教育的需要。2000年第一批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教育的法律院校主要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其他大多数学校都存在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一部分独立学院借助自筹的社会经费和院里的拨款勉强维持,其他独立学院该课程均不能有效运转。原因一方面在于独立学院在国内高校中声誉还有待提高,一些社会资金首先考虑的是知名高校;另一方面在于独立学院一直是自我运转,没有上级教育部门行政拨款的支持。
二、独立学院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建议
(一)科学评价法律诊所的工作量,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其工作量往往比较繁杂,既要讲授司法实务经验,又要对学生的案件进行动态的跟踪与指导。一个案件,可能要经过一年的时间才能得到最后的审判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对学生撰写的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的方式、与当事人沟通的司法艺术等,都要进行审查,一旦其出现纰漏,教师可能就要承担责任。因此,笔者建议改革法律诊所教学的工作量计算办法,比如可以以其法定课时1.1-1.5倍的比率来计算工作量;另外,如果案件胜诉,还要制定相应的标准来增加其科研工作量,以此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激励机制。
(二)将法律诊所定位为专业选修课程
关于法律诊所的教学定位,笔者认为其与公办的高等院校应当有所区别。对于独立学院来说,应当强调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而不是科学研究的能力。因此,将其定位于法学课程比较合适。
那么,到底是定位于专业必修课?抑或者是专业选修课?法律诊所教学除了耗费时间和金钱外,还需要大量的办公设施,况且由于其运行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一般要在大三以后法学主干课程学习之后才能开设,学生要考司法考试、找工作等,他们的精力也非常有限。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律诊所定位于专业选修课,针对确实有兴趣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学生,给其提供一个扎扎实实实践的机会。同时,选修的人数又不太多,可以兼顾财力与时间的平衡。
(三)改革和完善法律诊所的课程设置,保证其实践所需要的时间
目前,独立学院在教育资源占有上面与公办高校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还没有打开知名度,因此可以进行法律诊所教学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这种情况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应当没有太大的变化。即使有案源,相信大部分也是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基本不涉及经济法、劳动法等其他非核心的主干课程。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前两年的本科学习中就可以结束,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律诊所类的课程设置提前到大三上期,这个时间学生还没有开始为就业、升学准备,时间较宽裕。另外,关于法律诊所的学时,笔者认为以36学时为宜,其中讲授实务知识12学时,剩下的24学时由学生自己展开业务实践,包括法律文书、接受委托、调查取证、代为出庭等等,每一个案件可以由多名学生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协作,以此弥补学生知识、能力上以及时间上的不足。一个案子如果客观上超过了一个学期,超过部分可以按毕业实习计算学分,从制度上鼓励学生选择该门课程。
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需要有相对稳定的案源提供给学生,没有案源教师和学生有劲使不上,诊所课程就处于“无米下锅”的境地。公办高校尚且面临案源不够的问题,独立学院的案源更少。当前,我国司法资源还是分有限,加上律师收费相对来说比较多,因此大多数社会弱势群体常常徘徊于司法的救助程序之外,甚至寻求上访、闹访等法外途径解决纠纷。独立学院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动,在乡土、社区等基层单位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有学生或者教师轮换坐班,获得案源。。
另外,独立学院法学院相当多的教师已经从事律师实务工作多年,在司法领域里也有一定的资源,也可以为法律诊所提供相当的案源。对这些教师在职称晋升、待遇、工作量等方面可以实行不同于非诊所教师的管理体制。这样,诊所课程对教师而言就具有更多的吸引力,诊所案源也会随着诊所课程的逐渐成熟而增多。否则,中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也只能是昙花一现,或永远处于非主流的地位,难以成“大气候”。
(五)多方筹措资金,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法律诊所应当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出发,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多渠道的融资途径,实现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首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一套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机制,为民间资金的引入开辟道路。其次,允许法律诊所的学生在办理援助案件时收取必要的少量费用,如交通费、餐费、文件打印费等。再次,独立学院应该为法律诊所教育提供支持。学校至少要为法律诊所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维持经费;。最后,继续积极申请国内外各种法律基金的资助,鼓励教师申请法律诊所类的相关省级、国家级项目。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下,使学生不得不独立地解决实际问题,他们不能再单纯地依赖教师给予的答案,而注重亲自动手和自我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增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真正的学习是在社会互动中,在冲突、混乱和惊慌中产生的”,诊所法律教育使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学习利益,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80-02
近几年来,我国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迅速,为社会培养输送了大量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取得了辉煌成绩。随着高职教育的不断深入改革,人才的培养方式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一、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法律教育针对性不强,缺乏重视
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多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进行。按照教学计划,其中法律基础部分的课时量十分有限,教师能够讲授的内容少而浅。在日常管理中,学校很少专门针对法律进行宣传和教育活动,没有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
(二)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内容不够深入
很多学生选择高职院校的原因在于培养一技之长,为自身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他们对于专业课和实习实训十分重视,在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公共课时,却大多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而且限于自身阅历,绝大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的重要作用没有深刻认识,对枯燥的法律条文望而生畏,在学习积极性方面大打折扣,导致学习效果不佳。例如,虽然在课堂上学习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的学生在毕业时还是不能区分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不知道如何正确签订劳动合同,不知道自身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给自身、学校、企业三方都造成很多困扰。
(三)教学方式单一,缺乏吸引力
目前,高校法律教育活动渠道与形式较为单一,无法引起学生的兴趣。一方面,很多讲授这门课的老师并非法律专业出身,自身的知识结构不够均衡,导致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机械的向学生讲授法律条文,实践教学环节缺失,“普遍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师是主体,学生只是被动接受各种法律知识,缺乏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从根本上来看对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作用不明显”,教学内容单调枯燥。另一方面,也有部分教师对法律教育的认识不到位,在讲授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对很多重要内容一带而过,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四)部分高校依法治校步伐落后
“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方略,学校对于学生的日常管理不仅要做到合理,更要合法。但是相当多的高校管理方式方法陈旧,无法做到“依法治校”。近几年来,学生学校的案件屡见报端,学校多以败诉为主。究其原因,一是因为部分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与法律相违背,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二是因为部分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在程序上不合法。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以后,各高校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随之作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关于学生申诉权的内容,但在实际中,学生的这项权利往往没有落到实处。而且很多学校在制定与学生有关的管理制度时,根本没有考虑过学生的参与问题,等于变相剥夺了在校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高职院校加强法律教育的重要作用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其受教育水平应当是公民中较高的一个群体。国家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大学生是其中重要的参与者和推进者,高职学生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程度,直接决定着他们踏入社会以后,在实际工作中能否依法办事,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要加强高职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得每个学生都能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要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和规则基础之上完善市场竞争。高职大学生是我国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之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人的动手能力,还应具备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素养。因此,在当前的大环境下,高职院校必须适应时展的要求,除了重视学生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培养,还要将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列入人才培养目标。
(三)学生正当维权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很多高职学生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有一定认识,但是有了认识不等于能够正确运用。。而且,在和学生的实际接触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学生在面对纠纷时,首先考虑的不是自己的权利有没有受到侵害,而是自己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甚至有的学生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轻易不敢争辩,反而选择忍让,提醒自己“吃一堑,长一智”就算了。因此,要通过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深化,使学生系统、全面的学习法律知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懂得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正当利益。
三、高职院校加强法律教育的实施途径
法律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非常紧密的学科,法律教育如果要达到实效性、针对性的要求,就必须丰富教学手段,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同时形成学校从上到下的联动机制,为学生学习法律、加强学校的法律教育创造良好的氛围。
一、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理论基础
1.国际法上人权理念的要求
每个适龄的儿童不论其种族、性别、语言、为何均有权利受到教育,即应享有受教育权,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受教育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一种,经由这项权利个体可以寻求安全、社会正义和平等。受教育权是国际法上一项基本的人权。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中包括受教育权。实际上,《世界人权宣言》也规定了受教育权为一项基本人权。为使其成为各缔约国的一项义务,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第13条对《世界人权宣言》进行了细化,是迄今为止关于“受教育权”内涵所做出的最完整的释义。除此之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欧洲社会》《美洲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也对受教育权做出了规定。一般认为,受教育权具体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教育行为的具体落实,而教育行为的实施需要教育机构、教师资源以及相应的条件,即需要足够的教育资源。在我国现阶段,这些教育资源的配置仍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均衡配置成为关键的问题。
2.平等理念的贯彻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平等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杰弗逊曾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神圣和不可否认: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和独立……”回顾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可以发现,社会的进步正是从不平等、不自由、不文明逐渐走向平等、自由、文明的过程。平等的理念体现在经济、文化、权利等方方面面。平等的理念具体落实在各国的宪法以及宪法性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平等权的宣示,该种权利与生命权、自由权一样重要和不可或缺。这种平等权赋予公民如下权利:一是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职业、出身都有权利请求国家给予无差别的保护,给予公民同等的待遇,公民的地位平等;二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具体到教育领域,教育的平等首先是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是教育机会的平等,即接触教育的机会是平等的。国内外的理论研究一般倾向于认为,教育机会的平等更多的是指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平等。要实现义务教育机会的平等必然首先要求在教育资源上的投入要均衡。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只要在教育资源的投入上未实现均衡配置,那么义务教育的平等就不可能实现。
二、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表现形态
我国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三个方面。[1]
1.区域间的不均衡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体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较以前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提高并未使得东部、中部、西部的经济发展差距有大的改观,东部沿海地区与中部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仍旧不小。经济发展的差异带来了巨大的教育差距,区域之间教育资源的配置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不仅仅体现在不同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上,更体现在生均教育经费的差异性上。据2010年的一项统计,在全国范围内,北京的小学生生均预算公用经费最高,贵州省最低,两者的差距是10倍。全国初中和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亦是如此。虽然近年来各地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有较大幅度增加,但差距却仍在扩大。
2.城乡间的不均衡
当前,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下,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免费义务教育已经全面覆盖城市和农村。但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以及近些年来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义务教育水平与城市义务教育水平的差距在逐渐拉大。。城市的教室、教学设施、教学仪器等硬件设备齐全,基本能够满足师生的要求。部分农村地区的上述基础硬件设施可能还不齐全,即使勉强使用,也存在着诸多隐患。二是城乡师资配备不均衡。城乡间的经济发展、生活的便利程度、发展机会等差异性使得教师的流动呈现“趋城市化”的特征,不管是已经在农村工作的老教师还是即将入职的新教师均向城市流动。城市教师的学历层次要远高于农村,城市的师资规模、数量要远远大于农村。师资配备的不均衡实际上直接妨碍了义务教育结果的公平性。三是城乡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上的不均衡。相较于农村,城市获得资金的渠道更广,所获得的资金数量也更多。
3.学校间的不均衡
我国是拥有十三多亿人口的大国,因此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口绝对数量非常庞大。义务教育的平等接受机会要求有众多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因此,在为数众多的学校中,如何分配教育资源是教育当局必须面对的问题。从理论上和原则上讲,各学校间的资源应该均等分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校际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配置比比皆是。如在北京市存在着两种学校:一种是拥有充足的财政经费和所有优质的公共资源,并且有特殊的择生权力;另外一种是打工子女民办学校,政府不提供财政支持。这种处于“同一片蓝天下”的两个群体,由于财政制度的安排,办学条件差异巨大[2]。
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我国教育资源特别是财力资源不均衡配置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规章制度不完善。具体来说,主要有两大领域的制度不完善和不合理导致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
1.义务教育领域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虽然在教育公平、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但是在经费承担比例、问责主体、问责情节等方面仍具有相当的模糊性,部分规定对地方政府而言弹性过大,弱化了义务教育法的刚性度。此外,义务教育的配套立法规定不够细致。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需要有充足的教育经费,而教育经费的规模有赖于国家财政预算的规模。我国的《预算法》虽然对预算的一些基本规则做了规定,但是针对教育经费的财政预算还有很多细致的工作要做。
2.我国财税法律制度不合理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财力日益强大,地方财力日益弱化,但事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根据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44条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中央政府的财政资金充足,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自然没有问题。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也要负责本地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在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或者不足或者挪用或者滞后。解决我国地方财政资金不充足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地方政府自己想办法,如以收取土地出让金等收费方法筹集资金;二是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但是,地方政府的收费历来受到严格的监管,解决资金短缺的第一个途径前途堪忧。而第二个途径是地方政府获得财政资金的正途。但是由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转移支付后的地方财政资金仍然存在不均衡的现象。而地方政府在教育上财政资金的投入一般按照整个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总额乘上一定的比例。因此,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总额大的投入就多,财政资金总额小的投入就少。这样,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就导致了东部省份和中西部省份,城市和农村不均衡的问题。
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法律制度保障
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需要理念的指引同时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针对前文中所述及的义务教育领域和财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完善建议。
1.完善义务教育领域法律体系,加快配套立法进程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对教育资源的配置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仅仅依靠《义务教育法》这一部法律不足以使得教育资源的配置达致均衡。通过考察美国、日本、德国等教育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法律体系可以发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需要多部法律协同规制。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以及教育公平等问题缺乏研究。同时,立法机关对教育立法重视不够。我国立法机关在教育领域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在这些法律中对于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问题却鲜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更多的是一种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因此,在今后的立法或修法中,应对这些原则性的、粗线条的法律进行细化,增强其刚性度,对未执行法律的人员进行严格追责。此外,针对一些法律已经滞后于现实的问题,立法机关应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及未来的趋势,对滞后性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以适应我国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的速度。最后,要抓紧制定能够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其中,最主要的是《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等。只有这些法律法规完善了之后,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实现。
2.改革财税法律制度,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前已述及,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以及相关的财税法律制度对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改革财税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应对中央和地方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进行法治治理,抓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导致地方事务过于繁杂,从而使得地方财政难于应付。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在我国并非没有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进行了粗线条的划定,但是这种粗线条的划定显然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同时,由于地方与中央不具有同等的“议价能力”,在具体划定事权时,中央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话语权,在划定事权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地方承担了更多的事务。鉴于此,笔者建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应法定化,哪些事务由地方承担,哪些事务由中央承担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的任何划定都应是无效的。在事权划定之后,紧随其后的是对财权进行法定化。当前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而分税制的形成实质上是以1994年一个国务院的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依据的。从法律规范的效力上考虑,该文件实际上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且这与当前的“法治治理”显然是相悖的。因此,应考虑抓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严格和规范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权。具体到义务教育领域,教育经费的投入应“以省为主”,中央和省应该成为义务教育资源投入的主体。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以省财政投资为主;在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省份,应以中央财政为主,地方财政为辅。只有这样,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实现。
李凤霞 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教科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研究”课题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标准研究.教育研究[J],2013(5).
法律专业区检察院实习报告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上级文件精神和我校校园实际情况制定*中学校园绿化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进一步绿化、美化校园,建设绿色校园,为师生创建优美的工作学习环境,营造出浓厚的校园宁静气氛,合理分配校园绿化美化分布,环境育人,关心师生身心健康,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目标
全力将可绿化面积进行绿化,将精力放到新开辟出的新可绿化地带。新增绿化带要和原有的绿化格调一致,注重基础工作就是长期工作,抓基础要思长远,注重品种搭配,合理栽种,增加垂直绿化面积,建立完整的绿化体系。将学校可利用的一切条件都挖掘出来,逐步发展、实施,完成规划任务与内容。
三、工作重点
1、从我校的实际出发,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进行工作。
2、紧紧以建设标准为依据工作,工作中合理调理调工作重点,将绿化工作的规划任务得以完善。
四、规划设计原则
发挥校园面积小的特点,分块布局绿化,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体现分布均衡,突出重点,尽可能的增加绿地面积,加大覆盖率,没有死角。
后教学楼的前面可绿化,东西厕所美化墙体加种植矮棵草花;体育场四周植树;中教学楼和前教学楼之间的法桐下和名人像之间栽培草坪。东办公楼前原有草皮进行更新,其他绿化植被物种不变动,原喷泉周围的灌木进行补栽。
五、我校绿化工作的要点
我校校园面积相对小,可绿化面积不大。校园可绿化的地点是几处带状的花池,分布在校园的四边。所以在今年,要继续发挥校园占地面积小的特点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实施,将小块的未绿化地带绿化,使可绿化地带达到100%。
在小龄学生活动区域种植草花,使小龄学生活动区域气氛鲜活,原有的绿地加种草花。
西侧花池子的五角枫、柳树等树木现在已不行了,花池子太小、太浅,树木不成活。
将原有的地锦侍弄好,体育馆南侧补种地锦,泵站墙体补种地锦,继续发挥覆盖率高的特点。将平面、垂直绿化结合起来,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空间进行绿化,加大了绿视率,扩大了可绿化的空间,突出学校绿化的特点。
六、管理养护
适时种植是保证植物成活的关键,后期管理是保证植物生长好的关键,二个环节都不可忽视。
特别是中期管理更是保证绿化效果的过程,修剪、浇水、防治病虫害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要落实到人,及时检查,及时调整工作重点,这样才能保证植物长得好。
工作过程中,要动员全体教师、学生积极参与的次数,增强学生爱护花草树木的责任心。
今年绿化虽有一定的困难,但工作还是要做的。要年年搞,年年出新。我校要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在今年继续将绿化工作做得有声有色。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生态文明的世纪,城市园林绿化与生态环境的改善,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作为学校既要树人,也要树木,自然和人文环境的有机结合,方可培养出高素质的现代化人才。为了使我校不仅能够在学科建设中走在学校的前沿,而且在校园环境的建设中也能达到一流的、高档次的园林式校园,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
本规划以改善校园生态环境与校园的对外形象为出发点,以绿化美化为主要手段,将校园建设成为一个集文化、生态、景观、休息、娱乐为一体的绿化空间,创造自然景观,使天、地、人、自然万物相辅相成,达到天人合一的至善至美的境界,体现出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环境幽雅的园林式校园环境氛围。
二、规划的具体工程项目:
1、为了能体现我校的悠久历史,以全新的面貌迎接50周年校庆,校门内东西两边改造为维经诗苑。
2、主楼前的花坛,缺乏层次感,色彩也比较单调,拟增加造型树,增加花色、品种,体现校园的绚丽多彩,给人以美感。
3、周围的绿化带,要设计成组群花坛,布置艳丽多姿的露地草花,还可选用多年生宿根草本和球根植物,这样既可以节省绿化管护费,而且一年四季可以观赏。
4、增加孤植树与造型树(雪松、花灌木、金丝垂柳)。
5、绿化主要以草坪、花灌木、雕塑、建筑小品为主,栽植常青树与花灌木,以大面积缀花草坪为基调,几条曲径(用鹅卵石、山石、彩板砖铺成)分割成几个部分,配以山石,在上面布满藤蔓植物凌霄,使得操场充满生机,丛植不同花色、花期、观果、观叶的花灌木,构建绚丽多彩、轻松、活泼的绿化环境,周围略点缀几珠乔木或常青树,做到立体与平面感统一协调。
6、现需绿化面积较大,宜设计成学生休息、娱乐活动的场所,拟增加凉亭、雕塑、园林小品。
7、有的地方不存在遮挡光线的问题,可以考虑种植杨树林或经济林:银杏林、香樟林,这样既可以节约绿化管护费,又可以增加校园的园林氛围,改善校园生态环境。。
8、骨干道路的改造:
道路作为连接校园各个区域的纽带,其绿化效果对体现校园特色及绿化美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拟以载植香樟树并尽量考虑各个道路的风格各异,特色显明。
9、为了迎50周年校庆,校门内东西两边建好、管好。体现一种人与自然相结合的具有一定文化内涵的景观效果。同时绿色与花色的有机结合形成丰富多彩的景观。
三、完成规划的措施:
1、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建设状况、人文景观、经济能力等各个条件,将自然、人文景观组织成一个有机体,注重历史和时代特征的结合,构成独具特色的风貌,努力创造舒适、方便、优美的学习生活环境。
校园绿化应以林荫、绿地为主体,适当配备亭台、雕塑园林等景观。造林绿化要适地适树,实行乔灌草混植的立体种植结构。因此,在搞绿化工程的设计上要科学地规划、合理布局,改善植物的空间分布状况,形成多层次的点、线、面相结合的完整的绿地系统。
2、优化绿地结构,丰富植物材料、种类与配置
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积极引进多种优良适生的乔、灌草及花卉植物物种(品种),增加校园园林绿化的物种资源,提高绿化水平,优化绿化结构,强化校园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坚持以乡土绿化植物种为主,积极引种观赏性强生长表现好的驯化品种,丰富生物种类,注重使用具有绿化、美化、香化、经济、适用的植物材料,采用抗性强、耐污染、造型美、观赏品位高的优良品种。
3、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环境建设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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