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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管理范例

来源:我们爱旅游

土地经营管理范文1

刚才,介绍了推进农村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经验,讲得很好,请大家学习借鉴;省农业厅厅长孙景淼通报了全省土地流转情况及下一步打算,我完全同意,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进土地流转是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动农民创业创新的有效途径。土地流转无论是对流出方还是流入方来说,都可以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创业致富。对流入方来说,可以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科技等现代农业要素投入,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在农业领域进行更高层次的创业创新。对流出方来说,流转土地不仅可以获得财产性收入,还可以全身心投入二三产业去就业创业。

(二)推进土地流转是实现“二次飞跃”,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的,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发生了第一次飞跃。但是,我省人多地少,户均耕地仅2.1亩,在收入渠道多元化的今天,农民不会为了这点田地而去钻研技术、购买装备、投入基础设施,从而出现农业副业化、农民兼业化,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比较低,农产品质量也难以控制等问题。所以,农业转型升级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推进土地流转,培育现代农业主体,提高土地、农业装备设施等要素的利用率和科技水平,这样才能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订单化、品牌化、设施化、机械化、信息化,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早日实现农业生产力“二次飞跃”,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三)推进土地流转是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城镇化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吸引优质要素投入农业农村领域。而且,土地流转后由于农业主体缩减、规模扩大、素质提升,使政府对农业的管理服务、政策扶持等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大大提高。

另一方面,通过土地流转,使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向城市、小城镇集聚。相对集聚的人口可以降低人均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的成本,并为发展工业提供劳动力,为发展服务业提供需求,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推进土地流转是顺应群众需求,推动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土地流转的前提是法律政策有允许、农民就业有出路、规模经营有能力、基本生活有保障,只要具备这四个条件,土地流转就有需求。从法律政策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的1号文件,都明确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要求规范流转行为;;从规模经营能力看,一部分农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完全有能力经营更多的土地;从基本生活保障看,全省已全面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已高于1500元/人年,哪怕农民不直接经营土地,也不会影响其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农民将零碎土地流转出去的愿望强烈。据省农业厅的抽样调查,56%的农户具有土地流转意向,目前流转的土地中,60%以上是农民自发流转的。这说明当前我省土地流转有着内在的需求。

总之,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广大基层干部要统一思想认识,树立积极有为的意识,因势利导,大力推进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

二、因势利导,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

近年来,各地顺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和群众需求,积极探索并引导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流转管理与服务,有序推进了土地流转,为稳定粮食生产、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截至去年9月底,全省共有276.6万户农户流出土地535.75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27%,占总农户的29.5%,不少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等县市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建立了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慈溪市对将承包期内剩余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委托镇、村流转或实行土地股份制经营的农户,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市财政每年每亩补贴养老金100元;*市在市、县两级全部建立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等等,都做的很好,很有成效。

但是,对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和群众需求,目前的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还不相适应,还存在着流转期限偏短、手续不规范、大多处于自发状态、流转费导向不利于发展粮食生产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机制创新和推进力度。

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我省推进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确保农民掌握土地承包权、流转决定权和增进农民利益为前提,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完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鼓励引导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现代农业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到2012年,力争全省土地流转率达35%以上,其中经济发达县(市、区)达50%以上。

一是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必须在稳定和完善,确保农民拥有明确的承包权基础上依法流转,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要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过程要遵循法定程序。

二是要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粮食安全。要尽可能避免流转土地“非粮化”,在尊重和支持规模大户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同时,积极鼓励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经营组织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依靠科技提高粮食单产,大力发展粮经、粮畜、粮渔相结合新型种养模式,走效益型粮食生产路子。

三是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土地流不流转、流给谁、多少价格,都应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政府通过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引导土地流转。

四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分类指导,多种形式,逐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不能消极无为、放任自流,也不能搞“一刀切”,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推进。

(一)抓组织引导。推进土地流转,关键在县,基础在乡镇、村。各级政府要把土地流转作为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部署。农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财政、国土、劳动保障、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和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当前,各地要抓住春节期间外出农民集中返乡的时机,组织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群众需求,使农民理解所拥有的承包权长久不变,流转的只是经营权,而且流转的土地也不能用于非农建设,使农民消除顾虑,有序引导兼业农户主动流出土地。

(二)抓管理服务。在当前农民群众对市场化流转还不是很放心的情况下,政府的管理服务十分重要。

一是要加强流转服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落实机构、人员具体承担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村级要有土地流转信息员,做好土地流转的信息搜集、政策咨询服务、合同审查备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这一块,政府部门要先做,确立主导地位。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二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土地流转必须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擅自截留、扣留流转收益。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承包土地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

三是要规范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都要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工商局统一制定并。乡镇农村部门、村经济合作社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及时指导合同签订。

四是要规范流转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对承包方提出的流转承包地的要求,应及时备案,并报乡镇政府。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登记以及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土地流转期限和用地性质的管理,防止土地流转后用地性质“农转非”,防止流转期限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而引发纠纷。

五是要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认真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加快推进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抓紧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扫尾工作,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抓紧签订,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抓紧发放。

六是要做好和仲裁工作。认真做好土地流转的调处和复查、复核工作。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开展承包纠纷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

(三)抓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推进土地流转,目的是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

一是要重点支持流转土地发展粮食生产。粮食生产由于比较效益低,在土地流转中容易造成放弃粮食生产转向其他高效农产品。因此,在劳动力转移充分的地方,我们要先鼓励流转土地搞粮食规模经营,在政策上要重点支持。实践表明,通过规模经营,能降低成本,提高产量和品质,增加效益,虽然亩均产出低于其他经济作物,但人均劳动生产率是高的,种粮农民收入仍能保证。另外,如果通过季节性流转,把全省春季抛荒的300万亩田种起来,就可以增加20多亿斤粮食。因此,引导流转土地发展粮食生产是有效益支撑的,政策上应该予以重点支持。

二是要引导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片开发流转土地,发展现代农业,并引导其吸纳流转农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形成土地流转吸引大户开发、大户开发带动农业发展、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良性循环机制。

(四)抓政策扶持。推进土地流转主要依靠市场机制、依靠效益,但在目前农业效益总体较低、农民心存疑虑的情况下,政府支持必不可少。

一是要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将整合现行有关财政支农政策,加大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各级相关支农资金和项目要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经营面积1000亩(经济欠发达县和海岛县5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资金重点用于土地流出户补贴。。积极探索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派驻责任农技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工作的政府补贴制度。

二是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其他金融机构要主动拓宽信贷支农范围,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信贷支农力度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和优先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以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推动开展农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政府投资设立的农业担保公司要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主要担保对象,切实解决担保难问题。

三是要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3-5‰的比例占用土地,其用地不破坏耕作层的,视作农业生产需要的临时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切块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统筹科学合理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加工项目用地。

土地经营管理范文2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在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进行的房屋预售、出售和出租等房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在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进行的房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同时转移。

(三)预售、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期限与《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办法》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房屋系指在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地块上,按《出让合同》规定营建的建筑物。

(二)房产经营人是指将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的房屋进行预售、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产权人。

(三)房屋预售是指房产经营人经市房管局批准,在建筑物竣工前进行的房屋销售。

第六条  按《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房产经营活动时,应持有上海市工商营业执照,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房屋的出售、预售和出租计划应按年度报送市房管局。

第二章  房屋出售

第七条  。

第八条  房屋可以整幢或分层、分套出售。整幢房屋分层、分套出售前,房屋出售人应明确各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

房屋分层、分套出售的,房屋出售人应在房屋出售前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报市房管局核准。

第九条  房屋出售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也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除外。

第十条  房屋出售价格可由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房屋出售人应将出售价格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房屋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包括:

(一)房屋买卖双方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身份;

(二)房屋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

(三)随之转移的土地使用权比例或范围;

(四)房屋价金;

(五)房屋价金的支付方式;

(六)房屋的使用性质、权属转移的内容;

(七)房屋产权人必须遵守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应按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缴纳过户费。

第十三条  房屋出售人不得将已出售的房屋重复出售。

第三章  房屋预售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经营人,须经市房管局批准后,方可预售房屋。

第十五条  预售的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审核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

(二)有建筑执照;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五)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房产经营人向市房管局提出房屋预售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与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房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

(二)市质监站签发的房屋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单;

(三)房屋预售计划;

(四)《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五)预售款的监管机构和使用监督方案;

(六)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房屋预售申请批准后,房产经营人应将房屋预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送交市房地产登记处登记。

第十七条  预售房屋,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房屋预售合同》内容包括:

(一)房屋预售双方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身份;

(二)预售房屋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

(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或范围;

(四)房屋价金;

(五)房屋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交付方式;

(六)房屋的使用性质、权属转移的内容;

(七)房屋产权人必须遵守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房产经营人在房屋竣工交付之前,按本细则规定所收的预售款必须先用于支付及清偿该预售房屋的一切建筑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费用)后,才能另作他用。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签订生效后,房屋购买人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产经营人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屋竣工交付登记,并按《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房屋交付后,购房人应凭《房屋预售合同》及房屋交付凭证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缴纳过户费。

第二十条  房产经营人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重复预售。

房屋预售的其他事项,按本细则第二章房屋出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房屋出租

第二十一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应包括:

(一)租赁双方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身份;

(二)房屋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

(三)房屋的使用性质;

(四)房屋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出租房屋的使用、维修内容;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及时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

第二十三条  凡已租出的房屋,出租人不得违反原租赁合同,重复出租。

第二十四条  出售已租出的房屋,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承租人的租赁权利不受影响。购房人和原承租人应当依照原租赁合同,另行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出售已租出的房屋,除租赁合同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和《房屋预售合同》可以抵押。房屋产权和《房屋预售合同》进行抵押时,按《办法》和《上海市抵押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抵押外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出售、预售、出租必须按《办法》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七条  房屋的购买人和承租人利用房屋从事各项经营活动,应按规定由项目经营人向上海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审批、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委托房产买卖、租赁及相应业务的,必须出具委托书,并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九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公约》,保证房屋及其相关设施得到足够的维修,处于可使用状态。

第三十条  有关房屋预售、出售或出租的合同纠纷,争议双方可按《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房产经营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市房管局或工商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纠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直至按《办法》规定由上海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经营管理范文3

一、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定都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需要。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变革的过程中,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冲击、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成熟、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小城镇的建设,孕育了农户对经营权处分的必要;这种必要反映到国家制度构造上,就必然地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1、社会学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顺利转移,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深化的需要。

(1)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一九七八年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我国农村生产积极性,调和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协调,促进了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制度上的刺激功效得到了全面发挥。但农村改革实行的第二步,即通过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和合作经济还显不够。仅仅将土地承包经营再延长三十年不能从根本上刺激促进生产力发展,也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创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可以为农户提供土地经营扩大再生产主要条件,刺激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在农户解决温饱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跨越。

(2)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个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市场竞争力低下,很容易挫伤农户种植的积极性,加上农产品储存期短,加剧了买方市场的特点,使得农户个体经营势单力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方式,其实质就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龙头,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使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也在逐步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为农业生产的深层次发展提供了充足空间。

(3)促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农村发展、变革改变了农户的未来发展方向,将使相当数量的农户脱离他们祖祖辈辈依附的土地,成为新生的生产力。但是现在许多地方的农村劳力依然是外出打短工,土地还是他们最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成员不放弃低水平的土地种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户籍管理之外,更主要的还在于农户粮田的限制,农田收入还是农户最基本的生活必要保障,农户一旦离开了农村就丧失了集体土地的那部分份额,断却了后退之路,这限制了农户迈出农村;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国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允许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取得收益并保留土地份额,减去了农户的后顾之忧。

(4)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全面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或承租等形式获得,而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严格限制流转造成了我国土地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将刺激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成熟。

2、法学意义。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通过农户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使农户获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在这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过程中,承包合同表现为一种债权关系,而农户基于这一合同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便具有了债权的属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律对农户行使使用权设立了诸多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4年1月2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三)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项目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人、原合同仍然原效”。这种法律上的“非经同意,不得怎样”的规定,极大的对抗了物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在对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法律保护时,也只能以债权的方式进行保护,而未能予以物权属性的保护。但是,对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加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户获得的承包土地并因此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地上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它具有物权的诸多特征。对这种权利以债权保护显然背离了物权法的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发包方任意处置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发包方之所以敢于且能够撕毁承包合同,破坏合同关系,主要是因为双方建立的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物权关系、农户获得的只是债权而非物权之故,而债权的对抗与排它的效力远不及物权强。《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方式,实质上赋予了农户的土地的用益权,而这种用益权的行使相对摆脱了发包方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从法律制度上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物权保护,这有利于促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属性

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允许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标的物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它方式的流转,其处分收益权、获得补偿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2、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地上权的处分,其包含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即是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一种是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而是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3、流转的目的是为了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流转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内容

1、前提与原则:

《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是民事交往的基本原则,将其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就使得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地位趋于平等,杜绝了集体经济组织干扰农户生产经营的可能。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做为土地使用权的变宜,其不能改变农业生产原素的基本属性。因此,承包权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更不允许假借流转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标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流转的期间必须受到承包期的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为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能力,是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方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及各地不同情况,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的方式主要包括有:

(1)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转包给新的承包人,仍由承包方对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况多数是原承包户已有非农就业门路,不以土地为生,转让的是土地经营权,保留承包权,土地仍然作为他们生活的一种保障。

(2)出租:是指承包方已有稳定的非农收入,在其承包期限内,将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土地出租给第三方,收取租金,并保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履行承包合同义务。

。由于转让涉及到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与第三方间确定的是一种新的承包关系,而承包方与集体经济组织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因此,这种流转形式实际上是承包合同的转让,其必须得到所有者的许可,并接受其监督。

(4)互换:是指承包方为了便于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互换土地经营权的行为。这种互换行为改变地块零碎,实现农户的土地集中使用具有直接意义。

(5)入股:是指承包方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折股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或股份合作社,凭其所拥有的股权参与权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

(6)四荒使用权拍卖(或租赁):四荒经营权拍卖是指集体组织通过公开竞价拍卖方式出租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租赁期较长,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流转方式,由于期限长,手续完备,责权利明确,调动了农民开山造林的积极性,使长期闲置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生产性资产。

(7)反租倒包:即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民承包的土地反租过来,集体将集中后的土地出租给种田大户或其他经营单位,形成规模经营。

3、流转限制。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3)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4)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管理范文4

近年来,*省新干县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个“双赢”目标,在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同时,不断加强土地资产经营,认真贯彻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1年5月以来,全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出让的23宗,总面积6.4128公顷,土地出让金收益1435万元,受到了省、市有关部门的肯定。在工作中,他们的主要做法是创新“一条思路”、做活“三篇文章”、加强“三项监督”。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创新“一条思路”。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既可以最大化地显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可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对此,县委、县政府有着清醒的认识和超前的意识,牢固树立“以地生财”观念,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作为经营城市的一种重要手段抓紧抓实,把土地这块“黑蛋糕”做强做大。早在1994年,该县便成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决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95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当年拍卖国有土地20宗,收取土地出让金55万元。96年在县城塘头开发区建造农民一条街时,实行“招拍挂”出让制度,使每个平方米的土地、房产价增值到1*多元,在当时一举产生了轰动效应。98年一块座落在县城黄金地段,面积为266平方米的土地卖得每平方米2920元的好价钱,当时这在全省县城土地拍卖价格中也算得上冒了个尖。掘到第一桶金后,使初尝甜头的县委、县政府思路更清晰了,信心更足了。尤其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下发后,该县更是“起早赶市”、抢占“头班车”,明确规定:凡是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对大宗用地凡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为此,先后成立了县土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土地清理兑现领导小组、经营性土地清理组,并从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体办公,做到专人专岗专职。同时,还一连下发了《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土地运作的意见》、《新干县土地储备办法》、《新干县土地交易管理规定》等五个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全县经营性土地“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工作格局,使全县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工作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立足县情,把握重点,做活“三篇文章”。近年来,新干县在努力盘活城区一些闲置土地的同时,紧紧围绕国企改革、小城镇规划和市容市貌建设等重点工程,选准主攻方向,挖掘土地资源,开辟“第二战场”。一是抓了国企改革房地产拍卖工作。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个别企业主管部门擅自处置企业房地产、降价贱卖、“暗箱”操作、扰乱全县企业改制资产拍卖的市场秩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现状,县委、县政府及时下发了干发[*1]8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所有土地,不论经营性土地还是工业等其他用地,都要实行公开拍卖,县里还专门成立了国企改革房地产拍卖工作组,具体负责全县国企改革房地产拍卖工作。*1年以来,该县共对商业、林业、农业、粮食、物资、经贸等7个系统的33家改制企业的房地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土地面积492.15亩,变现资金1948.24万元,使全县的国企改革工作稳步推进,也得到了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二是抓了小城镇建设土地的开发拍卖工作。该县坚持走“借地生财”、“靠地建镇”的路子,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确保土地升值增值,在小城镇建设中大打“土地牌”,大唱“土地戏”,在政府未投资一分钱、群众未出资一分钱的情况下,建造了一座座城市功能配套设施齐全的小城镇。素有吉安市“北大门”之称的大洋洲镇,在创建“全国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中,仅靠公开拍卖28宗土地,便获得土地收益近500万元。地处赣*岸的三湖镇,交通不便,但由于县国土局和三湖镇政府的成功运作,拍卖沿街28宗土地,面积4494.1平方米,便获得539万元土地出让金,有力解决了小城镇建设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三是抓了城区一些闲置地段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新干县城中心原有一块老广场,面积小,绿化差,而旁边不远处有一块数千平方米的大水塘,由于流水不畅,杂草丛生,以致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针对这种现状,县委、县政府果断决策,科学规划,采取辟山填塘的办法,硬是在县城中心区辟出了一块占地2.5万平方米的广场用地。广场建成后,县委、县政府将广场边缘的25宗店面用地抛向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共拍卖土地1144平方米,变现资金504万元,首次创下了新干县每平方米价值5500元的“黄金价”。接着在靠近广场的新干宾馆店面拍卖中又创下了每平方米12600元的纪录,这些拍卖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三、主动介入,全面参与,加强“三项监督”。为确保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有序开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新干县各有关职能部门摆正各自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一是加强制度监督。该县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始终把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先后建立健全了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和编制供应年度计划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和出让前向纪检监察机关告知制度等七项制度,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及评标专家的组成等都作出了严格规定,从而使“招拍挂”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效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同时对公开出让计划、公开土地信息、公开集体决策、公开程序、公开竞价、公开结果等“六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加强纪律监督。今年,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下发后,新干县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胆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参与,全程介入,并配合主管部门,在做好宣传发动、全面调查摸底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上,及时纠正经营性土使用权出让违规操作的做法,今年对两起私自交易经营性土地的问题,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及时下发通知书,解除无效协议,收归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出让,有效遏制了土地交易中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三是加强司法监督。对土地市场涉及的垄标、串标等现象,该县公安部门加大了对房地产拍卖市场的治安管理整顿力度,重拳出击,依照有关法律严厉查处,狠刹一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1年,在七琴镇粮油公司房地产拍卖过程中,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四处活动,威胁投标人,进行垄标,致使该宗土地没有竞拍成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发现情况后,县委、县政府极为重视,公安机关及时出击,查处了10多名不法分子,并处于罚款,确保了拍卖工作顺利进行,从而有效地净化土地市场。

土地经营管理范文5

高中自然地理教材中的景观图不是独立的,是为了对教材文本进行补充与说明而增加的信息,是为了更好地揭示教学难点和突出教学重点。。有了准确的定位之后,教师要对景观图进行生动的讲解,特别是要将景观图讲得透彻、有趣,让学生在观察景观图以及听取教师讲解的过程中,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例如在教学地理环境的地域差异内容时,教师可以针对教材中提供的“温带落叶阔叶林景观”和“温带荒漠景观”两幅景观图进行生动描绘。可以在课前准备时搜集有关温带落叶阔叶林描绘的语段,以及温带沙漠景观描写的语句,用充满感情的话语进行描述。这可以让学生在脑海中形成较为直观形象的感知,能够有效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有助于学生准确把握沿海向内陆地域分异规律。

二、抓住景观图特征,实现重难点的迅速突破

地理教材中的景观图可以为教师的教学活动提供帮助,运用得当可以发挥较好的辅助功能,对教学难点的突破帮助较大。例如,教学有关西北干旱半干旱区东西差异等内容的时候,要想加深学生对从东向西地理地貌的直观印象,仅凭口头讲解显然苍白乏力,学生对森林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以及荒漠这一逐步演化的景观缺少感知印象。教师可以借助于教材中的景观图进行有效突破,引导学生对比分析内蒙古草原景观图和西北荒漠景观图,两者的对比较好地体现了视觉上的明显差异。在观察景观图形成直观对比印象的基础上,教师可以结合景观图对学生进行引导,明白因为从东到西与太平洋越来越远,降水量也就逐渐下降,导致这一地区从东向西呈现出典型的景观差异。。在引导学生观察景观图,结合点拨探究突破教学难点的过程中,教师还要注意提高使用方式的科学性程度。教师对景观图要区别对待,教学设计中要确定详略或者是否需要重点讲解。在教学手段上除了在教材上进行观察外,还可以用多媒体进行投影演示,对相关的细节、重点进行放大,教学效果更佳。

三、仔细观察景观图,训练学生思维探究能力

高中生在自然地理学习中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以及学会深入思考与合作探究,从地理表象向揭示规律与本质特征深入。地理教材中的景观图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教材中内容的理解深度,提高思维的宽广度与深刻性。这一过程中,教师既要重视对学生观察分析景观图时的难点与重点进行引导,又要让学生学会自己观察与思考,尝试运用地理基础知识与掌握的技巧来总结和发掘其中蕴含的规律特征,寻找各种地理现象的成因,从而逐步由形象思维向抽象思维转变。例如在教学地壳变动与地表形态内容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喜马拉雅山的景观图进行分析研究,相互讨论喜马拉雅山的状态,以及形成的原因,着重从海拔高与板块理论等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有了景观图的辅助,学生相互之间开展了交流探究,在教师的思维启发下,能够深刻理解“地壳运动与板块构造”之间的关系,从地理表象深入到其形成规律。这既提高了学生地理知识点掌握的效果,又提升了学生在地理学习中的思维水平。

四、开展情感的渗透,实现地理教学立体目标

地理学科之中同样蕴含着丰富的思想与情感教育资源,教师要结合景观图的分析研究,发掘其背后的资源,渗透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情感熏陶。地理学科中的景观图可以向学生展示祖国大好河山的壮美,特别是能够让学生心情愉悦,赏心悦目的同时增加了对地理学科学习的兴趣,这也是地理教学渗透情感教育的重要路径。例如通过对长江三峡图、黄果树瀑布等景观图的欣赏,能够让学生充分感悟大自然之美,让生活空间受限的高中生通过地理学习接触到更多的壮美景观。这不仅可以实现知识的传授与巩固,还可以体现地理教学素质化目标,这也是增强地理教学成效的重要方面。

五、结束语

土地经营管理范文6

一、安阳县土地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安阳县西半部是山丘地带,有着丰富的煤碳、铁、石膏等矿产资源,工业发达,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占相当比例。东半部是平原地带,具有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但深加工企业却不多,农民收入结构中农业收入占很大比例。从目前来看,我县东西部存在着严重的收入差距。人均耕地少、农民增收方式单一、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发达已成为制约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的“瓶颈”,尤其是人均耕地少、农民工资性收入低是众多问题中的主要矛盾。土地合理流转实行规模化经营是促进农民增收的一条可行之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着诸多的困难。一是农民受传统思想影响,舍不得让出土地;二是农民失地后怎么办?因此,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的工作中,要慎之又慎。我县自2006年开展土地流转以来,因各乡镇采取的方法措施不尽相同,层次不一。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具体指导的方法,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一条可行之路。根据笔者的工作实践,在操作过程中,应坚持“突出特色、发展高效、稳定自愿”的原则。在东、中、西部各建立一个试点,并要把握“一个试点,多项内容,齐头并进”,从多方面努力。

二、主要发展途径

(一)要充分挖掘开发农业的多种功能。要结合工商大户,争取多投入,发展旅游、观光、休闲相结合的农业生产模式。要因地制宜,在中东部平原乡镇发展设施农业,在近郊乡镇发展观光休闲农业,在山区乡镇结合旅游业发展旅游农业。要突出特色,扩大规模、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宜菜则菜,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群和产业带。

(二)开展农民培训试点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培养农民企业家队伍。主要是培育一批具有创业和创新精神、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技术和能力的新型农民。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在土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可以采用能人承包型,由种田能手或有经营头脑的经商大户个人投资。也可以采用农户互补联合经营型,即资金户、劳力户、技术户之间不同形式互补结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专业化和规模化程度。

三、主要建议

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但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必须慎重行事,不可急于求成。。

(一)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依法原则。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执行。二是自愿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三是有偿原则。土地流转的条件和补偿完全由农户与受让方自主平等协商。

(二)承包户要懂得经营,责任心强。实施适度规模经营是手段,最终获取好的效益才是目的。因此在确立承包面积时,要看承包人是否有一定的经营水平,有较强的责任心,具备的则多包,反之则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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