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上,计算时用的是深圳本地的经济统计数据,例如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用的是深圳市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死亡赔偿金直接导致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其他还可产生亲属办理死亡相关事宜的误工损失、交通费,此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中规定了深圳车祸死亡怎么赔偿,丧葬费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2014年度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108192元年,这样深圳市丧葬费赔偿标准就应当为:丧葬费108192元年÷12×654096元。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可以说是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所直接产生的赔偿项目,其中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较高,深圳市可达80余万元,加上其他死亡赔偿项目,深圳市的死亡赔偿总数额可以超过百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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