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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无偿提供建筑服务的税会处理

来源:我们爱旅游
案例 无偿提供建筑服务的税会处理

案例背景

A省某施工企业甲在B省承担一项工程,该工程坐落在该省某县县城之外的村庄,附近村民对施工造成的不便多有不满,为推进工程顺利施工,减少民扰现象,经与村委会商讨,该施工企业决定无偿为该村修建一条道路,长度4公里,工程于2016年8月15日开工,9月16日竣工交付使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含税成本费用如下:

人工费:8万元,由该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该单位对道路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款项已支付,分包单位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

材料费:30万元,材料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材料款已支付,销售方已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

机械费:5万元,机械出租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款项尚未支付,也未取得专用发票。

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折旧费分配2万元。

间接费用: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分配1万元。

案例分析

甲企业该项行为属于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公益事业用途,也

不属于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因此应按照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无偿捐建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应以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应由甲企业承担的税金转账,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可以抵扣,因此成本应以不含税口径核算。

税务处理

1、标的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后,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竣工交付之日,亦即建筑服务完成之后。

3、施工所在地与甲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县市区,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4、视同销售的销售额为不含税成本费用×,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则道路工程的不含税销售额为:×=万元

5、应预缴增值税金额:÷×2%=万元

6、应预缴附加税费金额:城建税万元×1%=86元,教育费附加万元×3%=25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万元×2%=172元。

7、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道路工程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2260元。

8、甲企业B省项目部应将该道路工程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以及完税凭证传递给甲企业总部,由甲企业在10月申报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会计处理:

1、归集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借:原材料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贷:原材料 3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费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8

30

5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2

间接费用 1

贷:累计折旧 2

制造费用 1

2、交付使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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