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既赋予公司经营者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又切实保障公司所有 者的权益,同时又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做到所有者放心,经营者专心, 生产者放心,从而使公司始终保持较高的效率和长期稳定的发展。依据《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包括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高级管 理人员,按其职能分别形成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通过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的设置和运作,明确责、权、利,形成调节所有者、公司法人、经 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制衡和约束机制。
第二章 股东会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进行最高 决策的权力机构,股东行使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权,通过股东会形成,通过选 举董事会间接参与公司管理,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一切重大问题, 但必须依照《公司章程》来行使职权,不应直接干预董事会的业务决策,影 响公司的具体业务。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 《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又称股东普通年会, 为每年一次必须召开的股东 会,在此会议上,一般讨论决定应由普通年会处理的下列重大事务: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定期任免董事、监事及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增减公司的资本;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讨论并通过股东提出的各种决议草案;
(九)处理和追认公司在会议召开前发生的一些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
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八条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以便其能够安排事务, 准时赴会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通知中一般要写明开会的地点、日期和确切时间,还应载明拟议主要事项, 以便股东有所准备。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的法定人数不应由少于在会议上有三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构成。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视为合法,通 过的决议才能生效。
第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发言由主持人决定其顺序, 每次不可超过五分 钟,经主持人许可,可延长三分钟;同一议案,每人发言不可超过两次;讨 论议案时,主持人可于适当期间宣告讨论终结,必要时并可宣告终止讨论未 决议案。
会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维持会议秩序; (二)掌握会议进程;
(三)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提交股东会讨论的问题, 应以决议草案的形式提出, 以便进行 讨论,决议草案经过讨论后, 主持人将它提交会议表决, 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如果通过的决议与公司章程或与公司内部细则相违背,则决议无效,除非再 依法修改章程或细则。
第十二条 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股东会作出决议,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当作出一般决议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当通过特殊决议时, 即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此决议。
第十四条 由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的多数通过的决议, 应视为是全体股东 的行动,对全体股东有效。
第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书面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保存于公司所 在地,以备主管机关或股东查阅。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议制机构, 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除股东 会拥有或授予其他机构拥有的权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授 权行使。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董事会作为合议制机构, 公司的业务活动必须由全体董事组成 的董事会议加以决定,任何一个董事都无权决定公司的事务,除非董事会授 权他这样做,董事会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是由股东在股东会上选举产生的, 代表他们对公司的业务 活动进行决策和领导的专门人才。公司董事应由公司法人股代表、自然人股 代表、主要经营管理者、行业技术专家、营销专业人员等具有一定经营经验 的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可外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十条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 正泰集团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 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报告; (三)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并供董事会审议;
(四)签署以董事会名义颁发的文件,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通知中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要议题等内容,必要时可随通知寄 发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 一。参加董事会议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只有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才属合 法;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法定人数中的多数通过的决议,应视为整个董事 会的决议,普通事项适用普通表决程序,由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事 项适用特别程序,由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书面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 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保存于公司, 随时接受董事的审阅和检查。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的决议承担责任;对此决议 行使否决权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必须履行其合理的谨慎和技能来为公司服务; 必须忠实 地、合理的以符合公司最高利益的方式为公司服务。
(一)不得进行欺骗; (二)不得接受贿赂; (三)不得越权;
(四)不使自己处于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 第四章 总经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管理与执行机 构,受聘于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拥有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 权,负责处理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三十条 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 经验和创利能力为标准, 挑选和聘任 适合于本公司的总经理人员,总经理人员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经营好公司的业 务,董事会有权依总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并据此对总经理人员做 出(或约定)奖励或激励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任期每届三年, 连聘可连任, 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工 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如果总经 理违背董事会决议或越权在决议范围外活动,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决定后实施;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议决后执行;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胜任工作或有严重失职行为, 经离任审 计确认离任理由成立,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细则的 规定、董事会决议或因本人的失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营业或者从事损 害本公司利益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并由公 司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本规则第十九条所列的情况之一者,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 理。
第三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另聘顾问、专家和经营管理人员设立以总经 理为首的经营领导班子组成公司执行机构。
公司执行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就公司重大经营管理问题与董事会保持联 系。包括:向董事会汇报公司业务情况;拟定重大行动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等。
(二)计划:包括制定公司的远景规划和近期计划;寻求并确定有利的 业务机会;寻求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
(三)组织:包括设置职能参谋机构;规定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提出组织结构的变动意见;建立信息沟通网络。
(四)人事:包括配备、任命各部门的负责人;培养、选拔领导人才; 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和发展计划;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培养、激发他们的成 就感。
(五)技术:包括确定公司的技术发展战略;确定技术引进、技术改造、 技术转让、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
(六)协调:包括处理下属单位的矛盾和纠纷;监督并纠正下属单位在 执行过程中的错误和偏差;在领导过程中塑造并维持公司文化。
(七)对外关系:包括负责或授权负责对外业务关系;代表公司处理同 其他单位的业务纠纷和非业务纠纷。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为了防止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人员滥用权力, 违反法律和公 司章程,损害公司所有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公司设立监事会,组成公司的监 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经营、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人员进行监督 与检查活动。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并在成 员中推选一名为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在股东会上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推举。
《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 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为使监事会的监督达到客观、 公正、 独立,不受任何私人的感 情因素影响,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也不能兼 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有本规则第十条所列的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 可以聘请律师、 注册会计师、 执业审计 师等专业人员工作,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四十三条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监事会(监事)可 代表公司对董事、总经理提出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并应在会议召开 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到会,召集人不可委托代理人或其他监事出席,一定要 亲自到会。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书面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全体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要进行备案,并向股东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悉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依本规则另订有关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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