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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适用对犯罪分子具有的基本功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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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立和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它对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作用。一、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主要包括惩罚的功能和改造的功能。惩罚功能表明刑罚适用于任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都将造成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改造功能意味着刑罚的适用还应当产生将犯罪人改造为新人的作用。二、刑罚对社会的功能。包括对犯罪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威慑与教育功能。对犯罪被害者的安抚功能表现为刑罚对罪犯加以惩罚,籍以弥补被害人的心灵创伤、经济损失,平息社会的义愤。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在于既威慑社会成员中一些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轻易实施犯罪,同时也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自觉与犯罪斗争,保护自己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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