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
1、发明、实用新型,且一般以权利要求书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为准;
2、外观设计,且一般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3、其他保护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不保护对象具体如下: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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