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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法人权益的行为特征及预防方法

来源:我们爱旅游

本段内容讲述了股东未经授权地使用公司财产或资金,且不记录在财务报表中,以及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行为。同时,文章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负有连带责任的原因和公司财产混同的确定方法。

法律分析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改写:

1. 股东未经授权地使用公司财产或资金,且不记录在财务报表中。

2.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未经公司同意就使用公司财产或资金。

3. 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股东未经授权地使用公司资源。

4. 股东利用公司法人地位进行未经授权的财产使用。

5. 公司财产或资金被股东无偿使用,且未作财务记录。

2、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4、其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一、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负有连带责任的原因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是人类生产实践文明史上的一颗熣灿的明珠,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核心含义,就是公司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超出出资额的,即使有再多的公司债务也不应当再让该股东承担了,此为法定的责任限制。

但是,为了防止恶意利用这一制度而故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公司是债务人,但公司股东为了逃废债务而把公司的资产进行转移,或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等等,以实现法律的平衡,法律也设计出了一种补救制度,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实施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而使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该股东偿还公司债务,此即为----揭开了公司表面上人格独立、财产独立的面纱。

二、公司财产混同是怎么确定的?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公司财务混同: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2、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3、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材料。

拓展延伸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是什么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是:

1、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4、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本文讲述了公司财产混同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问题,并提到了一种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的法律制度,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文章呼吁读者了解公司财产混同的确定方法,并指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可能会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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