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主要有:
1、要求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权利;
2、要求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
3、在仓储物存入期间,检查货物和摘取样本的权利;
4、在仓储物存在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权利;
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
6、取走仓储物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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