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行申请。
2、形式审查,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等。
3、当场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能当场补正的,要明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当场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补正的,要给申请人制作一次性告知书,详细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及内容。
4、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系统打印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系统打印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书面审查,对经书面审查符合审核条件的,根据岗位权限,作出登簿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存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详细的补正告知书,列出补正内容、补正理由以及补正时限,交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时,应列出明确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所需材料
1、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划拨转出让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2)土地出让合同(原件)
(3)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复印件)
(4)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应提交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2、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转出让的:
(1)出让合同(原件)
(2)用地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出让价款缴纳凭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和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约定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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