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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来源:我们爱旅游

回答:我国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那么一方起诉离婚时,可以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即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也应当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如果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对于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原告在六个月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无可挽回,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因此,民法典新增了一款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十五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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